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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ma_in_9/00/00030.htm 馬英九雙重標準!太沒良心!/kengian 馬英九昨日回應行政院,說:「八年八百億的治水條例僅有七條條文,且似乎沒有任何 計畫,不符合預算法精神,行政院應儘速提出具體計畫,讓朝野儘快協商。」 那麼,攸關台北市防洪安全,當年馬英九極力贊同的「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見 註),也只有八條條文,條文中也「沒有任何計畫」,難道也是「不符合預算法精神」 ? 行政院光在基隆河整治前期計畫(2002~2005)即編列316億,這兩年在颱風中發揮極 大功效的圓山子分洪道,屬於這個計畫之一。攸關台北市安全的,就可以,而主要執行 於中南部的,就不行?彷彿台北市的人是人,中南部的人不是人,這種雙重標準,實在 太沒良心! -------------------------------------------------------------------------------- ●註: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升當 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基隆河災害補償之標準,以天然災害最優惠者補助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 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 5 條 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並得 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第 6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流域地區排水防洪功能,政府執行整治計畫時,為排除相關 法律之限制,得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整治計畫。 第 7 條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 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 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 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