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508/20050824926954.html
【探針】馬市長能定馬主席的對錯?!◎金恆煒
台灣日報 2005-08-24 00:10
台北市勞工局行文糾正中國國民黨「勞退方案」,媒體的報導是「形成馬主席對上馬市
長的窘境」,並說:「馬英九一人兼原告勞工局和國民黨的事業代表人」,同時一身兼
具原告與被告的身分。
這當然是「怪現象」。怪的第一個理由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為什麼會同意如此違
法的「方案」?可見過去無論是里長延選案與健保案,馬英九都違法在先,經過大法官
釋憲,卻咎在台北市,可見馬市長一向不知法,一貫玩法。這次的「勞退方案」遭到勞
工局糾正,顯示的國民黨的馬主席問題很大。
怪現象之二是,中國國民黨是勞資爭議事件的當事人,其代表人即是黨主席馬英九,然
而調解勞資爭議的主管機關是市政府,市長也是馬英九。那麼台北市政府真的有權處理
?且兩造有糾紛,依明列的「消極資格」限制:「於該爭議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
代理者」不能任「仲裁委員」。(第31條第6項)那麼,台北市勞工局有權指派「一至
二人」當委員,且其中一人是指定「主委」(第13條)?依,恐怕應當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來處置而不應由台北市。
現在勞工局是做出「糾正」的決議,但是國民黨副秘書長張哲琛卻氣急敗壞要向「勞工
局提出嚴重抗議」。且不論勞工局當初做出正負決定以及受不受馬主席的副秘書長之要
脅,都無關宏旨,重點是,馬英九不能同時做原告與被告。
所以,中國國民黨的勞資糾紛應當由中央機關為之,這可援用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處
理。
至於說此案是前任黨主席連戰任內通過,與現任主席無關云云,但張哲琛坦承馬主席要
他多留意勞工法令,可見馬主席「知道了」,而且「指示了」,馬主席能,更且,馬是
「現任」,依法也要負責。
此一「怪現象」的癥結在馬英九可以一身而兼兩個衝突、對立的「當事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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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一定是有什麼誤會 不過還是謝謝指教
我想這對一些人來說並不公平 不過一切依法行政
如果有錯 一定是傳真機的錯 我會徹查傳真機標案弊端並更換廠牌
如果有問題 我會負起政治責任並表現在民調上 這已經是很嚴重的逞罰了
by G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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