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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ain't no disguise)》之銘言: : 大概有幾點想提一下: : 1. 其實刑法第一一三條的文字當中,並沒有規定「訂約的方式」,所以 : 雙方不見得要白紙黑字簽下什麼文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連國民黨 : 自己都說有「初步「共」識」了),應該就可以客觀認定有個「約」 : 存在。這個部分,國民黨的閃躲是很拙劣的。 : 2. 這裡最有可能發生爭執的是:「什麼叫做應經政府允許的事項?」個 : 人以為區別在於:若簽訂的是「個案性協定」,還不至於構成本罪; : 若簽訂的是「一般、通案性協定」,則有構成本罪的疑慮。 : 以「和艦技術輸出案」做為例子:和艦案涉及的是「聯電技術輸出」 : 的協定,這部分可能會違反政府對高科技輸出的管制,不過那是聯電 : 自己要負起責任,還不至於構成「私與外國訂約罪」;但是,如果和 : 艦案涉及的是「廣泛地就輸出台灣的各項高科技為約定」(且若約定 : 的對象為中國官方),則有可能構成本罪。 : 所以回到本案,所謂「十點共識」中,至少關於兩岸農產品貿易、以 : 及其他經貿交流的協議,的確是只有政府才有同意的權限,民間機構 : 是不能就此做通案性協定的。 : 就如同海基會作為一個民間機構(非官方出資的財團法人)與受對岸 : 政府授權的海協會,就兩岸人民交流事項為約定的理由在於,海基會 : 事先有獲得官方的許可,海基會得以在受託的權限範圍內行使公權力 : (參照行政程序法十六條);若海基會事先未獲得官方授權,則有可 : 能構成刑法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 3. 不過本罪是否構成的關鍵在於,「中國」並非台灣法制上的「外國」 : (我知道還有相關的爭執,然而也不能否認我們仍然在一中憲法的制 : 約之下),所以與中國政府訂約,似乎很難當作「私與外國訂約」; : 這部分,國民黨算是鑽了點漏洞。 中國共產黨為非法政黨,不在中華民國的登記政黨名單內 這樣法理怎看?叛亂團體?交戰團體?動員戡亂結束後也不是前二者 而是把對岸視為政治實體,那麼與政治實體,是否也要法定機關的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