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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haha (段~正~淳!! 納~命~來!!)》之銘言: : ※ 引述《Mayday512 (懶人的暱稱)》之銘言: : : 我覺得不管誰哪位藝人 覺得有穿過真皮毛 : : 只是他們在媒體面前強調絕對沒有 覺得這個謊不值得撒 : : 其實人類為了滿足自己追求物質時髦商業利益 殘害了多少動植物 : : 以及地球這個環境 有一本書"百年愚行"記載著 過去百年來人類破壞掉多少 : : 自然環境以及殘殺了多少動植物 相信不只有皮草而已 : : 等到風聲稍為匿跡之後 追求時尚代表高貴的皮草又會被拿出來穿 : : 人有辦法克制了這方面的慾望嗎 : 基本上 皮草這種東西在台灣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和炫耀自己有錢而已 : 根本毫無必要 皮草也都只是有錢貴婦 藝人在穿而已 : 尋常百姓 誰會去買這種東西 : 政府應全面禁止天然皮草進口 只能允許人工皮草 : 狗肉都能禁吃了 天然皮草更應該禁 嘖...剛翻動物保護法看到的 閣下所提禁吃狗肉的同一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台灣法律准許人民因取得毛皮並販賣而宰殺動物。(當然保育類除外) 又怎麼會禁止人民擁有皮草? -- 有良心的知識份子? 你以為右手拿了本書,左手拿著咖啡 耳朵聽著古典樂,滿口賣弄別人不知道的理論與名詞 就是知識份子? 沒有一顆關懷人類的心 這樣的人不過是只會擺姿勢的「姿勢份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4.8 ※ 編輯: Pissaro 來自: 220.134.24.8 (02/05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