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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7/today-fo6.htm 綠版黨產條例若通過 交易可能失效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擬黨產條例草案,明定政黨對其黨產之正當性負舉證責任,且設定黨 產處分之回溯日,至今仍遭國親兩黨反對,無法交付審查。若依該草案之內容完成立法 ,國民黨對國發院土地之處分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 民進黨團曾於上屆立法院提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遭國親兩黨的反對 與杯葛,在程委會總共被阻擋了七十一次。 去年立委選前,親民黨傳出有意支持該項草案,為取得親民黨的認同,民進黨團將該草 案更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但親民黨在立委選後並 未支持,草案因屆期不連續無疾而終。 第六屆立法院第一會期,民進黨團再度提出草案,在程委會遭到國親兩黨的阻擋計七次 。 草案具爭議之處在於第四條第一項明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 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應返還之財產。」亦即,政黨必須對其 黨產之取得正當與否,負舉證責任,被在野黨批評為「清算條款」,國民黨對此堅決反 對。 此外,草案將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日,即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做為追討政黨不當利得 之回溯日,該日之前所有的黨產處分,不予追究,該日之後的處分行為,須以其他財產 追徵其價值。 政院曾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核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 則」,由財政部於該年三月十日行文各機關實施,該草案明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為基準 日,凡是該日後出現之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但經認 定非屬政黨應返還之財產,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