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陳長文的兩個攻擊
1.總包了國防的法律業務
你要批判他,那應該要先看
a. 總包的程序合不合法
b. 總包之後的服務品質,
如果有一個人對顧客第一次的服務很好,那之後都找他也沒啥稀奇的吧
2.訟辯雙方皆為代理人
有人說,誰知道他會不會偷拿政府的機密資料
a.那他也有可能偷拿湯姆笙的機密資料
b.如果雙方皆認為理律為其最佳代理人,那麼這樣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c.即便不好,理律並非陳長文的獨資公司,
甚至在某一個時間點陳長文也沒有管理權
為什麼理律做不好等於陳長文做不好?
d.一個律師不能同時代理訟辯雙方
律師法 第二十六條 (不得執行職務之事件)
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之委任,
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
二、任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三、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資格曾經處理之事件。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
所以各位對於理律的指控已經是法律層次了,有人去告理律嗎?
反過來說,如果理律只是做雙方的法律顧問,負責的是非訟事件的話
道德的可非難性就小的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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