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ouhen:嗯,給你拍拍手,但我不認同,具體回應都在前面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所以小弟就不發言了。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對了,顯然您也沒看懂我的問題,我在第一篇文章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就有說過,「不排除適用言論自由規則」,但兩者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仍有不同,呼呼,要去打球了。 218.175.167.87 08/11
既然不排除適用言論自由規則,就代表您也認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並不互斥,
那您從頭到尾一直強調「新聞工作者不等於人民」目的在哪裡?
除非您能說明「在有些情形下的新聞工作者不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或是
受到的保障程度較低」,否則您強調這點是沒有意義的。再說,既然新聞自由不
同於言論自由(雖然這點還是有爭議,但就先當作是這樣),那當別人質疑新
聞局不當侵害新聞工作者的「言論自由」時,那您一直強調「新聞自由與言論
自由的標準不同」,就有點文不對題了。(除非您認為新聞工作者不得主張言論
自由)
→ chouhen:小弟對您的提問都已經答覆,所以不再回應了 218.175.167.87 08/11
→ chouhen:這部分請海涵,該說的文章跟推文都講過了,謝謝 218.175.167.87 08/11
請問對於「文義解釋」還有「授權明確性」(不是有無授權)這兩部份呢?
→ chouhen:喔對了,還有,我的意思不是你文章最後兩句, 59.113.97.31 08/11
→ chouhen:和最後一段的2,所以別誤解,我有附條件的 59.113.97.31 08/11
您只說條件,卻沒有說明「這些條件如何認定(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還是必須
由大法官宣告」,也沒有說明「即便這樣的條件成立,為何行政機關就取得違反
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的正當理由」,所以是不是我誤解,還有待您的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