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uhen (Tequila)
看板a-bian
標題[心得]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
時間Wed Aug 10 16:11:42 2005
東森S新聞台於八月三日零時起,因之前新聞局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二項,暨該法施
行細則第4條,審核其換照事宜未過,而自57頻道消失並停止營運。對此,論者贊同者固
不乏其人,但亦有大力抨擊其「戕害新聞自由」,主張「應放諸市場機制決定、淘汰劣質
經營者」之人,究竟該「不予換發新執照」,究竟有無打壓新聞自由?市場機制是否可行
?在在有檢討必要,爰討論如下:
壹、事實:
東森S新聞台為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二、四款之「衛星廣播事業」,而依該法第6條
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4條,其經營除必需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外,許可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前需申請換照,並獲另一許可之執照(另一全新的行政處分),方能繼續經營。東森S新
聞台雖提出申請,然被認定「自有新聞比例過低」(多來自「東森新聞」)、「綜藝化與
廣告化情形嚴重」(社會追緝令)與「廣告超秒、分級情形不佳」,而受不予換照之處分
(附註1)
貳、本文觀點:
一、總說:本文認為,新聞局此舉並無違背新聞自由,先簡述本文立場如下,並容後論證
(一)「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同。對新聞自由之管制,應有異於言論自由之思考
。
(二)政府管制之正當性,與「資源稀少性」並無關係,而在如何促使「新聞自由」之有
效達成,以善盡其「第四權」之社會功能。
(三)新聞媒體之「社會責任」,盱衡臺灣電子傳媒生態,無法透過「自由競爭」、「媒
體自律」與「民意監督」而促其履行,現下只能依賴政府之「法律」管制,以求重建媒體
第四權之地位。
二、「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同。
(一)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之內涵,在保障任何形式之表意行為,以使人民能自我表現。
其本身即為目的 (附註2),「我不同意你所說的,但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即明
示斯旨。換言之,無論言論內容之高下、雅俗,均受保障,政府只有在特定情況,基於特
定目的,才能對言論之發表進行管制(詳下)。
(二)新聞自由: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較,則屬一「手段性權利 」(附註3)。
吾人保障新聞自由,承認其為憲政國家所不可或缺制度之理由,在其居於「第四權」
地位,而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亦即,因承認監督政府之「重要性」與「必要性 」(附註4
),方在此範圍內,賦予新聞媒體工作者此項「新聞自由」之權利。
(三)小結:經以上分析,可知兩者差異,在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是為保障言論自由,而
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則是「為能監督政府,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而保障新聞自由
」(附註5)兩者具有「目的性權利」與「手段性權利」之區別,也因此可得知兩者管
制之目的、標準並不同一,政府措施之合憲性,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對新聞自由之管
制,可簡之如下:
1.政府管制之目的:在使媒體能獨立自主,提供未受政府控制或影響之資訊、娛樂與意見
,促使人民對政府與公共事務之關心、討論,並進而充實公眾論述,形成公眾意見,發揮
監督政府之機能 。(附註6)
2.管制合憲性之標準:
2.1總說:政府管制新聞媒體之措施是否合憲?考慮因素頗多(附註7),但應以是否
能確實達成上述管制之目的而定,不能一概而論。若政府管制,將更能促進原先保障新
聞自由所追求之利益時,則該管制措施,並不當然違憲(附註8)
2.2各論:
a.某些言論自由之標準,仍可視個案而適用:例如「雙軌理論」(附註9);針對言論內容
之管制,則區分各案例類型,適用不同標準,例如針對「誹謗性言論」,適用「真正惡意
原則(附註10)」;「政治性言論」,適用「明白而立即危險原則」(附註11);「猥
褻性言論」,適用「保護青少年」與「禁止強制入目」原則(附註12);「商業性言論」
,適用釋字414號、577號解釋。
b.針對新聞自由之特有管制,則置重點於「結構性」與「經濟性」之規制手段,調整目前
廣電事業結構上不合理的現象,期能以「防止市場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維
護新聞專業人員之專業自主性、獨立性」,以達成提供充分、多元資訊之目的(附註13
)。
c.新聞自由之具體內涵:其內容,討論已有初步共識者,略有「隱匿消息來源之權利」、
「(較大)對抗搜索、扣押之權利」、「應予民眾接近使用之權利,互相調和」、「採
訪,或接近事實之權利」及相關防禦權。
三、有以上認識後,針對本次換照事件,各方說詞,具體回應如下:
(一)打壓新聞自由?不對
(討論):認為「打壓新聞自由」者,都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新聞自由=言論自由 」
(附註14),但經以上分析得知,「新聞自由」是憲法賦予新聞媒體工作者,以善盡
其「監督政府」功能的利器,並不是單純媒體工作者的「言論自由」,所以不能把判
斷言論自由的標準,完全援用至本案。而政府管制措施之合憲,詳下論證。
(二)不具法源依據?不對
(討論):本次不予換照之法律依據,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4
條,其「形式上」,的確具備法律依據。至於「實質上」,是否符合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
旨趣?以下討論之
1.質疑一:衛星廣播電視,與無線電視不同。後者基於「電波有限性」之結構因素,乃有
國家介入分配、管制之必要:但前者透過衛星技術與進步科技,可提供多頻道之服務,並
不存在「資源有限」之窘境,故政府管制欠缺正當性?不對
(討論):衛星及傳播技術之發達,的確使資訊「載具」之數量,較以往無線電視時代大
為增加(附註15),但無論科技如何發展,仍無法改變目前該「資源仍為有限」之事實
(附註16),更何況所有傳播技術都在「利用公共資源」(無線電視:有限電波、衛星電
視:衛星、有線電視之電纜,縱其屬私人財產,但其鋪設與技術,需經過他人土地,
需附接電線桿,需通過他人土地,均屬公共領域之資源(附註17)),與傳統報紙不同
(附註18),益發證明其具備社會公器之性質,無法因為「資源稀有性」之相對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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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免於政府之管制(附註19),或降低管制之密度。而政府之管制,應如何定其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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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維持新聞自由,則屬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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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疑二:劣質媒體,應放諸市場自由競爭,而留優汰劣,或循「媒體自律」、「民意他
律」等措施進行篩選,不能由國家藉法律橫加干涉?有待商榷
(討論一)媒體真能進行市場之自由競爭?依臺灣現況,不可能
美國全國性廣電新聞媒體市場,除現有三大無線電視網(ABC、CBS、NBC)外,尚有有線
電視新聞網CNN,與福斯新聞網(Fox News Channel),全國性廣電新聞媒體充其量也不
過只有這5家,反觀臺灣,除現有四家無線電視台外(不含公視),尚有超過10家的專業
有線電視新聞頻道,或有製播新聞的有線電視頻道,總量是美國的「三倍以上」,但臺灣
新聞品質真的比較好嗎(附註20)?臺灣的新聞亂象,要真能進行「市場競爭」,想必早
就消除了,而不能自由競爭的原因,除規制媒體措施不存在外,與「過度市場導向」、
「欠缺新聞專業」與「整體結構壟斷(附註21)」亦有關係。
(討論二)其他規制媒體之措施真能發揮效用?依臺灣現況,不可能
規制媒體之措施,素有「媒體自律」、「民意(輿論)他律」與「政府法律」三道關卡,
以後者最為危險,可能有壓抑新聞自由之疑慮,故應以前兩者為先(附註22)。但「媒
體自律機制」在台灣根本不存在(附註23),輿論之沸騰又往往被媒體「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為規整媒體亂象(詳下),在「市場失靈」時,政府似乎難以置身事外,
而必需介入為必要措施。
3.質疑三:聽眾有選擇不看劣質媒體的自由?有待商榷
對劣質媒體,或有論者主張,閱聽人可以控制手中的遙控器,拒絕收看劣質新聞,此論點
有待商榷。姑不論現行有線電視收費,乃採「包租」方式,對不想收視之頻道,也必需付
費之不合理現象,閱聽人縱使不收視心中之劣質媒體,但仍不能保證不被影響。試舉涂醒
哲舔耳案為例,斯時媒體幾乎全部未經查證而報導,閱聽人就算完全不收視新聞,日常生
活難保不會透過「他人」(街談巷議、朋友談話等)或「網路」等其他管道,而知悉劣質
媒體所報導之消息,復以臺灣各媒體(不論平面、網路或電視)均有「互相抄襲」之習慣
,蓋其不願他人報導後,自己版面竟然出缺,於是競相抄襲,毫不查證,縱然能拒絕心中
的「劣質媒體」,但對其他媒體能否保證不受「劣質媒體」之影響,進而自己雖不收視,
但無形中仍被「劣質媒體」所控制?似值得思考。
4.質疑四:劣質新聞媒體,對社會之危害,真的那麼嚴重嗎?是的。
一般人多忽略新聞媒體之功能,及其未善盡其社會公器:第四權職責時,對社會造成之危
害。此種危害,表面上隱而不顯,但實質上對民主社會之危害,至深且鉅,以下僅「舉例
」說明:
a.模擬新聞 (假新聞):(附註24)
「新聞」重在客觀真實,媒體需善盡查證義務,力求報導之真實性,方能使閱聽人形成對
「事實」正確認知,而確實保障其「知的權利」,而能正確經營生活,並作正確政治決定
。但各新聞台現多以「模擬新聞」擴充版面,常誤導人民之判斷,別的不說,2004年3月2
0日總統大選開票實況的「灌票秀」,就是造成選後政局動盪,族群分裂的元凶,該傷痕
迄今仍未弭平;另外,諸如「腳尾飯事件」及社會追緝令相關報導,使民眾對涉案商圈的
飲食,心懷恐懼,並造成商家嚴重經濟損失,無一不是這種欠缺新聞專業的典型案例。
b.侵害隱私(狗仔性):
非關公眾意志形成,與公共事務無涉的個人隱私,被全日放在新聞頻道上反覆炒作,例
如「王曉蟬」、「璩美鳳」、「潘燕妃」、「薛凱莉」與「倪敏然、夏禕」等事件,均大
大侵害當事人隱私權,並引領臺灣社會漸趨偷窺、侵犯他人隱私之社會風潮。
c.未經求證,事後又未繼續追蹤:
涂醒哲舔耳事件、SARS萬華社區感染事件等均為「未經求證」之事例,除毀損當事人名
譽外,並造成嚴重社會恐慌。又,未經查證即予報導,使臺灣瀰漫著一股「爆料風」
與「抹黑風」,只要有人出來發言,媒體立刻蜂擁而至,不論該人有無證據,也未平衡報
導,立即揭發,使臺灣社會總是出現「爆料/抹黑→口水戰→羅生門→不了了之」的無限
循環(附註25),不但不利責任之釐清與歸屬,在事後又未持續追蹤報導的情況下,塑造
了一群「健忘的選民」,且造就了「表演的政客」,對臺灣民主政治之健全運作,傷害甚
大,更有甚者進而傷害臺灣國際形象(吳憶樺案 ,與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益世),亦非無
有。(附註26)
d.新聞廣告化 :(附註27)
如果付的起鈔票,就能使自己的「廣告」,一躍為「新聞」,則不啻欺騙大眾。蓋對「廣
告」,聽眾有「自我防衛機制」,以隨時提醒自己,「看的東西,是要把口袋中鈔票騙走
」的資訊;但「新聞」,則如果不知道那是「廣告」的話,由於其被標榜「事實」、「客
觀真實」,自我防衛機制會降低,甚至不存在,被騙走鈔票還是小事,如果被騙了「
選票」,這又是對民主政治最大的侮辱。
e.綜藝化,深度不足,使公共論述連帶欠缺深度:
媒體對「AV女優」(小澤圓、伊東伶、草風純)、「無尾熊」、「國王企鵝」、「貓
熊」、「電腦展/車展走秀」、「林志玲、蔡淑臻、姚彩穎」等許多「綜藝新聞」特別有
興趣,其報導之深入,無人能出其右,但對許多公共事務,如「軍購案」、「水土保持」
、「兩岸關係」、「公共建設」等,均僅停留於「口水大戰」、「政治惡鬥」的低層次報
導層面,連帶使臺灣公共論述極度欠缺深度,不利選民政治決定之正確做成。
f.違反偵察不公開原則:侵害「偵察密行原則」,並污名化行為人,使其「無罪推定」之
權利大受戕害,縱其事後獲得無罪判決,名譽亦已被毀損殆盡,不利其復歸社會。
5.質疑五:歐美先進國家,並非如此進行管制:不對
美國的FCC,對審查電台執照的「申請」與「更換」案件,採取「監督持照者有無踐行公
共利益」之標準,具體化(附註28)如下:一、傳媒控制權之分散。二、節目計畫之品
質(申請人有無確實實踐原計畫之能力。若無,則將被判定「不周全」)。三、過去播送
記錄。四、對電波頻率有效運用。五、其他因素。其中,縱然並無其他申請者與其競爭,
但行政機關經審慎考量前述各因素後,「若認為營運計畫未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仍可拒
絕發給執照 」。(附註29)
德國則採取更為強勢之作為,礙於篇幅,於茲不贅,參閱註19,石世豪文。
6.質疑六:政府這次的管制措施,適當嗎?在目前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應屬適當。
(討論一)其他諸如「警告」、「罰鍰」等較輕微措施,都作了嗎?
作了,但是無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37、38條,核處二次即可停播三天至三十天,一年內
連續停播兩次即可撤照;六年來,各新聞台核處紀錄皆達十次至數十次不等,早就達到撤
銷執照之程度(附註30),故本次只就東森S新聞台等不予換發,已相當自制。
(討論二)是否有「事前審查之嫌」?沒有。
違憲之「事前審查」,指針對具體言論發表之「內容」,予以事先禁止,遏阻其發表之意
。新聞局本次不予換發之理由,並非東森S新聞台之播報之新聞內容,而是依據其過去之
「違規事實」與「營運記錄」,故「無事前審查之嫌」。
(討論三)政府管制的意義何在?
新聞局之處分,並非全無建樹,其他新聞媒體縱然「低空飛過」,但新聞局前述處分,附
有條件:「一個月內成立自律組織、訂定自律公約等附附款條件,並建議建立公共參與、
公共監督的機制;沒有落實附附款規定的電視台,三個月後仍有可能被撤照 」,(附註3
1)可知其係為「建立媒體自律,落實公眾參與」而為,衡諸前述說明,在重建我國第四
權之「社會責任」與「專業公信」,應值贊同。
(討論四)不對東森S台核發,卻對其他亦有違規之新聞台核發,是否執法不公?
東森S台換照未過之理由,在其以「新聞台名義」申請執照,但「自有新聞比例過低」(
均來自東森新聞)且「違規事實過多」,為落實媒體經營(新聞台)所有權之分散,使東
森能專業經營,故對旗下東森S台不予換發,並未使整體新聞產量減少(蓋:東森S台新聞
均來自東森新聞),且能促使東森新聞專業經營其新聞台,應屬合法,至於附條件處分之
定位,已如前述(討論三),在此不贅。
(討論五)相關委員之發言,參閱: 2005-08-04 21:44:35新浪新聞
新臺灣週刊4891期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透露,頻道業者在審查
前,會透過各種管道來向審議委員「示好」、施壓等,造成審議委員困擾;等到換照不過
就將審議委員污名化,她不禁要問,「難道是關說無效後,就想來耍流氓?」
劉靜怡說,審議換照資格是新聞局一定要做的事,而雖然換照期限是六年,但是每兩年都
要評鑑一次,她說,頻道業者在審查過程中若能知道審查的意義何在,也就不用面對換照
不過的結果,只是業者有其惰性,然後似乎是愛理不理的樣子,「假如真的在乎,就不會
火燒屁股才肯動!」她比喻,「哪有人星期一到六做壞事,等到週日才去上教堂懺悔?」
劉靜怡強調,東森新聞S台長期都不顧及弱勢者權益,對於非主流團體進行刻板式報導,
甚至拿外籍新娘等社會弱勢族群大作文章,「根本是在欺負那些人!」絲毫沒有達到當初
申請的「契約要求」,她說,「講得不客氣一些,換照不過是報應到自己頭上來。」
御用太沉重個個有專業
包括東森新聞S台在內的七家電視台換照複審未過,遭行政院新聞局下令關台,國民黨籍
立委洪秀柱八月二日公布負責審議這次換照事宜的審議委員名單,並從這些委員與綠營的
關係,進而質疑審議委員會能否公平、公正、客觀;同時,洪秀柱更要求新聞局公布所有
換照媒體評議成績,審議標準與過程。
實際上,此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十二名成員,除了具有傳播、法律、財務等專
業背景外,在年齡層上也多屬中新生代,富有較高自主性,難以為政治力所撼動。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議委員、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私下表示,「委員們對於政治
鬥爭都很反感!」而且審議過程是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為主,並不涉及政治及新聞言論
自由。
對於動不動就被指為「綠色御用學者」,劉靜怡則是相當不以為然指出,「要講就讓他們
去講」,只是,她說,真正以專業、關懷社會大眾為審查出發點的委員們沒理由要蒙受這
種污名,她痛斥,這種扣帽子的心態若沒法改正,換誰來當審議委員都會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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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ffyLiaw:先推再說:)220.135.177.248 08/10
推 hiho:麻煩說明一下出處XD 61.223.15.135 08/10
推 chouhen:出處...ㄜ...這是我自己寫的。 218.175.164.6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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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ouhen (Tequila) 看板: a-bian
標題: [心得]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附註部分)
時間: Wed Aug 10 16:26:30 2005
1.參閱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8/20050801760519.html。
2.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素有「真理追求說」、「健全民主說」、「維持秩序說」與「
表現自我說」。自「基本權保障,本身即為目的」角度觀察,應以最後一說為是。
3.參閱林子儀,「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頁63~131(68、118)。
4.理由如下:人民汲營日常生活,無餘裕與能力監督政府,僅能依賴某專業性組織,賦
予其特權,使其代表人民獲取資訊以監視政府作為,俾使施政符合人民期待,並於定期
民主選舉中,做成正確政治決定,以健全民主政治,該「專業性組織」即為「新聞媒體」
。換言之,為有效監督政府,健全公意之形成,乃有保障新聞媒體「新聞自由」之必
要。參閱註三文,頁80。
5.兩者差異,舉一例(參閱註三文,頁118)即可明知。若政府賄賂新聞記者,要求作有利
政府立場之報導,則政府此舉是否侵害新聞自由?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則記
者本身既然可以選擇「說或不說」與「說的內容」,顯然政府未侵害言論自由,也因此未
侵害新聞自由;但若認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並將新聞自由定位為「監督政府」,
則政府此舉顯然侵犯新聞自由。
6.參閱註3文,頁81、121。
7.例如:媒體自律機制之效能如何?公眾監督媒體(閱聽人)之「他律」機制是否存在
、有力?法律規範內容是否實質合法?
8.參閱註3文,頁119。
9.即將管制言論之政府措施,分為「針對內容」與「非針對內容」(只針對其「發表方
式」)兩部分,對前者,由於將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適用較嚴格之審查
標準;對後者,則只要政府能舉證「實質利益存在」(例如:集會遊行對交通之妨礙、
或可能因反制而發生之暴動。以上均需確實之證據,不能徒托空言),與「因此項限制,
對言論內容發表之附帶影響,並未過重」,即屬合憲。釋字445號解釋(針對(舊)集會
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即有「雙軌理論」之影子。
10.釋字509號解釋。並參閱Sullivan v. New York Times(1964)。
11.參閱Brandenburg v. Ohio(1969),在政治性言論之發表,其內容「客觀上具備引
起實害之『嚴重性』與『高度可能性』」,及表意人本身「明知此項事實,並有意藉言
論引發前項實害」時,方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內亂罪等,但這要謹慎解釋「客觀要件」)
。參閱黃銘傑,「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2期,
頁347以下(385,附註122);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收錄於同「言論自由與
新聞自由」,頁198以下。
12.參閱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頁32;法治斌,「憲法專論(三)」,頁265;林
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刊載於「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03-181(頁114,附註
19),並參閱釋字407號解釋文暨理由書。
13.參閱林子儀、劉靜怡,「廣播電視內容之規範與表現」,收錄於「解構廣電媒體-建立
廣電新秩序」,頁129~214(134)。
14.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相提並論,並大力抨擊新聞局者,例如中國國民黨立
委雷倩、賴士葆與費鴻泰。參閱
http://www.ettoday.com/2005/07/02/142-1811383.htm
。
15.利用衛星傳播電視畫面與訊息,並使其與有線電視系統結合,的確大大減少傳統無線電視
「資源稀少」之窘境,例如,人造衛星涵蓋面依其用途,可從幾百到幾千公里寬,且一枚
直播衛星可經由數位壓縮(digital compression)提供150個以上的頻道,復以「有線電
纜」技術之進步,已經從科技面上大量增加載具之「質」與「量」。參閱劉新白/沈文英/
陳清河編著,「廣播電視原理」,頁476以下(479)。
16.衛星電視之轉頻器,與有線電視電纜之頻道數,均尚未臻至「無限提供」之境界。
17.參閱尤英夫,「有線電視法的理論與實務」,頁14。
18.參閱Elizabeth Schimer Czech-Beckerman著,莊信凱譯,「電子媒體管理」(Mana
ging Electronic Media),頁142。
19.參閱註3文,頁119。相同見解,參閱石世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論
廣播電視自由之客觀法與基本權利雙重性質」,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
輯),頁377~438(387,附註29,主張基於「資源有限性」與「公共資源」兩項因素,
對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應採釋字364號解釋之「功能性觀點」,而作相類詮釋)。
20.參閱陳炳宏,「解/構媒體」,頁94~95。
21.例如東森、和信集團整併有線電視系統台,並進軍衛星電視系統,使有線電視「頻道」與
「節目供應」,均為其囊中物,閱聽大眾監督、選擇之趨力,對其早就不存在。參閱註20
書,頁118;並參閱
http://atj.yam.org.tw/mw2267.htm(電視霸權擴張實錄)。
22.參閱註20書,頁232。
23.參閱註20書,頁235。
24.參閱註20書,頁162。
25.參閱註20書,頁251。
26.吳童監護權之歸屬,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0條、17條第一項、26條暨民法1094條第一項
第一款,屬巴西祖母羅莎所有。但林益世不尊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求知名度,利用
吳家護血肉心切的心理,屢次在媒體上演「批鬥中央」、「抗拒執行」的戲碼,使巴西對
臺灣司法能否堅守「依法審判」產生極大疑慮。好在司法能堅守法律底線,未受影響,而
做出正確判決。
27.參閱註20書,頁164~173。
28.參閱註13文,頁195~197。
29.參閱註13文,頁198。
30.參閱姚文智8月5日反駁:
http://www.ey.gov.tw/web92/wap/Wc9bdcf0f2ffb.htm。
31.參閱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508/20050801762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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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ouhen (Tequila)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心得] 對東森S新聞台換照之問題研討(附註部分)
時間: Wed Aug 10 16:47:09 2005
以上兩篇文章:
小弟在上星期拜讀許多版友的討論之後,對這個問題發生很大的興趣,但有很多質疑,
或問題,都難以釐清。所以選擇作了兩天功課,在吸收了各位版友的提問,與蒐集相關
資料後,寫了這篇小報告。之所以附加「附註」的原因,是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有興趣
的朋友也可以藉此檢驗以上文章的當否,並尋找相關資料。
寫的很「法律格式」,但小弟已經盡量將它濃縮、簡化了,整篇的重點只有一個,那就是
「新聞自由」並不等於新聞媒體工作者的「言論自由」。
一個人有言論自由,他行使他的言論自由時,不用對社會負責,只在相關言論侵害他人
權利時(如:誹謗、侮辱),才依相關法律負責。
可是媒體的新聞自由,由於使用了公共資源,也獲得了比言論自由更大的權力,它的行使
一定要對社會負責,這就是媒體的「社會責任」。
很奇怪的,媒體常自稱「第四權」,以能與國家三權(行政、立法與司法)對抗為榮,但
國家三權要負政治責任(定期選舉,或法律責任),何以與國家三權並立之「第四權」,
在行使時根本不用負責?這不符合「權責相符」原則。
可是要如何使它負責呢?只有媒體自律,與民意他律,但以上機制在臺灣不是被踐踏,就
是被漠視,所以政府不得不出面,使用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使第四權能「重新歸位」。
不可否認,政府相關管制機制,仍有些許問題,例如「委員會之構成」、「正當程序之
賦予」等,現階段可能都有所未足,但政府仍不能因法規未備,就放棄為人民、社會謀求
福利的任務。
這次的換照風波(我的文章,只針對東森S新聞台而發。其他的,還沒研究),從審議委
員會的處分看來,並沒有箝制新聞自由的疑慮,目的毋寧是「重建第四權在台灣應有的風
貌」,從它附條件(一個月內成立自律機制、擴大公眾參與)的行政處分,就可以知道,
新聞局的管制措施,反而是正確的。
臺灣新聞媒體弄到必需政府介入,才能規整相關亂象,毋寧是對「新聞自由」最大的侮辱
,立法院今年九月開議後,泛藍NCC草案要以「政黨比例制」產生相關人選,這毋寧又在
踐踏新聞自由。不管如何,我們只能見招拆招。
希望如散沙般的民眾,可以正視你們的視聽權益,對媒體亂象大聲怒吼,對政客操縱大聲
唾棄,以確保自己在這「所有資訊都被壟斷」的臺灣社會,還能保有一點自主,與難得的
清醒。
最後,寫點感慨。當新聞工作者看到許多憤怒的「鄉民」,指摘你們是「妓者」、「霉體
」時,你們通常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如果你們持續漠視新聞倫理,與職業道
德,卻還大張旗鼓主張「新聞自由」被侵害時,我想,你已經不配成為一個新聞工作者了
,而這些「鄉民」對你的指控,應該沒有「名實不符」的錯誤,的確,你就是「妓者」,
你就是「霉體」,你就是「亂源」。
希望各位從今以後,能發揮自己的一點力量,來監督日益沈淪的新聞媒體,別讓它抵銷了
臺灣向上提昇的活力,當然,也要留意政客,他們也是臺灣沈淪的元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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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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