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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橋遷建疏失 監院糾正市府
記者馮復華、黃雅詩/台北報導
圓山中山橋遷建一波三折,不但導致包商因工程款請領不及而在橋下上吊身亡,監察院
昨天通過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中山橋拆遷工程不當引用法令,讓工程廠商必須先為
文化局傳播廠商墊款,而且三次變更設計,工程完工後五個月才估驗計價,程序嚴重違
失。
七十歲的日據老橋中山橋該不該拆,曾持續爭議十年,直到去年才告一段落,同年四月
開拆,拆卸期間三次變更設計,花費六千三百萬才完成。
養工處長羅俊昇表示,為了化解爭議,讓拆遷圓滿,才會趕在施工前辦音樂會及導覽等
活動,而變更工法,是因為有防汛期限完工的壓力,在經費上,養工處已盡到把關審查
之責,對於監察院的糾正,將會虛心改進。
監察院糾正文中表示,中山舊橋遷建工程在前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包,由廠商義昌工程
得標。
但在十二月開工前,文化局由兩家承包商規畫「再見中山橋遷移紀念音樂會」及「中山
橋拆遷工程影像製作及導覽解說」等系列回顧活動,經費約三百五十萬元,由養工處轉
交義昌公司代墊。
音樂會在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辦完後,直到隔年一月三日,養工處才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第一次契約變更,因此監委認定北市府已不當援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限制
性招標方式辦理契約變更,將不屬於工程採購的「再見中山橋遷移紀念音樂會」,交給
不具履約能力的工程施作廠商義昌公司辦理,且未經比價或議價,逕自指定協力廠商,
並提供季準公司的轉帳資料,交由原訂約廠商先行墊款,程序顯然有嚴重違失。
此外,養工處在辦理中山橋第三次變更設計時,沒有研擬因應方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也未考量預算是否足以勻支追加經費及逾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等事宜,而且遲至
完工後五個月才估驗計價,也被監院認為顯有疏失。
【2004/05/1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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