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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93/6/19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準,亦即將總公司設在台北的投保單位的所屬全 國勞工,包括設籍居住及工作地均在外縣市的勞工,只要總公司設在台北,全部要求台北 市政府負擔健保補助款。因此,被保險人勞工暴增為二百零一萬人,包括眷屬一百五十七 萬人,合計三百五十八萬人(遠超過本市人口二百六十三萬人)的健保補助款約五十五億 元,全部要求台北市政府負擔。估計每年台北市政府必須「超額負擔」健保補助款三十三 億元。上述健保局的計算方式,欠缺法令依據,明顯違法錯誤,損害全體市民權益,造成 本市每戶多負擔一萬一千七百九十元,往後每戶每年必須多負擔三千六百元,台北市政府 無法接受。因此,健保局所謂北市積欠健保補助款一百零七億餘元,完全不實在,屬於「 莫須有」的債務。 根據大法官550號解釋文︰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 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 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 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 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亦即地方政府負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因此,有補助健保費的義務。 又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指受雇者)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 ,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 五。」 故依據上述現行法令規定,台北市僅有補助台北市市民勞工健保費義務,並無補助其他縣 市居民義務。 台北市僅有補助台北市市民勞工健保費義務,而近年來台北市已經付清本市居民勞工健保 補助款一百一十五億元,超額支付十二億元,並沒有欠款。(註) .............................................................................. 註︰為何中央健保局說北市府積欠健保補助款? 因為中央健保局是以勞工所屬的投保單位在何地來計算,也就是說不管勞工戶籍是否設在 本市,只要投保單位總公司設在本市,其投保單位的所有勞工及其眷屬的補助款通通由本 府來負擔,所以中央健保局以投保單位(總公司)登記所在地在台北市的所屬全部勞工來 計算,勞工加上其眷屬的人數高達358 萬人,均由本府負擔,每年本府需負擔55 億餘元, 因此中央健保局認為本府積欠他們補助款。 ※ 編輯: charisjeff 來自: 140.112.212.20 (06/19 14: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20
bmount:由2988篇明顯看出..市府的大法官解釋文是 61.229.55.218 06/19
bmount:捏造的..2988篇才是原始資料..這樣誤導市ꔠ 61.229.55.218 06/19
bmount:民和陳文茜的福小姐是一樣的..別被騙了 61.229.55.218 06/19
> -------------------------------------------------------------------------- < 作者: skychih (111)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Sat Jun 19 17:01:07 2004 這句話莫名其妙吧 從以前勞保就都這樣算 健保制定時也明確規定 由投保單位所在地計算 何來沒有法令依據? 上面是說除了雇主跟中央補助外 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補助是符合憲法的 所以由地方政府補助部份保險費沒有違憲 請問你看大法官550號解釋文只看一半嗎? "本案爭執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其支出之項目與上開財政 收支劃分法附表之內容,亦相符合。至該條各款所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 屬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也就是說沒有違憲 從頭到尾解釋文內都沒有說健保法違憲 也就是說中央依照健保法規定向台北市收取健保費完全沒有違憲問題 台北市所提的大法官釋憲主要是說地方不必補助健保費 應該由中央全權負責 提出"由地方補助部份健保費違憲" 在強調一次台北市申請釋憲的理由,強力主張全民健康保險乃屬憲法委託 國家應行辦理之事務,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其支出應由中央政府自行負擔。 但已經被打回票了 由行政院勝訴 台北市政府敗訴 所以現在台北市政府硬要凹 硬凹台北市不必補助不是住台北市的人 可是健保法裡面規定由投保單位所在地政府負責 也就是台北市說的完全是放屁 惡法亦是法 你覺得法律不好不代表你可以不遵守 只能對覺得不好的法去修法 在未修法之前都是該遵守的 台北市從來沒有提起"台北市政府不必負擔外縣市居民健保費"的釋憲 也沒有任何一位大法官作出"台北市只需負責台北市勞工健保費 而不必負責其他縣市" 的裁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13.179 ※ 編輯: skychih 來自: 140.116.113.179 (06/19 17:03)
yngwie:根本就是台北市扭曲大法官釋憲意思,自己亂 210.85.166.199 06/19
bmount:大推...就是這樣別被市府騙了>o<!!!!!!!!! 61.229.63.141 06/19
yngwie:推出結論,又誤導市民,且掩飾當初要求釋憲 210.85.166.199 06/19
yngwie:的動機與目的,以現在的藉口去扭曲當初目的 210.85.166.199 06/19
※ 編輯: skychih 來自: 140.116.113.179 (06/19 17:14)
skychih:現在的政治人物怎麼都喜歡睜眼說瞎話 140.116.113.179 06/19
jackin:馬以為總統選舉選區只有台北市 61.216.0.90 06/19
jackin:就算修法 北市還是要繳錢 不朔及既往 61.216.0.90 06/19
seirios:推....馬英九應該先還錢再修法,不該這樣凹 218.161.23.203 06/19
> -------------------------------------------------------------------------- < 作者: bailain (白爛)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Sun Jun 20 00:41:55 2004 : 這句話莫名其妙吧 : 從以前勞保就都這樣算 : 健保制定時也明確規定 : 由投保單位所在地計算 健保法27條明明沒這樣寫,您是看到哪國的健保法了? 今天台北市政府厚臉皮不認帳,打死不交有爭議的部份 中央政府搞強制執行是中央政府的權利 地方政府說強制執行違法這也是非常合理的事 反正說穿了還不是預算分配問題 : 但已經被打回票了 : 由行政院勝訴 台北市政府敗訴 還勝訴敗訴哩...連訴訟都沒有怎麼勝敗訴? 對於二十七條所列的解釋問題,根本不能聲請釋憲 只有統一法令解釋 但若法條本身違憲,則這個統一法令解釋的聲請也是很莫明奇妙 所以對於27條本身的統一法令解釋的部份 要提出也是釋憲案後的現在提出,而非和釋憲案同提出 再不然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 真的去打行政官司 先由台北市對中央政府的強制執行提出訴願,再打行政官司 由當庭的法官解釋該27條 : 所以現在台北市政府硬要凹 : 硬凹台北市不必補助不是住台北市的人 : 可是健保法裡面規定由投保單位所在地政府負責 看您一直強調這點,我倒還有點怕了 到底是哪一條這樣寫的啊? 指一下好不好?說不定是我漏看了? 我覺得,這次的事件簡直就是公投事件的翻板 只是主事者換邊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33.203 > -------------------------------------------------------------------------- < 作者: jayhuang (meniscus)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Sun Jun 20 01:36:13 2004 : 中央政府搞強制執行是中央政府的權利 : 地方政府說強制執行違法這也是非常合理的事 : 反正說穿了還不是預算分配問題 你確定真的有看過健保法嗎 還是應該問您是看到哪國的健保法了?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 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 百分之三十五,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 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 ;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 百分之六十,縣︵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十;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內政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在省,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五,縣(市)政府補助 百分之六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補助。 六、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 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 之四十。 看到了嗎 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喔 如果你早就有注意相關新聞想必不會這麼說 不知道你怎麼會認為沒沒訴訟 台北市政府 先跑去衛生署訴願被駁回 台北市政府才又去行政法院告 之後又申請釋憲 大法官說不違憲 馬英九在才把事情愈鬧愈大 搞體制外路線 我媽是健保局的襄理 還去行政法院好幾次 跟市府的律師辯論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是市府敗訴 還需要我找判決書嗎 : 對於二十七條所列的解釋問題,根本不能聲請釋憲 : 只有統一法令解釋 : 但若法條本身違憲,則這個統一法令解釋的聲請也是很莫明奇妙 : 所以對於27條本身的統一法令解釋的部份 : 要提出也是釋憲案後的現在提出,而非和釋憲案同提出 : 再不然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 真的去打行政官司 : 先由台北市對中央政府的強制執行提出訴願,再打行政官司 而且 看來所有人都被誤導了吧 能夠強制執行的並不是健保局 健保局要執行也沒有法源依據 健保局是交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來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33.3 ※ 編輯: jayhuang 來自: 218.166.133.3 (06/20 01:46)
fallin0601:推啦~有人就是在狀況外 真受不了╮(╯_╰) 61.217.120.27 06/21
> -------------------------------------------------------------------------- < 作者: bailain (白爛)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Sun Jun 20 02:04:56 2004 : 你確定真的有看過健保法嗎 : 還是應該問您是看到哪國的健保法了? 我倒想知道,條文裡面哪句話提到 地方政府補助是由保險人戶籍決定,還是由投保單位決定? :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是市府敗訴 : 還需要我找判決書嗎 找一下吧,....不過我回的那一篇說的也不是這個吧 =_= 這種事本來就是法官說了算的 另,市政府說法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根本還沒出來 怎麼會有判決敗訴的問題?...難道市政府亂講?那真是帥了 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並不需要法院的背書,這種事是官大說了算的 但是若在行政訴訟中強制執行,很明顯的有問題嘛 : 而且 看來所有人都被誤導了吧 : 能夠強制執行的並不是健保局 : 健保局要執行也沒有法源依據 : 健保局是交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來執行 這跟誰執行倒沒什麼關係 重點是官司打完了沒有就是了 : 我相信 真的是你漏看了 我相信 我是沒漏看, 台北市政府是硬凹,這點沒什疑問,只是硬凹能不能凹的問題而已 我相信最後法官會由於認定這是硬凹行為而判台北市敗訴的 這本來就是台北市拿中央分配款及地方稅較多所要付的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33.203
yngwie:從市府亂凹亂結論大法官釋憲誤導市民,市府 210.85.166.199 06/20
yngwie:的確有亂講的可能,馬市府利用媒體是出名的 210.85.166.199 06/20
charisjeff:推!沒有法條能夠支持健保局的計算方式 140.112.212.20 06/20
yngwie:北市的算法也是自己解釋的,且以道理來說, 210.85.166.199 06/20
yngwie:或實際面來講,健保局的算法本來就比較合理 210.85.166.199 06/20
> -------------------------------------------------------------------------- < 作者: skychih (111)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Sun Jun 20 03:21:30 2004 在此我慎重向大家道歉 健保法的確沒有任何一條有規定"由投保單位所在負責" 是我沒看清楚法條而造成錯誤訊息 深深向大家道歉 也謝謝bailain指出錯誤 免得我自誤 誤人 (但是   1 . 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款,從民國三十九年開辦勞工保險以來,即以 投保單位之所在地而非被保險人之戶籍地作為計算基準,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八十四 年開辦之後,仍然延續相同方式,亦即此種計算方式,已經沿用五十多年,包括台北 市政府在內,過去從未表示異議。   2 . 台北市政府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保開辦以來,均將其應負擔健保 費補助款撥付給健保局,一直到民國八十八年之下半年,才以統籌分配款分配給台北 市之比率不合理為由,拒絕依健保法撥付其應負擔之保費,顯然衍生此項爭議,不是 法律適用問題,而是有人故意將健保費補助款當做與中央對抗的工具,談判的籌碼。 希望台北市政府相關官員,別要把這兩件事綁在一起,循正常程序,去爭取財源。) 雖然依照慣例都是這樣做 可健保法內實在無明確規定 在下提供了錯誤的訊息 非常慚愧 因為在下平時喜歡法律方面的問題 所以時常觀看各類法條以及法律探討 故可能不知道在哪裡的討論中有看過由投保單位負責等此類文章 誤以為是法條 此次在自以為有這條法條下 未加以查明健保法就PO出資訊 實在是自我太過驕傲 以後我會引以為戒 至於後面所說的釋憲問題 其實我說的跟bailain所說的是不同一件事 我是依照此標題的原作者"以大法官釋字來說明 北市府不必負擔外縣市的補助費"的前提來反駁 因為台北市政府之前提過訴願不成功 提行政訴訟敗訴 又提出釋憲沒錯 但是已經被裁定敗訴 所以原作者拿大法官釋憲來說台北市不必補助外縣市健保費實在是有點莫名其妙 而且台北市所提的釋憲重點是"地方政府不必補助健保費 該由中央全權負責" 現在台北市政府卻亂結論大法官釋憲誤導市民 至於bailain所說的是行政訴訟 跟我提的是不同事件 這是台北市政府在凹釋憲失敗後又凹不想補助其他縣市的勞工 所以強制執行是在行政訴訟未有結果前沒錯 但是對"若在行政訴訟中強制執行,很明顯的有問題嘛" 這句話我強烈反對 行政訴訟不是一般的訴訟 一搬訴訟是無罪推定 在法官未判定前都是無罪的 可是行政訴訟則是在未有判決前 以原本的處理為處理 例如 某學生被學校退學 認為學校不該把他退學 於是提出訴願 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在提出行政訴訟 可是被退學還是被退學 不會因為訴訟結果還未出來就不退學 若是退學前就提出訴訟 從提出訴願到行政訴訟期間 若這段時間內遇到學校原本預定把他退學的時間 學校還是依照原本的處理方式把他退 而非等到行政訴訟結果出來才決定是否退學 因為訴訟一下去就是很長的時間 所以這段時間內還是依照原本的決定處理 若是訴訟結果判決原告勝訴才在復學 故不管台北市政府提不提行政訴訟 或者是不是還未有判決 該怎麼做還是該做 跟官司有沒有打完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由誰執行就很重要囉...這是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在行政訴訟未判決前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就是欠錢不還 健保局表示已經正式的公文函催20~30次了 也數次求見市府高層 但是台北市跟高雄市就是死不還錢 採用"托"字訣 北、高兩市積欠幾佰億之健保費補助款 將造成健保之財務危機 故採取強制執行一點錯都沒有吧 而且台北市跟高雄市所積欠的補助費已經不是一個月兩個月 而是好幾年了 當然若是判決台北市勝訴 那中央當然就得把台北市多付的錢吐還出來 很多台北市提出的問題內容可以 參考2988 basicnet 台北市政府不滿因積欠健保費,健保局之回應 應該可以獲得解答 台北市政府的回應很明顯的有故意誤導民眾的嫌疑 實不可取阿 最後再次為我的錯誤提供訊息道歉 也謝謝bailain的指出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13.179 ※ 編輯: skychih 來自: 140.116.113.179 (06/20 03:33)
bugmaker:推~好氣度~雖然我一直看不懂 XD 140.112.246.132 06/20
calase:推樓上..XD 218.167.206.72 06/23
> -------------------------------------------------------------------------- < 作者: jayhuang (meniscus)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Tue Jun 22 19:47:32 2004 市府向最高行政法院提的抗告的確尚未出爐 但是請弄清處市府在高等行政法院其實連告的機會都沒有 健保法規定如有爭議應在60天內提出 市府有異議的是88年至今的保費 所以高等行政法院以程序不符駁回 這點完全不受法官對於事實認知影響 今天市府即使提出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也只是法律審 當然一樣不可能改變結果 : 怎麼會有判決敗訴的問題?...難道市政府亂講?那真是帥了 : 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並不需要法院的背書,這種事是官大說了算的 訴願法93條、行政訴訟法116條均規定 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除非是無法返回原狀處分(例如違建拆除) 而扣錢這項處分並不會無法恢復原狀 所以執行完全合法 這樣沒有問題了吧 : 我相信 我是沒漏看, : 台北市政府是硬凹,這點沒什疑問,只是硬凹能不能凹的問題而已 : 我相信最後法官會由於認定這是硬凹行為而判台北市敗訴的 : 這本來就是台北市拿中央分配款及地方稅較多所要付的義務 市府被判程序不符 我想其實法官也不想碰這個燙手山芋吧 事實審太過複雜 直接以程序不符駁回 當然並不代表在法律上市府站得住腳 在市府之前 已經有非常多類似判例 都是敗訴 是當然是硬凹 而且凹得很沒格調 我很瞧不起的是 馬英九他根本在混淆視聽 那些法律他不可能不知道 卻一再在媒體上放話 說市府訴訟有八成勝算 說市府沒有違法 說他們沒有欠錢 而且這明明是法律問題 他不可能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卻一再走這種體制外的方式 今天他將事件訴諸民眾 你想民眾對於這些法律有認識嗎 只要提出一堆條文就被唬的一愣一愣的 分明是利用群眾的無知來將事件政治化 我媽也有去現場看阿 看到的是什麼 只不過一堆宣傳車 分明是想藉機打知名度選立委的 這種作法 完全沒有正面意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33.2 ※ 編輯: jayhuang 來自: 218.167.233.2 (06/22 20:00)
bmount:推...看到市府發言人亂說超生氣..無法接受 61.229.62.122 06/23
eslite12:大推 218.160.34.253 06/23
> -------------------------------------------------------------------------- < 作者: eslite12 (三芝蘭下東勢庄)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Wed Jun 23 02:10:38 2004 有關法律的問題幾位先進都講得很清楚了 我想到比較有趣的事情是 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制度的先河 很大要素是在羅馬的unus iudex(single judge)下產生 如此的裁判制度使大陸法系的裁判過程中有比較精確冷靜的分析 而在素人法官前則很難如此做 那他們像在演華視媳婦系列是要給誰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34.253 > -------------------------------------------------------------------------- < 作者: basicnet (88 有緣再見..)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Wed Jun 23 02:23:28 2004 Are U sure? ============================================================================= 健保保費爭議,馬英九面對群眾像造勢晚會,馬家軍幾乎全到齊市民連署書指「終結中央 請客、地方買單」。 (記者黃星若∮台北報導)健保費爭議持續不下,台北市長馬英九昨日站上火線直接與台 北市民面對面接觸。他親自向民眾說明這一次健保的爭議點,到場民眾不僅製作「不公平」 海報張貼,還高喊「支持馬英九」的口號,宛如一場選舉前的造勢晚會。 不甘超額支付健保費及查封市有土地,台北市一連兩天將與市民面對面,昨日首場與北市 北區居民對談,市府一級主管包括新聞處長吳育昇、法規會主委陳清秀、勞工局長嚴祥鸞、 衛生局長張珩、財政局長李述德都到場,有意參選的「馬家軍」除吳清基未到場外,吳育昇 、吳秀光、林正修都到現場。 現場民眾由里長帶頭在馬英九到現場時,遞上一份市民連署書,上頭寫著「終結不當查封 ,還我生活空間;終結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民眾並且不斷高喊「馬英九加油」、「中央 違法,趕快改正」,與會官員也激動語氣開講,現場氣氛宛如一場選舉造勢晚會。 馬英九重申他不是在和中央打口水戰,之所以要出來與市民面對面對談,主要是因為與市 民的權益有關,他指出,若中央堅持要以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此一來台北市民一年每戶要多 負擔一萬多,每人要多負擔四千多,他覺得相當不合理。 馬英九並且在現場語氣強硬的表示,他希望要中央給台北市一個道理,他並且要請覺得這 樣不合理的台北市民站出來支持台北市,請中央依法行政,「台北市民要活下去,台北市人 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要讓中央知道,馬英九做市長不是亂來的!」 「這是我們一個卑微的要求」,馬英九說,台北市不硬拗,是講道理,不是不願意接受外 縣市的民眾到台北市來工作、就學,不過台北市實在不願意負擔比自己該付的多兩倍半的錢 。馬英九重申,健保法規定直轄市僅需負擔直轄市的健保補助費,其他縣市應由中央出,規 定清清楚楚,不必修法。 會談結束,馬英九率領全體市府首長在台上向市民鞠躬十秒鐘,並到門口與離去的市民們 一一握手,希望市民全力支持市府對健保爭議的堅持。 .....2004-06-21【台灣日報】 http://www.taiwandaily.com.tw/news.php?news_id=22597 -- ※ 編輯: basicnet 來自: 140.120.136.152 (06/23 02:23)
fallin0601:有看到新聞畫面 感覺真的是在作秀阿 台北ꔠ 61.217.125.1 06/23
fallin0601:市民被利用了還不知道 馬竟然要靠這種方式 61.217.125.1 06/23
fallin0601:造勢也真可悲╮(╯_╰)╭ 61.217.125.1 06/23
> -------------------------------------------------------------------------- < 作者: jayhuang (meniscus)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Wed Jun 23 09:02:53 2004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 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原核定或複核通知文件影本及相關 文件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爭審會)提起之。 訴願法 第十四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市府是直接提起訴願 所以嚴格來說應該在30天內提出 我說明一下 因為原本勞保和公保其實並沒有這項問題 勞保被保險人負擔20% 雇主80% 公保被保險人負擔35% 投保單位65% 沒有政府補助一般被保險人部分 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84年健保開辦時 將勞保公保的醫療給付部分拿出來 然後再納入沒有工作的人 在擬定健保法時 協商的結果 被保險人負擔30% 而雇主代表堅持只負擔60% 所以才會又多出10%由政府補助 再由中央跟省市政府分別出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32.36 ※ 編輯: jayhuang 來自: 218.166.132.36 (06/23 09:10) > -------------------------------------------------------------------------- < 抱歉喔原PO有說錯一點點 所以你的結論還是有錯 (一)勞工保險條例: 有雇主之勞工,其勞保普通保險費率為6%至11%(目前為6.5%),雇主負擔70%、 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10%;職業災害保險費完全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率依行業別 訂定不同費率,平均費率約為0.33%,參見勞保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總計雇 主負擔勞保保費為勞工投保薪資4.88%。 http://www.cnfi.org.tw/cnfi/mag0404-409-7.htm ================================================================ 健保局之聲明 二、台北市政府認為其負擔之勞工健保費補助款,與戶籍設在其轄區內之勞工及眷屬 人數有很大的出入乙節:   1 . 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款,從民國三十九年開辦勞工保險以來,即以 投保單位之所在地而非被保險人之戶籍地作為計算基準,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八十四 年開辦之後,仍然延續相同方式,亦即此種計算方式,已經沿用五十多年,包括台北 市政府在內,過去從未表示異議。   2 . 台北市政府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保開辦以來,均將其應負擔健保 費補助款撥付給健保局,一直到民國八十八年之下半年,才以統籌分配款分配給台北 市之比率不合理為由,拒絕依健保法撥付其應負擔之保費,顯然衍生此項爭議,不是 法律適用問題,而是有人故意將健保費補助款當做與中央對抗的工具,談判的籌碼。 希望台北市政府相關官員,別要把這兩件事綁在一起,循正常程序,去爭取財源。   3 .台北市政府要求健保局提供健保費補助款之計算方式及法令依據,健保局前 已經先後於九十年三月、九十一年二月、九十二年三月分別回函答覆,並以附表方 式,詳細加以說明,希望台北市政府相關官員,別再說帳單灌水,別再稱搞不清楚。 -- ※ 編輯: basicnet 來自: 140.120.136.152 (06/23 09:38) > -------------------------------------------------------------------------- < 作者: eslite12 (三芝蘭下東勢庄)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Thu Jun 24 01:38:49 2004 話說幾個禮拜前行政院法規會對法明確性的要求不也剛吵過? 我覺得沒有恰當不恰當的問題 只是有沒有給市政府抬槓空間而已 假如說連這都要附諸法文 那可還真寫不完啊 比如 我桌上隨便一抓是內地自第8892505號函 市政府可是當成寶 陳清秀還簽了大名 市政府在不同事件上的不同態度 實在演得很難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31.252 > -------------------------------------------------------------------------- < 作者: eslite12 (三芝蘭下東勢庄) 看板: proma 標題: Re: 北市府︰健保局計算方式欠缺法律依據 時間: Thu Jun 24 02:09:48 2004 (前文恕刪) 我這邊只引一段文 "基於法律抽象普遍性之本質 因此在法構成要件上除極少數是由明確法律概念構成者外 大部分均是具有程度不同的不明確性 因此對構成要件上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 成為法律適用的必要前題" (陳慈陽老師引述Erichsen於VerwArch.63(1972),S.341 f.) 我覺得難看之點在此 就馬市府這幾天的發言 根本上是否定了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權 甚至意圖要使民眾以為法律不需要任何函釋來具體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3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