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最美麗的意外)
看板a-bian
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個法律問題?
時間Wed Mar 24 10:21:08 2004
※ 引述《howardntucxh (寄託,溫暖雪絨風衣)》之銘言:
: 反正現在緊急命令的地位仍然沒有說很明朗
其實很明朗的,只是都沒有人把他寫成中文而已。原因無他:臨時條款
時代,一切都是「非常時期」,一「非常」就非了四、五十年。連憲法都從
來沒有生效過。誰敢寫這個,等於是自掘墳墓。
動員戡亂與戒嚴都解除以後,只有921發生過發布緊急命令的問題。而
這時候大多數的見解都是以:儘快用常態收伏非常態,亦即儘快以憲法架構
內的手段,來取代所有緊急命令的內容。一下子就被認為沒問題了。
然而實際上要檢討的是:一次大戰以後各國的憲政運作經驗顯示,議會
立法的架空其實已經讓行政權制定規範這個例外變成常態。臨時條款的存在
也顯示了:經過各黨協商等等複雜程序,好不容易制定出來的憲法,其實可
以很輕易地用臨時條款加追認(一如緊急命令加追認)的方式就被擱置。換
言之,例外與非常態總是可以把原則與常態吃掉。更極端的例子就像是,中
國把飛彈對著台灣,三不五時還打幾發來玩玩;原本是一個很緊繃的狀態,
結果持續久了,也會被當成常態一樣。
再加上認定何為緊急重大的事實,規定文字相當地寬鬆,也不可能有任
何司法審查的餘地。這也就是為什麼上個世紀德國最重要的公法學者之一
Carl Schmitt把「主權者」、亦即獨立且最高的權力者,定義為決定是否進
入例外狀態之人。實施這個權力時,(廣義的)法律達到其自身的極限,也
就是使主權者「依法不受法律拘束」。
在主權者依法不受法律拘束時,當原本透過權力分立之自我矛盾來運作
的制度權力變成單獨、統一的同一股力量時,相對應的另一股力量、亦即凱
達格蘭大道的抗議群眾,還有藉他們的名義發聲、要求「立即」「行政」驗
票的若干人士,訴求的也是超越法律的所謂「政治解決」,抱持超法律解決
態度的兩方,會造成一個超法律的對局,讓整個政治運作都瞬間在依法的狀
況下,讓法律自廢了武功。
而正如同有人會擔心的:有了這一次,還會不會有下一次?嚐了甜頭,
會不會意猶未盡?如果兩陣營都知道彼此有六百多萬人可以動員到街上來,
這是不是一再被批評的民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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