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ssaro (我是中間選民)》之銘言:
: ※ 引述《wuhaha (段~正~淳!! 納~命~來!!)》之銘言:
: : 基本上 皮草這種東西在台灣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和炫耀自己有錢而已
: : 根本毫無必要 皮草也都只是有錢貴婦 藝人在穿而已
: : 尋常百姓 誰會去買這種東西
: : 政府應全面禁止天然皮草進口 只能允許人工皮草
: : 狗肉都能禁吃了 天然皮草更應該禁
: 嘖...剛翻動物保護法看到的
: 閣下所提禁吃狗肉的同一條
: 動物保護法
: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 台灣法律准許人民因取得毛皮並販賣而宰殺動物。(當然保育類除外)
: 又怎麼會禁止人民擁有皮草?
你已經看到了第十二條,
其實也可以耐心地看看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
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 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動物。
二 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
之。
三 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
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 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人對於環境的使用是必然的,
否則人如何生存。
我們現在在台灣常談到資源的永續利用,
就是說環境要使用,但對於環境的承載力也要注意,
否則最終還是要毀滅我們自己。
當你引用的是動保法十二條時,
你有沒有想過你引用的居然是「動物保護」法,
但你卻專注於「准許人民因取得毛皮並販賣而宰殺動物」,
卻沒有看到法律第一條說的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為什麼有這麼反諷的現象,既准許殺又要求尊重與保護。
人既然沒有動物是活不下去的,
所以一定得大量宰殺,
但這不代表你能罔顧其他物種在這個地球上活著的理由與方式,
包括牠的疼痛!
如果凡事都要那麼絕對,推到極端說,凡正都是殺,有什麼
差別。那麼這部動物法的制定者不就是白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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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混西混一帆風順,
苦幹實幹最後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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