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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hinatimes/entertain/200509/20050917112906.html 女F4被退通告 氣憤要索國賠 朱梅芳/台北報導 2005-09-17 02:30 總統夫人吳淑珍批評女F4是社會亂源,現在還有業者敢找「亂源」代言嗎 ?經紀人黃小郎說,吳淑珍罵完的第2天,他就接到退通告電話,對方也 承認的確是因為吳淑珍的話,不願再找女F4代言。他生氣的說,「我現在 接聽電話全部錄音,再有人因為總統夫人的話退通告,女F4就申請國家賠 償。」 為證明愛台灣非亂源,女F4昨天出席PAGOJA果汁連鎖開幕記者會,在人來 人往的騎樓下推銷台灣果汁,她們吆喝說,「為台灣農業拼經濟,大家多 吃水果,多喝果汁!」說完還在街頭耍寶,用身體扮演各種水果, Stacy 是香蕉、Fanny扮蘋果、Tiffany是水蜜桃、Amy扮鳳梨。 據了解,女F4昨天出席活動酬勞打了對折,平時8萬元的活動行情價,昨 天只拿4萬。黃小郎證實只收一半的錢,他說,「未來只要是導正社會亂 源的活動,對形象加分,我們都願意打折。」 黃小郎說,目前只接到一個退通告的電話,另外一場「新竹縣義消晚會」 原排定10月底,現要求改期,「是否退通告,對方語帶保留。」他拿出行 事曆說,9月1日敲定的一場29日出席台南科學園區的晚會表演,現已確 定被退掉。他說,被退通告的同一天,剛好有一場台中的活動要軋進來, 「一進一出,沒有損失任何收入。」 為免影響女F4的情緒,經紀人不打算把被「退通告」的事,告知團員。黃 小郎說,通告已排到10月,9月26日出新書「我們都是這樣長大的」,10 月初出國拍MV,10月底發新唱片。 他表示,很有可能,一些「親綠」的企業,自動揣摩上意,以後也不會找 女F4代言,「因為她的一句話,影響生存,再有因為她退通告,我們一定 要求國賠。」這筆帳會算在吳淑珍頭上。 -- ███ ▂▄▃ ││││ 為什麼!為什麼! ˋ Mooncat~││││ 為什麼要讓我看到這麼好笑的笑話? ◤ ◥▏*_▂ │││ 我以後看不到了怎麼辦?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9.202 olenew:轉錄至看板 media-chaos 09/17 11:31
MerinoSheep:XD 09/17 11:33
rookiecop:這就叫自我膨脹嗎? 女F4搞錯對象了吧 要找也要找媒體… 09/17 11:31
BLACKHOLE:經紀人的話配上簽名檔真是太合了XD 09/17 11:37
olenew:配合著media-chaos版8352篇 會更好笑喔! 09/17 11:40
Jiapie:不打算把被「退通告」的事,告知團員;所以用書面通知? 09/17 11:55
etmummy:經紀人八成也是挺藍的.搞的很像錯在吳淑珍一樣. 09/17 11:55
HsinTai:國賠...?! 09/17 12:00
HsinTai:還真把吳淑珍當國母了 09/17 12:00
olenew:要事實真相 把8352的影片看完就知道了 09/17 12:00
Cosmoswalker:告錯對象了吧,要告去告惡意扭曲語意的媒體吧!! 09/17 12:36
tonyselina:XD 09/17 16:33
chouhen:................................................... 09/17 17:57
fujiwar:有人在聽扁嫂講話行事的嗎? 09/18 04:22
fujiwar:如果她講話那麼有效,那什麼都來批一下好了=.= 09/18 04:23
fujiwar:女F4,出道時就覺得想藉F4的名氣出頭,還想由露肉肉出名 09/18 04:27
fujiwar:現在多虧扁嫂拉抬名氣..不然我都覺得她們快從娛樂圈沈下去 09/18 04:29
> -------------------------------------------------------------------------- < 作者: mstar (Wayne Su) 站內: a-bian 標題: Re: [情報] 女F4被退通告 氣憤要索國賠 時間: Sat Sep 17 12:34:16 2005 ※ 引述《olenew (亞德特拉星人)》之銘言: : 他表示,很有可能,一些「親綠」的企業,自動揣摩上意,以後也不會找 : 女F4代言,「因為她的一句話,影響生存,再有因為她退通告,我們一定 : 要求國賠。」這筆帳會算在吳淑珍頭上。 一堆人動不動就說什麼國賠國賠,他們能不能先搞清楚國賠的定義啊? 憲法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吳女士是有執行什麼公權力嗎? 還是提供什麼公共設施?? 看來不加強法律教育真的是不行,很糟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香港~中國(廣州~北京)~蒙古~莫斯科~聖彼得堡 ~柏林~瑞士~巴黎~倫敦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4.106
VRC174:莫非胸大無腦? 09/17 12:37
Cosmoswalker:人云亦云卻不思其義....從「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公눠 09/17 12:37
Cosmoswalker:眾人物朗朗上口的話就看得出來! 09/17 12:38
HsinTai:別說一般人..學法的一樣朗朗上口 :Q 09/17 12:44
Sunstein:mstar兄太認真了,他們只是在搞笑而以,呵。 09/17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