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aw (偉哉!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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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抗議聲援曠文琪者連法律ABC都不細究
時間Wed Dec 22 22:50:17 2004
※ [本文轉錄自 media-chaos 看板]
作者: IZUMI (NTUGSA) 看板: media-chaos
標題: 抗議聲援曠文琪者連法律ABC都不細究
時間: Wed Dec 22 22:25:30 2004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第 529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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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說呢,在訴訟進行前或進行中,自認為有可能是
債權人的
甲方(通常是自認為會勝訴的原告),因為害
怕
乙方脫產,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於是抓緊時機,在
乙方脫產之前,提出
保證金請求法院「暫時」看管
乙方
的
財產。
但
財產被法院「暫時」看住的
乙方當然一肚子趕羚羊啊
,萬一
甲方故意整她不提訴訟怎麼辦?於是民訴第五二
九條告訴我們,
乙方可以去跟法院聲請,要法院通知
甲
方儘速乖乖前來打官司。
說半天,那這些
保證金是幹啥用的?幹嘛要
乙方財產的
三分之一?防作怪機制的奧妙在此啦,
就是甲方敗訴後
要拿來賠償乙方的,乙方不能處理財產,總有一些利息
、機會成本、奇蒙子、有形無形的損失,於是乙方勝訴
後可以跟法院要錢,把甲方的保證金拿來勉勵自己。
在本案例裡,損害賠償追訴權兩年,鴻海必須於兩年內
提出訴訟,未便有「一輩子」這回事。
曠文琪皮皮措也別哭哭啼啼,自認真理必勝新聞自由萬
萬歲請趕快向法院提出聲請,一般情況下,聲請後七~
三十日內,鴻海必須提出訴訟,否則假扣押將被撤銷。
所以:
1. 即使假扣押,曠文琪也不可能「一輩子」沒不動產
或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啥小的。除非她敗訴。
2. 過去七個月,她隨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進入訴訟程序
,請鴻海快點告她。
3. 她現在超級悲慘可憐唧唧呱呱,這些損失,
在她勝
訴之後,鴻海都必須如數賠償。
4. 除非她不認為自己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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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ichinirva:感謝!推~ 61.67.32.117 12/22
推 tsaw:用心的網友,可以借轉嗎? 140.109.103.224 12/22
→ IZUMI:請 ^^" 140.112.200.67 12/22
推 kichinirva:所以記協預測會輸嗎?不然和鴻海拼上法院就 61.67.32.117 12/22
→ kichinirva:好啦!幹麻還沒上戰場就怕了?如果輸了再逼 61.67.32.117 12/22
→ kichinirva:工商負責阿!到時後再來搞連署也可以 61.67.32.117 12/22
推 dotZu:嗯 分析很清楚 大概是工商和曠不敢打官司 140.135.254.169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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