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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ain't no disguise)》之銘言: : 大概有幾點想提一下: : 1. 其實刑法第一一三條的文字當中,並沒有規定「訂約的方式」,所以 : 雙方不見得要白紙黑字簽下什麼文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連國民黨 : 自己都說有「初步「共」識」了),應該就可以客觀認定有個「約」 : 存在。這個部分,國民黨的閃躲是很拙劣的。 因為對法律有一點興趣 參考了一下書 113條條文中用到的字眼是"約定" 我的六法全書有那種名詞解釋 而把"約定"參照了民法的250I 252 253的契約的部分 所以我覺得應該也要有白紙黑字吧 不過也可能刑法的跟民法的不一樣 這可能要看有沒有判例 不過這個113大概還沒有判例吧 告告看就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8.220
JeffyLiaw:契約原則上是不要式行為,所以書面只是合意的220.135.177.248 04/01
JeffyLiaw:證據方式,而非成立要件。220.135.177.248 04/01
JeffyLiaw:不過還是不要把本版變成法律版:p220.135.177.248 04/01
HsinTai:去7-11買包口香糖也是契約啊..有書面嗎? 61.64.89.5 04/01
JeffyLiaw:樓上的解釋簡單易懂,不像我扯半天 XD220.135.177.248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