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這太怪了,
: 從頭到尾執照的審核就不是一種「處罰」,而是許可制的一部分,
: 是你自己把它當作一種「處罰」來看,然後說人家的程序、標準不明確,
: 可是明明執照的審核程序跟標準就是法律明定,
: 而且即使是法院的公開審判,法官評議的會議記錄也是保密不公開的,
: 我不知道你希望這個行政處分要公開到什麼地步?
: 你的這些批評看起來實在站不太住腳。
這個部分的回應,我還需要查一些法令來支持,請容我日後補正。
: 請看一下各級訴願審議委員會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
: 如果你能接受作為(準)司法機關的訴願委員會可以由那種方式及那種成員組成,
: 你沒有理由不能接受新聞局跟這個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 也沒有理由不能接受委員會裡面有「部分」成員是政府官員。
我認為這兩者不能類比,因為現在最根本的爭議是「政府是否能介入執照
審查」,如果答案是否定,那當然所有由政府指派的委員,不管成員是誰,
都會有問題。「假設」答案是肯定,那才可以拿訴願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來
類比,因為訴願原本就帶有行政機關內部檢討的制度目的,當然可以允許
由行政機關介入訴願委員會的組成(例如外部委員的聘任)。
所以癥結在於:究竟政府能不能把執照許可作為管制媒體的手段?
: 當然,我前面也講了,鑑於新聞自由的大旗,
: 現狀的確是不夠令人滿意,理想上最好是另外組成獨立機關來做,
: 但這不表示你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一概否定現制就一定做不出好事。
我沒有說現在的制度做不出好事。說實話,單純就「同質性新聞台是否過多」
的問題,我是持肯定看法,換句話講,「刪掉新聞台」本身或許是件好事(雖
然我很懷疑富邦新聞台會不會被許可)但問題是出在「這件好事由不對的人來
做」(對於新聞局介入審照,我是這樣認為)。
當然,「好事由不對的人來做還是好事」也是一種說法,但問題就出在,由不
對的人來做,這次是好事,但下次是不是,沒人敢打包票。再說,「好事讓對
的人來做」不是更好嗎?
: 但是這也要看有沒有舉證之必要,
: 更何況,「依法行政」本身又何嘗不是一種合憲論證?
: (此外,行政機關在此不負舉證責任我想應該不用說明。)
我不認為當「『法』是否合憲」成為issue時,「依法行政」本身是一種合憲
論證。沒有錯,依法行政本身是行政機關的憲法義務,但我認為「該法合憲否」
是一個是非題,只會有「合憲」或「違憲」兩種答案,而「依法行政」並無法
支持其中的任何一個選項,因為該法並不是因為「被行政機關遵守」而取得合憲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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