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b (菜菜子好漂亮)
看板a-bian
標題Re: [媒體] 鴻海對台灣新聞自由的鉗制!!
時間Mon Dec 20 02:57:36 2004
: 推 HsinTai:請先給予使用第四權的言論免責權 61.64.89.5 12/20
: → HsinTai:不然媒體的言論就必須要受到法律的責難 61.64.89.5 12/20
: → HsinTai: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可以讓媒體說話不用負 61.64.89.5 12/20
: → HsinTai:責的... 61.64.89.5 12/20
: → HsinTai:甚至媒體必須用更高的道德標準約束自己.. 61.64.89.5 12/20
: → HsinTai:但是在台灣看不到..所以很抱歉.. 61.64.89.5 12/20
ok
嘖們再來討論「第四權的罪與罰」
1. 見
http://www.sinorama.com.tw/ch/1998/199803/703096c2.html
「
報禁解除十年,媒體挨告不曾間斷,擔心暴露在被控告的危機中,似乎已經成為媒體新的
夢魘。而現行法律對新聞工作者不利之處在,刑法誹謗罪免責要件之一是,「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
對每天在「截稿死期」奔波的記者而言,搶新聞講究準快狠,如果每則新聞記者都得再
三查詢,確定為「真實」才能寫,在實務上辦得到嗎?
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指出,以中時來說,每天登出大大小小四千則新聞,一年一百五十
萬則,記者當然應該儘量查證,但若是必須逐條舉證,媒體恐怕要開天窗了。
」
記者所能做到的只是「程序正義」。
2. 見
http://www.sinorama.com.tw/ch/1998/199803/703096c4.html
「
記者查證要到什麼程度,才能免責?顯然法官間有不同認知。
令記者難以了解的是,究竟什麼是「可報導」與「可受公評」的範圍?
刑法三百十條規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但什麼是「私德」,什麼是「公共利益」?很容易發生見仁見智的問題。
」
法律人士專業見解都不一樣了… 我們非專業的人士… 還是靜靜的看吧
3.
http://www.sinorama.com.tw/ch/1998/199803/703096c5.html
「
在新聞界看來,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太大,新聞要怎麼寫,才不會構成誹謗?這個問
題顯然沒有標準答案。而實際的問題則是,新聞界該如何趨吉避凶?
會不會被告,記者一點決定權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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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以 "大大" 相稱 , "大大" 好像是幼稚園常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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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 小明 , 你今天有沒有 "大大"
小明 : 沒有
老師 : 那你趕快去給我 "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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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45.253
推 aprendes:釋字509已經說了 220.139.48.59 12/20
推 OOb:509並不全然適用喔… 218.171.145.253 12/20
→ OOb:請google「釋字509」「新新聞」 218.171.145.253 12/20
→ OOb:這應該是擴張的問題~ 喔 我不是法律出身的 218.171.145.253 12/20
→ OOb:只是有朋友是學法律…耳瀆目染,有錯請指正 218.171.145.253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