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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人睜眼看看,前”法務部長”是如何率先違法。 高層政治人物的危機處理,最明顯的就是安排人事懲處,並且又這樣的 方式來挽回其”政治聲譽”。陳水扁如此,馬英九亦然。但台灣人的首 都市長,近來處理危機事件,對於其旗下人事,極為明顯地以”違法方 式”處理,本文舉證如下: 第一,曾有市議員指出,台北捷運公司成立以來,相關人員考銓均未送 銓敘部,顯示捷運公司人員”並非”公務人員,因此,捷運公司人員不 受相關”法令”規定,而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的續聘或解聘,應經捷運 公司董事會決定。但是,捷運電扶梯掀頭皮事件過後,馬英九以”召開 會報”方式,記蔡輝昇一大過的懲處程序,請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前法務部長,現任首都市民的父母官,對於邱小妹人球案的”人 事處理邏輯”,同樣讓國人吃驚! 按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 明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 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張珩在邱小妹的 人球案發生之前,已經”兼任”聯合醫院院長;發生事件之後,馬英九 ”個人認為”其”兼任疏失”,因此將其”調離本職”,轉任”兼職” 。請問,這是否又一次的違法? 好了,以相同邏輯,家管是我的本職,醫生是我的兼職,所以處罰看本 職;兼職不用罰,那還一直把過錯推給小醫師;工程師是我的本職,開 車是我的兼職,所以撞人就不用罰了? 另外,按照首都執政團隊的新聞處所發新聞稿指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仁愛院區)副院長...對所屬執勤工作因監督不週...嚴重影響本府聲譽 ,故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請問,經過這兩個事件,最影響是政府聲 譽的,是屬下的人,還是市長本人的領導統馭能力? 有這種”思考邏輯”而進一步”帶頭違法”的前法務部長現任首都市長 ,台灣人,你敢放心把自己與台灣整體的命運交給他?台灣人有這種” 到選舉才說人民是頭家的公務人員”,只能說自己的命,自己要顧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43.199.245
prince:這篇寫得很好啊,可以去投讀者投書。讓 140.112.66.66 01/19
prince:馬迷們知道這就是馬惠帝的「依法行政」! 140.112.66.66 01/19
prince:花拳繡腿做表面文章可是馬英九的專長呢! 140.112.66.6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