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geyama (歿)》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你忘了先討論許可制的管控是屬於針對言論內容的審查或非屬針對言論內容的審查,
: : 換言之,許可制並不完全等於你這裡講的「事前審查」,
: : 畢竟廣電的經營是有門檻限制的,並不是你我任何人都有辦法進入經營,
: : 因此此時審查的可能只是單純的是否有能力使用該資源,
: : 若是如此,則前述的種種弊端都未必存在。
: : 即使是集會結社都必須事前申請,可見並非只要是事前審查就一概違憲。
: : 當然這跟廣電資源的有限性有關,但這個關聯是無可避免的,必須納入討論。
: 這點我有想過,但以新聞局這次不換照的理由中,有包括言論內容的審查結果。
: 另外不涉及言論內容的部分,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假設一個賠錢的電台,但經營
: 內容良好,這時新聞局不予換照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因為就公益的角度而言,會
: 影響公益的應該是節目內容而非電台盈虧,電台願意賠錢但提供不差的節目時,
: 政府是否仍得以公益為由加以排除?此時公益為何?(我反而認為政府對於這種
: 電台應該想辦法提供協助,例如營運計畫的建議,讓電台有機會轉虧為盈)至於
: 你我進入門檻,是你我的問題,某賠錢電台被拿掉並不會降低你我進入的門檻,
: 假設你我本來就有能力,那「有能力但不知道好壞的電台」與「沒能力但好(
: 這裡的好是指通過公益內容審查)電台」兩者如何取捨?
我們在討論是的是許可制的正當性問題,
而你已經指出事前針對言論內容的審查是不允許的,
因此你最後一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因為我們不能審查電台的「好壞」,
我們只能審查要使用這個資源的人能否或是否依其所主張的使用該資源,
這是不涉及言論內容的部分,也是為了讓頻道資源能得到有效利用而必要的審查,
我想在這一點上你已經有點混淆了。
至於政府可不可以補助它認為好的電台?
這其實也未必就像你想的那麼單純,
政府補助他認為好的電台同時也就是增加他認為不好的電台的生存成本,
這豈不是變相的審查言論內容?
這類的問題比較明顯的是在宗教團體的補助上,
基於國家不得設立國教以及宗教平等的原則,政府原則上不能補助特定宗教團體的活動。
言論價值的部分雖然沒有那麼明顯,
但政府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言論價值上偏向某一邊嗎?
就連公視的經營都要介意政府干涉的程度了,補助的問題你還是再多想想比較好一點。
最後,當然棘手的部分還是關於言論內容審查的部分,
我會認為這部分違憲疑慮相當高,
不過,要講到說完全不能審查言論內容,
跟大眾傳播媒體的公共性質似乎也有衝突,
這一點是相對常被遺忘的。這部分我自己目前還沒有結論。
: : 你最後一段還是把換照不予通過當作是處罰,
: : 但是若承接前文,若是行政機關的理由是依其過去表現,
: : 該申請人已可認為欠缺依其營運計畫使用該頻道之能力,
: : 則不予換照仍然是一個全新的處分,而不是處罰。
: : 並不能因為過去曾經申請到執照就認為執照當然有延續性,
: : 就像教授的聘書定期重新更新,慣例上極少有不續聘的,
: : 但實際上每次進行的都是新的聘任程序,
: : 即使不續聘,教授也不能拿過去的聘書主張信賴保障,
: : 或是說定期租約到期時的契約更新,其實是重新訂立一個內容相同的契約,
: : 契約成立的諸要件一樣也少不了。
: : 換照也是一樣,雖說是換照,實際上是一次新的行政處分,
: : 因此你的論點仍有問題。
: 我同意你說的,但這並不會改變我的論點。即便換照不是一個處罰,而是
: 一個新的處分,也一樣受到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拘束,不是嗎?
: (這裡我也有個好奇的問題,究竟「換照」是否等於「(再次)許可」?,
: 依照衛星廣電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條文規定,兩者似乎是不同的。)
雖然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跟比例原則的拘束,
但具體衡量的內容就會不同。
法律保留的部分我基本上同意,不過比例原則的部分就不然,
因為你的討論方式就是把換照當作是處罰來看待,
此時是剝奪人民已取得的具體權益,跟重新發照的利益狀態明顯不同,
若是重新發照,那麼考量的因素就不是你所說的那些點,
而是依據其過去的使用記錄綜合評估該使用者是否適合使用該頻道。
換照跟再次許可當然還是有些不同,
畢竟此時審查的對象並非如同第一次申請的人是一張白紙,
而是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的業者,
就像初次聘任跟續聘,雖然法律性質相同,
但實際上意思決定的考量基礎已經不同是一樣的道理。
雖然實質考量的內容有差異,但這並不影響在法律性質上換照其實是給照而非撤照,
其重點就在申請執照的人究竟得否主張該執照是其既有權益。
: : 還有空間不表示資源有限性不成立,
: : 就像地球上還有很多沒有開採的石油,但石油絕對是有限資源。
: 我的問題正是,究竟衛星廣電的「石油」是指什麼部分?
: : 沒有顯在使用者不表示沒有潛在使用者,
: : 沒有在這次申請也不表示不會在下次申請,
: : 更根本的是,把不適任的使用者剔除並不需要考慮是不是有更好的後補存在,
: : 因為把頻道塞滿並不等於有效利用,
: : 別忘了媒體極有可能「加害給付」,此時剔除不適任的使用者本身就帶來利益。
: 對,但在做成行政處分時並未存在更好的候補時,這裡就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 因為附條件的許可(等有好電台申請時許可就失效)就能達到目的,不是嗎?
: 至於「去除加害給付」的問題,應該是a.而非b.,所以與資源有限性無關。
: (即便資源無限問題也是相同)
你沒發現你主張附的條件剛好違反你自己主張的不得進行言論內容審查的原則嗎?
你如何判斷新申請的電台較你附條件處分的電台為優?
而且加害給付在進行中,豈是附條件處分所能解決?
光是在合目的性你的解決辦法就出局了。
資源有限性跟實際上究竟存不存在使用者沒有直接關係,
重點是該資源是否有限,而非實際上有無被使用,
實際上使用者的多寡影響的是管理需求存不存在,而不是資源是否有限。
若是資源有限,而該資源實際上有使用需求,
那麼一定程度的管理就是必要的,許可制的存在基礎在此。
要否定許可制的正當性,就要證明該資源為無限,
或實際上的使用需求極低以致管理所帶來的好處有限,
而不是單純的主張「還有未使用的資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