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omec (EviLivE of TKU)
看板proma
標題前法務部長利用違法來護短之事實.
時間Tue Jan 18 09:31:41 2005
請台灣人睜眼看看,前”法務部長”是如何率先違法。
高層政治人物的危機處理,最明顯的就是安排人事懲處,並且又這樣的
方式來挽回其”政治聲譽”。陳水扁如此,馬英九亦然。但台灣人的首
都市長,近來處理危機事件,對於其旗下人事,極為明顯地以”違法方
式”處理,本文舉證如下:
第一,曾有市議員指出,台北捷運公司成立以來,相關人員考銓均未送
銓敘部,顯示捷運公司人員”並非”公務人員,因此,捷運公司人員不
受相關”法令”規定,而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的續聘或解聘,應經捷運
公司董事會決定。但是,捷運電扶梯掀頭皮事件過後,馬英九以”召開
會報”方式,記蔡輝昇一大過的懲處程序,請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前法務部長,現任首都市民的父母官,對於邱小妹人球案的”人
事處理邏輯”,同樣讓國人吃驚!
按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 明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
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張珩在邱小妹的
人球案發生之前,已經”兼任”聯合醫院院長;發生事件之後,馬英九
”個人認為”其”兼任疏失”,因此將其”調離本職”,轉任”兼職”
。請問,這是否又一次的違法?
好了,以相同邏輯,家管是我的本職,醫生是我的兼職,所以處罰看本
職;兼職不用罰,那還一直把過錯推給小醫師;工程師是我的本職,開
車是我的兼職,所以撞人就不用罰了?
另外,按照首都執政團隊的新聞處所發新聞稿指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仁愛院區)副院長...對所屬執勤工作因監督不週...嚴重影響本府聲譽
,故予以記過一次之處分。”請問,經過這兩個事件,最影響是政府聲
譽的,是屬下的人,還是市長本人的領導統馭能力?
有這種”思考邏輯”而進一步”帶頭違法”的前法務部長現任首都市長
,台灣人,你敢放心把自己與台灣整體的命運交給他?台灣人有這種”
到選舉才說人民是頭家的公務人員”,只能說自己的命,自己要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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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rince:這篇寫得很好啊,可以去投讀者投書。讓 140.112.66.66 01/19
→ prince:馬迷們知道這就是馬惠帝的「依法行政」! 140.112.66.66 01/19
→ prince:花拳繡腿做表面文章可是馬英九的專長呢! 140.112.66.6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