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ageyama (歿)》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你的「執政者」換成「行政機關」或「政府」在論述上會好很多, : : 不過問題還是沒有解決,究竟政府可不可以管制媒體? : : 無論是從市場的角度,或是言論自由的角度, : : 從來都沒有當然完全排除政府管制的可能性, : : 即使是最寬的出版品,事後抽檢內容仍然是合憲存在的管制手段, : : 所以這個問題絕對不是拿出言論自由或是新聞自由喊一喊就可以取得論述的制高點, : : 然後否定一切政府管制的機制。 : 政府當然可以管制媒體言論,但以不核照作為手段,我認為無論何種目的, : 都已違反比例原則。政府對不實灌票的媒體、亂報颱風動態的媒體、播出 : 性侵害被害人面容的媒體...加以個案開罰,在給予受罰者合理申訴管道下, : 我不反對,我相信若真有其事,被罰的媒體也不敢拿新聞自由來當藉口,因為 : 這些都可以客觀檢驗的,灌票就灌票,連戰也不敢說要以中視計票當結果。 : 但新聞局的作法是除了個案處罰之外,又另外開闢一個不核照的處罰手段, : 而且這個處罰手段的程序、標準卻未經立法明訂或明確授權,也未完全公開 : ,我認為即便站在政府可以管制媒體言論的立場,這樣的手段也有疑慮。 這太怪了, 從頭到尾執照的審核就不是一種「處罰」,而是許可制的一部分, 是你自己把它當作一種「處罰」來看,然後說人家的程序、標準不明確, 可是明明執照的審核程序跟標準就是法律明定, 而且即使是法院的公開審判,法官評議的會議記錄也是保密不公開的, 我不知道你希望這個行政處分要公開到什麼地步? 你的這些批評看起來實在站不太住腳。 : : 今天評鑑的也不是新聞局自己,而是另外組成一個委員會去審, : : 雖然還沒有達到理想中獨立機關的程度, : : 但要這樣就把一切通通簡化講成是政府機關用自己的判斷去限制言論自由, : : 好像也太粗暴了些。 : 問題在於這個委員會該由誰組成,是由新聞局決定的。就像真調會一樣, : 單純就法律學養來說,其實泛藍找的真調會委員沒有爛到被吐口水的地步, : 但問題並不在於委員本身,而在於委員組成的決定權與選擇程序。 : 說個簡單的例子,新聞夜總會與臺灣高峰會也請過很多所謂的「傳播學者」 : 「新聞學者」,如果國民黨政府的新聞局指派新聞夜總會的常客當審查委員 : ,然後國民黨說「他們都是大學教授、博士、資深媒體工作者,所以他們決 : 定要刪的,別算到我頭上來」,這種話能聽嗎? : 更別說這次新聞局組成的委員會裡,還有幾位真的是政府官員。 請看一下各級訴願審議委員會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 如果你能接受作為(準)司法機關的訴願委員會可以由那種方式及那種成員組成, 你沒有理由不能接受新聞局跟這個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也沒有理由不能接受委員會裡面有「部分」成員是政府官員。 當然,我前面也講了,鑑於新聞自由的大旗, 現狀的確是不夠令人滿意,理想上最好是另外組成獨立機關來做, 但這不表示你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一概否定現制就一定做不出好事。 : : 這段話有點自我矛盾吧? : : 如果你「目前還不敢下政府審照制度一定違憲的結論」, : : 又如何認為 : : 「行政權在面對違憲質疑時,拿「依法行政」來當擋箭牌是一件很愚蠢的事。」? : : 如果你認為政府審照是違憲的,那麼你可以否定依法行政的抗辯, : : 但當你自己都不確定時,為何行政機關作不同的認定(即認定為合憲)就是愚蠢? : 我的意思是,行政機關應該直接針對違憲質疑提出反駁(也就是合憲論證), : 而不應只拿「依法行政」來當作回應,因為在違憲與否的爭辯上,「依法行政」 : 是沒有太大意義的。 但是這也要看有沒有舉證之必要, 更何況,「依法行政」本身又何嘗不是一種合憲論證? (此外,行政機關在此不負舉證責任我想應該不用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20
wdwd:其實很多人沒搞清楚媒體營運是許可制...換照不給過 218.169.15.138 08/05
wdwd:其實很正常 爭議只是該由何機關主管罷了 218.169.15.138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