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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在推文中討論容易被「插隊」而混亂,所以用回文: : → chouhen:再推一次。首先謝謝您的觀點,小弟回應如下: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1.「新聞工作者」不等於「人民」。2.授權明確性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的abc,是法解釋學的問題。3.許宗力,1999年10月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版,頁253~254,「二號明確性公式」。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4.我沒有「...依施行細則定之」的意思,否則就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不會寫那麼多東西了。5.您堅守「形式法治國」的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不信任政府」立場,令人敬佩,但「依法行政」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概念,會否隨「政治經濟情事變遷」而連帶變更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或具有新內涵?當媒體亂象無法遏止,立法院又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效率低落,多數暴力時,行政權是否只能堅守文義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授權立場,而不能有所作為?權力的運作,終在為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民,「法律保留」的終局目的也在於此,但當立法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怠惰,自律欠缺,他律不存時,我們是否可以透過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解釋學,為最後僅存的希望,賦予合憲基礎(新聞 218.175.167.87 08/11 : → chouhen:自由)?最後,謝謝您的賜教,小弟回應如上。 218.175.167.87 08/11 1.先不論「新聞工作者不等於人民」這句話跟「白馬非馬」是否犯了相同的邏輯 錯誤,即便把人民區分成「新聞工作者」與「非新聞工作者」好了,也再即便 把「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當成完全不同的權利好了(事實上林子儀只是 認為「新聞自由擁有與言論自由不同的保護面向與制度功能」但並沒有認為「 新聞工作者因為從事新聞業就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更何況衛星廣電法根本 不是針對新聞電台的立法,也沒有對新聞節目做出特別規範,所以您想用新聞 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差異,遮蔽言論自由對於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我認為是錯的 )但同樣都受到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 2.您把「目的特定、內容具體、範圍明確」的授權明確性要求,當成只是解釋學 的課題,我很遺憾。 3.您後面幾個問題,1.您的解釋是錯的(如我前文所述「文義解釋」部分) 2.拿「終究為民」當作違反法律保留的理由,我認為過於牽強,否則權力分立 也不用了,因為通通都是「終究為民」,這種口號式的論述過於恣意 3.立法 怠惰是立法怠惰,並不等於開給行政機關一張空白支票,再說,是不是立法怠 惰要大法官宣告,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9.35
chouhen:嗯,給你拍拍手,但我不認同,具體回應都在前面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所以小弟就不發言了。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對了,顯然您也沒看懂我的問題,我在第一篇文章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就有說過,「不排除適用言論自由規則」,但兩者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仍有不同,呼呼,要去打球了。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小弟對您的提問都已經答覆,所以不再回應了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這部分請海涵,該說的文章跟推文都講過了,謝謝 218.175.167.87 08/11
chouhen:喔對了,還有,我的意思不是你文章最後兩句, 59.113.97.31 08/11
chouhen:和最後一段的2,所以別誤解,我有附條件的 59.113.97.31 08/11
pipipikachu:不過應該沒m...板主有自由意志XD 61.224.43.81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