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我們在討論是的是許可制的正當性問題,
: 而你已經指出事前針對言論內容的審查是不允許的,
: 因此你最後一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因為我們不能審查電台的「好壞」,
: 我們只能審查要使用這個資源的人能否或是否依其所主張的使用該資源,
: 這是不涉及言論內容的部分,也是為了讓頻道資源能得到有效利用而必要的審查,
: 我想在這一點上你已經有點混淆了。
: 至於政府可不可以補助它認為好的電台?
: 這其實也未必就像你想的那麼單純,
: 政府補助他認為好的電台同時也就是增加他認為不好的電台的生存成本,
: 這豈不是變相的審查言論內容?
: 這類的問題比較明顯的是在宗教團體的補助上,
: 基於國家不得設立國教以及宗教平等的原則,政府原則上不能補助特定宗教團體的活動。
: 言論價值的部分雖然沒有那麼明顯,
: 但政府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言論價值上偏向某一邊嗎?
: 就連公視的經營都要介意政府干涉的程度了,補助的問題你還是再多想想比較好一點。
我認為這裡要先確定一點,事前審查禁止原則的適用,是針對「限制」,而非
「授益」,也就是說,是指「政府不可以在言論發表前予以審查,並依審查結
果加以限制」,但若政府對於言論的作為不是限制而是授益(例如補助,行政
指導),我認為並無事前審查禁止的適用。譬如國片輔導金,就是一種事前審
查,但因為審查的效果並非「審查不過者不得放映」,而是「審查通過者予以
獎勵」。我認為與言論管制理論中的事前審查禁止,是不太相同的,而且對於
「賠錢的好電台」給予補助基本上與「許不許可」也不必然相關,取消許可制
之後,政府依然可以提供好電台管理經營的建議或輔導,當然聽不聽是電台自
己的事。(現行衛星廣電法第五章就是專門規範對於優良電台的獎勵與輔導)
至於與宗教補助的差別,一個關鍵點是我國政府受到「政教分離」的限制,所
以對於宗教內容,政府是連碰都不能碰,不論是「限制」還是「扶助」皆然,
也就是「對於任何宗教都不能有好惡」。但目前並無「政言分離」,換句話說
,政府只有在「限制言論」時受到憲法言論審查的相關規制,但並沒有到達必
須「任何言論政府都不能有好惡」的規制程度。簡單來說,假設把「限制」當
成負向,「扶助(廣義,包括行政指導、輔助獎金等等)」當成正向,則宗教
部分是政府只能站在原點,正負都跑不得(中立義務),而言論部分是正負
都可以跑,但「跑負向時不可以事前審查」,只能事後管制」。當然這是一
個稍為粗略的說法,但基本上我認為,事前審查禁止的適用對象應該只針對「
限制」的部分。(也就是「禁止發表全部或部分內容」)當然,廣義來說,
「未獲補助的其他合法電台」也可以主張平等原則,但在國家對於言論並無
「中立義務」前提下,這是很好解決的問題(本質不同),而且也與言論管
制無關。
: 最後,當然棘手的部分還是關於言論內容審查的部分,
: 我會認為這部分違憲疑慮相當高,
: 不過,要講到說完全不能審查言論內容,
: 跟大眾傳播媒體的公共性質似乎也有衝突,
: 這一點是相對常被遺忘的。這部分我自己目前還沒有結論。
這個衝突其實言論管制理論也有探討過,自由主義者主張的是「用更多的
言論淘汰不好的言論」,而即便是較為保守的,也認為在爛到一定程度的
情形下可以用「事後懲處」來淘汰,但在沒有立即不可回復的危害下,要
建立普遍性的許可制,讓政府對於所有媒體都可以事前審查,我目前還想
不到合憲可能性。
: 雖然受到法律保留原則跟比例原則的拘束,
: 但具體衡量的內容就會不同。
: 法律保留的部分我基本上同意,不過比例原則的部分就不然,
: 因為你的討論方式就是把換照當作是處罰來看待,
: 此時是剝奪人民已取得的具體權益,跟重新發照的利益狀態明顯不同,
: 若是重新發照,那麼考量的因素就不是你所說的那些點,
: 而是依據其過去的使用記錄綜合評估該使用者是否適合使用該頻道。
我還是看不出來這中間的差別。
先提一點,第一層次的問題是上一段「許可制」的合憲性,這裡討論的是
「假設許可制合憲下,個別許可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所以就
整個問題的架構來看,這裡已經是「退萬步言」了。
是的,我可以同意「換照」等於「重新發照」,但如你所說,換照
與許可的差別在於白紙與否,也就是說,實質考慮的因素是不同的。
以新聞局自己定的施行細則第四條來看(先撇開我前文所述該條有違法律
保留原則的問題)換照考慮的因素主要是針對「前一次執照有效期間
內的表現」,因此新聞局的換照裁量在受比例原則審查時(裁量處分也有
比例原則的適用),目的應該是「排除前次執照有效期間內的不良表現」,
(即便把「換照」與「再次申請」完全劃上等號,問題還是一樣,因為仔細
看新聞局的施行細則,其實換照比單純申請的條件還要嚴格),那要達成這
個目的手段並不止「不予換照」(或說不予再次許可)一種,至少還有我前
文所說的「附條件的換照」(要求停播違規紀錄嚴重的節目才重新發照),
而以比例原則的必要性來看,這裡就是問題了。
如果說「因為是採許可制,所以新聞局不一定受到手段最小侵害性(必要性)
的拘束」,這恐怕是根本誤解了許可制的法律意義。請注意:許可制並不是
「政府的恩惠」,許可事項原本就是人民的權利(甚至是基本權,如同集會
遊行),只是在人民行使前多設一道關卡,但並不因此反推,政府在執行這
道關卡(行政裁量)時就能「只求目的,不論手段」,假設在達到相同管制
目的下有兩種手段,一種是不許可,一種是許可(附條件),那政府不應該
選擇限制人民權利較大的不許可,而這一點,跟換照的法律性質算「處罰」
還是「重新發照」並無關係。
所以我還是認為,在附條件的換照就能達到相同目的下,新聞局不應該直接
選擇不予換照(如同我前述,被砍的電台中並非每一個節目都達到了不予許
可的違規程度)
: 你沒發現你主張附的條件剛好違反你自己主張的不得進行言論內容審查的原則嗎?
: 你如何判斷新申請的電台較你附條件處分的電台為優?
: 而且加害給付在進行中,豈是附條件處分所能解決?
: 光是在合目的性你的解決辦法就出局了。
別忘了,這部份的討論已經是針對個別許可處分的「退萬步言」,假設我
第一層的「許可制違憲」被證立,那根本不會有後續的這些問題了,所以
這裡的討論是在「許可制合憲」的前提下(雖然我覺得這個前提不應該存在)
至於加害給付排除是否能用附條件處分來解決,我認為可以,因為依照現行
衛星廣電法及其施行細則,針對言論內容的違規處罰是以節目內容為對象,
而非整個電台,換句話說,針對同一個電台,是可以評分出哪些節目屬於
「加害給付」而哪些不是,因此以「停播加害給付的節目」作為「許可
(換照)」的條件,應該可以達到目的。
: 資源有限性跟實際上究竟存不存在使用者沒有直接關係,
: 重點是該資源是否有限,而非實際上有無被使用,
: 實際上使用者的多寡影響的是管理需求存不存在,而不是資源是否有限。
: 若是資源有限,而該資源實際上有使用需求,
: 那麼一定程度的管理就是必要的,許可制的存在基礎在此。
: 要否定許可制的正當性,就要證明該資源為無限,
: 或實際上的使用需求極低以致管理所帶來的好處有限,
: 而不是單純的主張「還有未使用的資源」。
我同意你說的,我也認為「資源有限」是許可制唯一有可能的合憲基礎。
(但基本上還是很渺茫,因為資源有限最多只能推導出「政府介入退場機制」
,但在沒有回應「為何事後懲處的退場機制不能達到『保留有限資源』」的
問題前,要採取事前審查的許可制,還是有疑問)
但你可能還是沒有看懂我的疑問,我的疑問正是「衛星廣電資源是否真的有限」
換句話說,假設衛星廣電資源就如同報紙書籍的出版一樣,並無資源有限性的
問題(也就是沒有『石油總有一天會被挖完』的問題),那這部份的政府管制
基礎就很單薄了。
所以我還是期待看到「衛星廣電資源是否有限?」的答案,因為這是處理這部
份管制合憲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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