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haha (段~正~淳!! 納~命~來!!)》之銘言:
: ※ 引述《Mayday512 (懶人的暱稱)》之銘言:
: : 我覺得不管誰哪位藝人 覺得有穿過真皮毛
: : 只是他們在媒體面前強調絕對沒有 覺得這個謊不值得撒
: : 其實人類為了滿足自己追求物質時髦商業利益 殘害了多少動植物
: : 以及地球這個環境 有一本書"百年愚行"記載著 過去百年來人類破壞掉多少
: : 自然環境以及殘殺了多少動植物 相信不只有皮草而已
: : 等到風聲稍為匿跡之後 追求時尚代表高貴的皮草又會被拿出來穿
: : 人有辦法克制了這方面的慾望嗎
: 基本上 皮草這種東西在台灣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和炫耀自己有錢而已
: 根本毫無必要 皮草也都只是有錢貴婦 藝人在穿而已
: 尋常百姓 誰會去買這種東西
: 政府應全面禁止天然皮草進口 只能允許人工皮草
: 狗肉都能禁吃了 天然皮草更應該禁
嘖...剛翻動物保護法看到的
閣下所提禁吃狗肉的同一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台灣法律准許人民因取得毛皮並販賣而宰殺動物。(當然保育類除外)
又怎麼會禁止人民擁有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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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心的知識份子?
你以為右手拿了本書,左手拿著咖啡
耳朵聽著古典樂,滿口賣弄別人不知道的理論與名詞
就是知識份子?
沒有一顆關懷人類的心
這樣的人不過是只會擺姿勢的「姿勢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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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ssaro 來自: 220.134.24.8 (02/05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