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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ipy (@(‧●‧)@)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問題]關於媒體
時間: Mon Jul 4 21:54:10 2005
※ 引述《whisp1222 (700qN )》之銘言:
: 在換照期間 政府對於中廣有國民黨的介入而不發照
: 但卻很少聽到 港資、陸資投資的蘋果或中天採取任何動作
: 政府這樣作 輕重緩急是不是有點搞錯了
這是因為2003年底修正通過的廣電法規定,政黨必須退出廣電媒體經營,
對於已經經營廣電媒體的政黨,廣電法定下兩年的落日條款,要求政黨必
須在2005年12月底以前,將黨營的電台或電視台民營化
現在離最後的期限,只剩下五個月左右了,可是中視和中廣,完全
沒有民營化的傾向。競選主席的王馬兩人,也沒人在談這個東西。
這個時候,如果新聞局再發給中廣數位廣播的執照,等於多此一舉,
因為現在發給他,等到年底他沒有完成民營化,還是得依據廣電法撤
銷他的執照。不如先凍結,如果年底前中廣完成民營化,再解凍。
這也算保護信賴利益,不然等中廣花大錢買了數位廣播的設備,
年底再撤銷執照,中廣一樣罵政府出爾反爾:「既然要撤銷,當初何
必給執照?」,對投資人更不利
這樣講懂了吧?外資媒體是一回事,重點是中視中廣違反廣電法,
而且deadline只剩五個月了
參考法條:
廣電法
第五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
、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
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不符第四項規定之政府、
政府投資之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制定其持有民營廣播、電視
事業股份之處理方式,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
第五條之一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
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
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改正。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
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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