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20/today-life10.htm
小綠人原創者 批北市府搶功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會走動的「小綠人」是台灣最令人津津樂道的交通設施之一,然而這個在台灣已經實施
六年多的行人交通號誌燈,外界一直都誤以為是台北市交通局的創意,但實際上原創者
另有其人,只是市府官員將功勞往自己身上攬,令原創者張銘順很感冒,要求市府官員
澄清,不要矇騙社會大眾。
北市府交通局︰集體創作
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表示,會走動的「小綠人」的確是台北市最早實施,當初是
該局交通管制工程處邀集廠商評選,她強調是該局的「集體創作」,並非屬於任何人的
功勞,「小綠人」屬於全台灣的「公共財」。
當時在康申資訊任職的永琦科技總經理張銘順說,民國八十七年北市交工處為改善行人
交通號誌燈,委託鼎華科技公司規劃,當初目的只是想在既有行人號誌燈上,加上倒數
秒數顯示功能,當時除了康申資訊,還有新眾、京翔公司參與評選。
康申資訊 最早規劃小綠人
張銘順說,早在八十四年康申資訊已在其LED產品上設計小綠人的動畫,對於十字路
口若能展示會走動的「小綠人」,可為忙碌的台北人增添一點過馬路的樂趣,因此儘管
北市府只要求廠商提出倒數計時器的設計,但該公司特別加上「走動小綠人」,後來各
家提出的方案在市府松壽松智路口等試辦,小綠人號誌燈脫穎而出,獲得最多回響。
張銘順說,當時康申向專利局提出走動小綠人的專利申請,卻被以「不具進步性、可輕
易完成」為由駁回,但八十九年他陸續在德國、巴西及中國取得專利,在台灣卻只獲得
一張北市府頒發的感謝狀,且因採購法等原因,康申也未承攬市府大量生產的「小綠人
」。
張銘順 要求市府澄清
張銘順對於「小綠人」成為公共財樂觀其成,但是對於台北市交通局一再宣稱小綠人是
該局的「集體創作」,非常不以為然,甚至該局還計劃在明年「小綠人」七週年生日時
,設計「小綠人家族」,毫不尊重原創者,因此要求市府澄清及道歉,以正視聽。
林麗玉說,當時有三家廠商參與設計,交通局都非常感激,也從未說過全部是該局的創
作,強調的是集體創作,而且現在街頭出現的小綠人,並非當初任何一家特定廠商的單
獨創作,並且經過交工處人員修正改良,訂定規範公開招標,才有現在更精緻的「小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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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嗎?小綠人拖行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台北市交通局因為構思成立「小綠人家族」,令原創作者感到不受尊重,網路上也有人
笑稱,交通局要設計「小綠人家族」根本是多此一舉,因為交通局未落實維修保固、巡
察維護工作,路口早已出現倒立行走、累得快趴下等千奇百怪的小綠人。
在北投等地曾經出現「小綠人」表演特技的逗趣畫面,「倒立」行走的小綠人,在網路
上廣為流傳,但不知道是否特技做太多了,「小綠人」已經累垮,在台大醫院前的中山
南路、常德街口「小綠人」,竟然出現疲累的模樣,後腳狀似屈跪在地上拖行,不曉得
的人還以為是交通局因應往來病患特別設計的圖樣。永琦科技總經理張銘順說,交通局
設計的「小綠人」設備規格,防水性不夠周詳,面板也不夠精緻,改善的空間仍然很大
。
部分網友抱怨,有些小綠人的倒數秒數,時間越久秒數越長,有的秒數則是跳躍式,這
一秒還顯示四十秒,下一秒只剩下五秒,若跟著小綠人走而發生車禍,是該向小綠人求
償?還是交通局要負責?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表示,民眾若遇到小綠人故障或當機,每個小綠人後面都會貼一
張維管單位電話,或是打電話(02)27239760,交工處會請包商前往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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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20/today-life11.htm
律師︰著作權法保障原創性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會走動的「小綠人」號誌,和原本康申資訊提出的設計已有出入,
不僅動畫的呈現有所不同,小綠人與倒數秒數的設計形式也有所不同,但法界人士認為
著作權法保護原創性,若核心技術沒有新的發展,不能算是新的發明。
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表示,民國八十七年間,部分台北市議員在國外考察後,發
覺有些國家的號誌加裝讀秒顯示設備,因而建議當時擔任交工處長的她考量此新式設備
,因此交工處透過中華號誌協會邀集廠商提供各型的行人倒數設施。
林麗玉說,當時三家廠商中,京翔、新眾是在原有行人燈旁加裝倒數顯示設備,康申則
是將五種不同形式之圖形編排成動畫顯示,並將讀秒與行人綠燈在同一燈面顯示,但後
來交工處將圖形改為七種形式編排成動畫,且為利於行人區別「行人綠燈」及「讀秒顯
示」兩種功能,重新編排分為兩燈面顯示,與當時廠商設計的概念並非相同。
不過,律師張宜暉表示,如果修改的部分,是熟悉技術的人輕易更改,就不能算是新的
發明,而且類似行為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等問題,因此除非核心技術有新的發展,
否則不能算是新的發明。
律師李鳳翱表示,北市府和廠商之間的「小綠人」創作歸屬問題,應看當時的契約訂定
內容,若無明確規範,依著作權法精神,應保障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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