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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這幾天的文章小弟深表敬意,雖然下述部分意見或觀點與您不同, 但絕無冒犯之意,煩請海涵。 ※ 引述《chouhen (Tequila)》之銘言: : 第6條第二項的「申請換照」的性質,歸納各方見解,可以有以下兩說: : 第一說:「只要提出申請,除形式上資料不全外,『應一律予以換照許可』」。 : 第二說:「除形式資料是否齊備外,『對違法紀錄、侵權紀錄與過去營運計畫』作審核, : 並將此納為是否允許換照之一部」。 : 第二項只是表明「資料未備,不應允許」,但並不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的「實質審查」 : ,文義上並「不能當然得出」第一說的結論。(文義解釋) 這裡一開始的文義解釋就有問題。 在政府限制人民權益事項的文義解釋時,應採充要關係,而非充分關係。 當法律說「若人民XXX則政府得OOO」時,同時也代表「唯有人民XXX,政府才 能OOO」否則所有類似法律條文通通等於具文。舉例而言,「殺人者,死」, 依照您這種「文義解釋」,既然法律是規定「殺人者,死」,而非「唯有殺人 者,死」,那麼這一條也不排除或限制「殺豬者,死」。 請注意:這樣解釋並不代表「殺豬者一定不能死」,只是,要殺豬者死,可以 ,但請另外立法,不能拿「殺人者,死」的「文義解釋」當作依據。 推回係爭法條,既然第六條第二項已經將駁回換照事由限制在資料不備的形式審 查,那這條的正確文義解釋就是「唯有資料不備,才能駁回換照」,而非「反正 母法也沒說『只有資料不備才能駁回』,所以政府也可以實質審查」。 再請注意:這樣的解釋並不代表「在理論上」政府一定不能於換照時實質審查, 而是要實質審查,可以,請另外尋找符合法律保留的法源,如果找不到,請立法。 既然文義解釋就錯了,那下面的其他解釋方法也就沒有探究的必要。因為即便 贊同您下述的說法,也只能得出「現狀下的母法未規定或未授權政府得於換照 時進行實質審查,是錯的,應該趕快修法」,但並不能拿這個理由當成「違反 法律保留」的抗辯。可能您會說:這樣的法律不是很僵硬?不是很形式?是的 ,法律保留原則本來就只是個形式法則,它不去處理實質上「對、錯」的問題 ,它要求的只是「經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才算數」。 至於您引許宗力那本十三年前的論文集,說實話,我是看不懂您引的那段話是什 麼意思(順道一提,大概是您我手上的版本不同,我在您說的『頁253以下』似乎 找不到您引的這段話,不知可否告知您引的那段話是在該本論文集的哪篇文章中 的哪個標題下?)不過,依照您後面拿許宗力的話當基礎想要推出的結論似乎是 「母法允許政府針對違規行為事後撤照,就代表母法也授權政府在換照時進行實 質審查,所以,雖然施行細則超越了母法第六條針對換照的駁回規定,也仍然符 合法律保留原則」 先不管許宗力那段話究竟是他自己的主張,還只是他在文章中引述國外的某種見 解,但即便「有無授權可以由『母法整體法律精神』或是『母法對於其他事項的 規範』加以判斷」(說實話,不管是誰說的,我都很懷疑這句話,不過就先當作 是對的好了),您上述的結論仍然是錯的: 1.「有無授權」與「有無明確授權」是兩回事,憲法要求不僅止於「有授權」, 還包括「授權明確」,不論是「個別授權」或您所說的「法律精神授權」皆然 。換句話說,不符授權明確原則的法律授權(不論是「個別條文授權」還是 您所說的「法律精神授權」),本身就違憲,也無法讓行政機關取得限制人民 的合法性。 2.授權明確性的abc是「目的特定、內容具體、範圍明確」(釋字346理由書), 換句話說,即便是母法「個別授權」,也必須將授權的目的(為了什麼 而授權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益)、內容(行政機關被授權規範什麼事)、範圍 (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為何)加以明確規定於條文中,這樣的授權才算是合憲 的法律授權。 3.因此,即便承認「有無授權可以由『整體法律精神』判斷」,但這種授 權絕對通不過授權明確性的要求,而在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實為一體兩面下 (這可是許宗力的說法,而且是他自己的主張,許宗力,行政命令授權明確 性問題之研究,貳、一、(三),註22,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其實即 便是您主張的「整體法律精神授權」也還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4.即便撇開上述三點不看,我們來看看實定法好了,新聞局的施行細則第一條就說 「本細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訂定之。」而母法第四 十五條是「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很遺憾的,依照您所引的許宗力 的見解,這種「本法施行細則由XX機關定之」的授權是通不過授權明確要求,立 法者至少要對母法中哪些個別條文有訂定施行細則的必要有所表示(也就是我說 的「個別授權」,見許宗力,前引文,肆、二、(一)、1.,及同文伍、結語) 因此,在母法並未針對換照授權新聞局訂定行政命令下,新聞局不得在該一般性 的施行細則中針對換照做出超越母法規定的審查標準(不論是形式或實質) (附帶一題,從許宗力上述結論意見,我真的很難想像他會同意用「母法 整體法律精神」來當作「有無授權」的合法判準) 最後再次提醒您,我上述只是論證您「新聞局於施行細則中規定換照審查事項,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並不是要論證「政府應該或不應該在換照 時進行實質審查」,這是兩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9.35 ※ 編輯: kageyama 來自: 140.119.49.35 (08/11 16:55)
kageyama:剛剛在標註色彩,刪到推文,非常抱歉! 140.119.49.35 08/11
※ 編輯: kageyama 來自: 140.119.49.35 (08/11 16:57)
chouhen:再推一次。首先謝謝您的觀點,小弟回應如下: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1.「新聞工作者」不等於「人民」。2.授權明確性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的abc,是法解釋學的問題。3.許宗力,1999年10月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版,頁253~254,「二號明確性公式」。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4.我沒有「...依施行細則定之」的意思,否則就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不會寫那麼多東西了。5.您堅守「形式法治國」的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不信任政府」立場,令人敬佩,但「依法行政」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概念,會否隨「政治經濟情事變遷」而連帶變更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或具有新內涵?當媒體亂象無法遏止,立法院又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效率低落,多數暴力時,行政權是否只能堅守文義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授權立場,而不能有所作為?權力的運作,終在為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民,「法律保留」的終局目的也在於此,但當立法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怠惰,自律欠缺,他律不存時,我們是否可以透過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解釋學,為最後僅存的希望,賦予合憲基礎(新聞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自由)?最後,謝謝您的賜教,小弟回應如上。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對了,最後,釋字346號解釋的事實基礎,是「憲法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19條的「納稅義務」,這部分屬於「高度法律保留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但大法官也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443號解釋),建議您可以暫時放下「人民等於新聞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工作者」的想法,分析新聞自由之意義,其他的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小弟在前面文章都已經提到了,所以就不多說了 218.175.167.87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