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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的文章... 對於法源依據我認為有點疑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之條文: 其第二項:「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換照。」 第三項:「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換照 時,亦同。 」 從第三項我覺得主管機關事前只能為形式審查其要件,主管機關不能對其做實質要件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45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但施行細則§4 「主管機關於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申請換照時,除審核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此施行細則似乎逾越了母法之授權,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 容許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換照之業者,做了更進一步且實質面的審查 故假如母法真的規定主管機關只能為形式審查時(可能有反對意見?) 此時施行細則§4應該是牴觸母法而無效 而係爭案件應屬法律保留範圍內(牽涉權利重大) 行政機關無法律(或法律授權)即不能合法做成行政行為(本案為行政處分) 希望有人討論...我的想法有怪怪的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07.72
Escarra:這個前面有人講過了,只是夾在長文裡面大概看的 218.166.44.99 08/11
Escarra:人少,我認為這的確是值得討論的部分,不過討論 218.166.44.99 08/11
Escarra:不能只停留在法律保留,或許應該直接面對母法關 218.166.44.99 08/11
Escarra:於審照的規定是否正確。不過這又涉及背後言論管 218.166.44.99 08/11
Escarra:制與媒體公器性質的一堆問題,看有沒人有興趣吧 218.166.44.99 08/11
Escarra:另外,為免誤會,現狀下如果要用法律保留宣告該 218.166.44.99 08/11
Escarra:細則違憲我是沒有特別反對,只是希望在這種形式 218.166.44.99 08/11
Escarra:思考之餘能正面面對該處理的問題。畢竟用法律規 218.166.44.99 08/11
Escarra:定還是行政命令規定跟到底應該怎麼規定比起來, 218.166.44.99 08/11
Escarra:後者還是更根本的問題。 218.166.44.99 08/11
※ 編輯: syk 來自: 203.68.107.72 (08/11 12:08)
syk:此牽涉到事前審查或事後審查的問題... 203.68.107.72 08/11
syk:我覺得應該加強事後審查而不是用事前審查來限制 203.68.107.72 08/11
※ 編輯: syk 來自: 203.68.107.72 (08/11 12:09)
Escarra:你可以先爬文,再參考media-chaos板的一些文章 218.166.44.99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