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siID (你今天免洗了嗎?)》之銘言:
: 作好人力管理?
: 應該是能力管理吧.
: 現在的問題是沒有缺可以讓這些待業老師競爭
: 為什麼沒有缺?
: 撇開已由中央政府負責的退休問題
: 教師的不適任和評鑑
: 才是不能汰舊換新和去蕪存菁的原因所在
: 怎麼樣將這些問題不適任老師趕出校園.這樣才能有名額提供給這些待業老師
: 不然學生越少.班級越少.自然需要的老師也就越少.
: 今年沒名額.明年除非退休名額多一點.不然還是這麼ㄧ點丁
: 不過要動到這些不適任老師.除非是上新聞.
: 不然教師會哭都哭翻了
: 劣幣只會逐良幣.我在這圈子看到的是這樣.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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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到七款問題不大
我當教評委員 遇到爭議的都是在第八款
教學不力的認定是什麼?
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是什麼?
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明訂
全憑各校自己解釋
教評委員判定不適任之後 教師是有權可以上訴的
如果沒記錯 應該是適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請神容易送神難
現在有不適任教師的學校其實都很頭大的
因為依據以上的法律 是很難斷定第八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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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的隨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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