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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geyama (歿)》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請看一下各級訴願審議委員會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 : : 如果你能接受作為(準)司法機關的訴願委員會可以由那種方式及那種成員組成, : : 你沒有理由不能接受新聞局跟這個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 : 也沒有理由不能接受委員會裡面有「部分」成員是政府官員。 : 我認為這兩者不能類比,因為現在最根本的爭議是「政府是否能介入執照 : 審查」,如果答案是否定,那當然所有由政府指派的委員,不管成員是誰, : 都會有問題。「假設」答案是肯定,那才可以拿訴願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來 : 類比,因為訴願原本就帶有行政機關內部檢討的制度目的,當然可以允許 : 由行政機關介入訴願委員會的組成(例如外部委員的聘任)。 : 所以癥結在於:究竟政府能不能把執照許可作為管制媒體的手段? 你沒看到我特別把訴願委員會的準司法機關性質寫出來嗎? 如果已經肯認政府可以管制媒體,又不反對執照採許可制, 那麼新聞局的這個委員會完全就是一個行政性質的委員會, 如果連帶有司法性質的訴願委員會組成都是那樣了, 單純行政性質的委員會又何以不能如此? 所以你的問題從頭到尾就是執照採許可制可不可以, 而你就這一點除了一些錯誤的論點外(例如把它當成處罰,用比例原則來看), 以及高舉言論自由的大旗外,就是一些枝節的東西, 還沒有提出什麼正面的說法, 至少也應該就頻道稀少性或媒體的公共資源性質等支持政府審照的論點提出一點反論。 : : 當然,我前面也講了,鑑於新聞自由的大旗, : : 現狀的確是不夠令人滿意,理想上最好是另外組成獨立機關來做, : : 但這不表示你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一概否定現制就一定做不出好事。 : 我沒有說現在的制度做不出好事。說實話,單純就「同質性新聞台是否過多」 : 的問題,我是持肯定看法,換句話講,「刪掉新聞台」本身或許是件好事(雖 : 然我很懷疑富邦新聞台會不會被許可)但問題是出在「這件好事由不對的人來 : 做」(對於新聞局介入審照,我是這樣認為)。 : 當然,「好事由不對的人來做還是好事」也是一種說法,但問題就出在,由不 : 對的人來做,這次是好事,但下次是不是,沒人敢打包票。再說,「好事讓對 : 的人來做」不是更好嗎? 對啊,立法怠惰實在令人痛恨, 那在立法怠惰的情形下行政也該跟著怠惰嗎? 如果這次的事情能夠讓立法怠惰的情形改善, 我不認為新聞局一定得背上大錯特錯這樣的評價。 : : 但是這也要看有沒有舉證之必要, : : 更何況,「依法行政」本身又何嘗不是一種合憲論證? : : (此外,行政機關在此不負舉證責任我想應該不用說明。) : 我不認為當「『法』是否合憲」成為issue時,「依法行政」本身是一種合憲 : 論證。沒有錯,依法行政本身是行政機關的憲法義務,但我認為「該法合憲否」 : 是一個是非題,只會有「合憲」或「違憲」兩種答案,而「依法行政」並無法 : 支持其中的任何一個選項,因為該法並不是因為「被行政機關遵守」而取得合憲 : 地位。 法律在被宣告違憲前有推定合憲的地位, 除非負責執行該法律的人自己認為該法律違憲,此時他不應該繼續執行而應申請釋憲, (當然這是很簡化的說法,制度上還有多種不同的可能性) 否則他執行法律這件事情本來就合憲。 若是他認為連舉證之必要都沒有的時候, 他當然可以選擇不必就法律的實質是否違憲去做辯論,這一點也不愚蠢, 如果質疑的人認為有必要,他可以用訴訟逼使行政機關說明, 但不能天真的認為只要他提出質疑行政機關就要說明到他滿意為止否則就是愚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93
taligent:推!解釋得很清楚! 211.20.51.132 08/05
chairmanmao:只要是扁支持的,我們就擁護~~ 24.90.198.251 08/05
Escarra:中國人不懂台灣法律就少亂入。 218.166.31.93 08/05
VRC174:毛主席不擁護馬列擁護阿扁作啥?莫名其妙! 61.62.110.143 08/05
olenew:不是前列喔? 220.129.83.77 08/05
eslite12:PUSH220.137.188.236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