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 (曹錦輝,你好神!!)》之銘言:
: 我這幾天在和胡家活寶討論"綠色恐怖份子"的問題,
: 結果就在我們兩人討論到第二天時,羅大佑又在電視上唱起這首歌,
: 果然又是引發了爭議...
: 國民黨認為這首歌是"言論自由",但實際上它確實是一首散布仇恨意識的歌曲,
: 就連胡家活寶那種大統派也認為羅大佑寫這首歌是"心魔所惑"^^,
: 那麼,這樣一首"心魔所惑"的偏激歌曲,在公共電視台播出,是否恰當呢?
: 試想,如果德國的媒體在電視上公然播放鼓吹納粹,或者"殺掉猶太人"之類的言論,
: 這樣子也算是言論自由嗎?
: 納粹和反猶也是一種"主義"啊,按國民黨的邏輯,這也是該支持的不是嗎?
: 所以我想問大家,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到底該到什麼程度?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11條、第14條),然而並非所有言論
都受到憲法同樣的保障。言論可概分為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前者如政治、宗教、文
學、藝術、科學等,後者如商業性(如廣告)、猥褻性、誹謗性言論等,兩者受到憲法的保
障並不相同。(註1)
高價值言論具有健全民主、追求真理、自我實現等特性,為使言論自由之珍貴價值不輕
易被政府巧立名目加以抹煞,應受到憲法完全之保障,而排除政府的干預,如果在例外情
況下迫不得已而干預,必須依據嚴格審查標準:干預的目的必須是避免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干預的手段必須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低價值言論雖仍有自我實現的目的,然而如廣告常因為商業目的的特性,難免會美化或
誇大之結果;而誹謗性言論,則因為侵害到他人的權利,而有加以限制的必要(自由以不
侵犯別人為前提),因此有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等妨害名譽的處罰。儘管如此,因為其
終究屬於言論的一種,歸類到低價值言論將侵害到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因此要將某一個
言論歸類到低價值言論時,必須十分謹慎。
本件羅大佑的兩首歌曲的歌詞中,提到一些中傷的字眼,如:阿輝飼了一隻狗、狗做密
使兼買軍火、變色恐怖份子、南台灣的水蓮槍擊騙子、福爾摩沙的選舉要靠鮪魚肚子。我
覺得是在政治性言論以及誹謗性言論的灰色地帶,然而歸類為政治性言論較適當,畢竟這
基本上就是部分泛藍的主張,只是他講的比較明白而難聽吧。政治性言論受到憲法充份之
保障,政府除非在言論會產生明顯且急迫的危險的例外情況下,才能合法干預,在本件羅
大佑先生的歌詞,並不會有這樣的危險。
這也是言論自由的珍貴之處,就如伏爾泰的名言:「我雖然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會誓死
捍衛你發言的權利。」不管是主流或非主流的言論,都應該受到保障,使各種社會上的各
種聲音都能被聽見,誰能保證自己所認同的價值是永恆不變的真理呢?只有透過各種意見
的交互映證,才能越來越逼近於真理吧,因為「真理越辯越明」。
若要把羅大佑先生的言論解釋為誹謗性言論,討論其是否該當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則必須逐句檢討是否該當於構成要件。以「南台灣的水蓮槍擊騙子」為例,陳總統為公眾
人物,而槍擊案至今仍無法確定真相,為可受公評之事,似該當第311條第三款:「以善
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而排除誹謗罪的適用。
綜上所述,羅大佑先生的言論應該未違反言論自由(以及刑法誹謗罪),然而依據公視法
第三十六條(http://www.pts.org.tw/PTS/htm/pts_law.htm),似有牴觸之疑議,在此不
多討論。
在民主社會下,言論自由是應受充分的尊重的(已如上述),因此在媒體上鼓吹納粹主
義,如果不會產生明顯且急迫的危險,亦沒有禁止的必要,因為一種與主流價值不同的言
論,並不需要法律制裁,只要接受社會輿論的評價,就可以讓社會去選擇摒棄或接受。一
個人發表的言論被摒棄、兩個人、三個人、四個人、…若累積到足夠的人數,仍然有變成
主流價值的可能,容許言論自由的意義之一也就是讓社會的主流價值有變動的可能性。然
而如果鼓吹者為具有實權的人(如某軍營的司令官),因產生了明顯且急迫的危險,而例外
的可以被禁止。
註1:言論自由之審查,對於言論內容之雙階理論分類法,黃昭元教授課堂講述內容
(筆者為法律系學生,本文為回答goetz先生之問題,並且當做練習題目而作。若推論有錯
誤或漏洞敬請指正,我會在能力所及內一起討論,但謝絕筆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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