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eyama (歿)
看板a-bian
標題Re: [心得]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
時間Thu Aug 11 16:34:34 2005
對於您這幾天的文章小弟深表敬意,雖然下述部分意見或觀點與您不同,
但絕無冒犯之意,煩請海涵。
※ 引述《chouhen (Tequila)》之銘言:
: 第6條第二項的「申請換照」的性質,歸納各方見解,可以有以下兩說:
: 第一說:「只要提出申請,除形式上資料不全外,『應一律予以換照許可』」。
: 第二說:「除形式資料是否齊備外,『對違法紀錄、侵權紀錄與過去營運計畫』作審核,
: 並將此納為是否允許換照之一部」。
: 第二項只是表明「資料未備,不應允許」,但並不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的「實質審查」
: ,文義上並「不能當然得出」第一說的結論。(文義解釋)
這裡一開始的文義解釋就有問題。
在政府限制人民權益事項的文義解釋時,應採充要關係,而非充分關係。
當法律說「若人民XXX則政府得OOO」時,同時也代表「唯有人民XXX,政府才
能OOO」否則所有類似法律條文通通等於具文。舉例而言,「殺人者,死」,
依照您這種「文義解釋」,既然法律是規定「殺人者,死」,而非「唯有殺人
者,死」,那麼這一條也不排除或限制「殺豬者,死」。
請注意:這樣解釋並不代表「殺豬者一定不能死」,只是,要殺豬者死,可以
,但請另外立法,不能拿「殺人者,死」的「文義解釋」當作依據。
推回係爭法條,既然第六條第二項已經將駁回換照事由限制在資料不備的形式審
查,那這條的
正確文義解釋就是「唯有資料不備,才能駁回換照」,而非「反正
母法也沒說『只有資料不備才能駁回』,所以政府也可以實質審查」。
再請注意:這樣的解釋並不代表「在理論上」政府一定不能於換照時實質審查,
而是要實質審查,可以,請另外尋找符合法律保留的法源,如果找不到,請立法。
既然文義解釋就錯了,那下面的其他解釋方法也就沒有探究的必要。
因為即便
贊同您下述的說法,也只能得出「現狀下的母法未規定或未授權政府得於換照
時進行實質審查,是錯的,應該趕快修法」,但並不能拿這個理由當成「違反
法律保留」的抗辯。可能您會說:這樣的法律不是很僵硬?不是很形式?是的
,
法律保留原則本來就只是個形式法則,它不去處理實質上「對、錯」的問題
,它要求的只是「經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才算數」。
至於您引許宗力那本十三年前的論文集,說實話,我是看不懂您引的那段話是什
麼意思(順道一提,大概是您我手上的版本不同,我在您說的『頁253以下』似乎
找不到您引的這段話,不知可否告知您引的那段話是在該本論文集的哪篇文章中
的哪個標題下?)不過,依照您後面拿許宗力的話當基礎想要推出的結論似乎是
「母法允許政府針對違規行為事後撤照,就代表母法也授權政府在換照時進行實
質審查,所以,雖然施行細則超越了母法第六條針對換照的駁回規定,也仍然符
合法律保留原則」
先不管許宗力那段話究竟是他自己的主張,還只是他在文章中引述國外的某種見
解,但即便「有無授權可以由『母法整體法律精神』或是『母法對於其他事項的
規範』加以判斷」(說實話,不管是誰說的,我都很懷疑這句話,不過就先當作
是對的好了),您上述的結論仍然是錯的:
1.
「有無授權」與「有無明確授權」是兩回事,憲法要求不僅止於「有授權」,
還包括「授權明確」,不論是「個別授權」或您所說的「法律精神授權」皆然
。換句話說,不符授權明確原則的法律授權(不論是「個別條文授權」還是
您所說的「法律精神授權」),本身就違憲,也無法讓行政機關取得限制人民
的合法性。
2.授權明確性的abc是「目的特定、內容具體、範圍明確」(釋字346理由書),
換句話說,
即便是母法「個別授權」,也必須將授權的目的(為了什麼
而授權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益)、內容(行政機關被授權規範什麼事)、範圍
(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為何)加以明確規定於條文中,這樣的授權才算是合憲
的法律授權。
3.因此,
即便承認「有無授權可以由『整體法律精神』判斷」,但這種授
權絕對通不過授權明確性的要求,而在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實為一體兩面下
(這可是許宗力的說法,而且是他自己的主張,許宗力,行政命令授權明確
性問題之研究,貳、一、(三),註22,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
其實即
便是您主張的「整體法律精神授權」也還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4.即便撇開上述三點不看,我們來看看實定法好了,新聞局的施行細則第一條就說
「本細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訂定之。」而母法第四
十五條是「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很遺憾的,
依照您所引的許宗力
的見解,這種「本法施行細則由XX機關定之」的授權是通不過授權明確要求,立
法者至少要對母法中哪些個別條文有訂定施行細則的必要有所表示(也就是我說
的「個別授權」,見許宗力,前引文,肆、二、(一)、1.,及同文伍、結語)
因此,在母法並未針對換照授權新聞局訂定行政命令下,新聞局不得在該一般性
的施行細則中針對換照做出超越母法規定的審查標準(不論是形式或實質)
(附帶一題,從許宗力上述結論意見,我真的很難想像他會同意用「母法
整體法律精神」來當作「有無授權」的合法判準)
最後再次提醒您,我上述只是論證您「新聞局於施行細則中規定換照審查事項,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說法是錯誤的,並不是要論證「政府應該或不應該在換照
時進行實質審查」,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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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49.35
※ 編輯: kageyama 來自: 140.119.49.35 (08/11 16:55)
推 kageyama:剛剛在標註色彩,刪到推文,非常抱歉! 140.119.49.35 08/11
※ 編輯: kageyama 來自: 140.119.49.35 (08/11 16:57)
→ chouhen:再推一次。首先謝謝您的觀點,小弟回應如下: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1.「新聞工作者」不等於「人民」。2.授權明確性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的abc,是法解釋學的問題。3.許宗力,1999年10月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版,頁253~254,「二號明確性公式」。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4.我沒有「...依施行細則定之」的意思,否則就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不會寫那麼多東西了。5.您堅守「形式法治國」的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不信任政府」立場,令人敬佩,但「依法行政」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概念,會否隨「政治經濟情事變遷」而連帶變更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或具有新內涵?當媒體亂象無法遏止,立法院又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效率低落,多數暴力時,行政權是否只能堅守文義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授權立場,而不能有所作為?權力的運作,終在為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民,「法律保留」的終局目的也在於此,但當立法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怠惰,自律欠缺,他律不存時,我們是否可以透過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解釋學,為最後僅存的希望,賦予合憲基礎(新聞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自由)?最後,謝謝您的賜教,小弟回應如上。 218.175.167.87 08/11
推 chouhen:對了,最後,釋字346號解釋的事實基礎,是「憲法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19條的「納稅義務」,這部分屬於「高度法律保留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但大法官也建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443號解釋),建議您可以暫時放下「人民等於新聞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工作者」的想法,分析新聞自由之意義,其他的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小弟在前面文章都已經提到了,所以就不多說了 218.175.167.87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