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5 自由時報 社論
台灣已由「地位未定論」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舊金山對日和約及主權在民的真諦
最近教育部公布高中歷史科課程綱要草案,有關台灣史的部分引起國內對「台灣
地位未定論」及舊金山對日和約、開羅宣言等有關條約、文件的爭議。第二次世界大
戰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歷經近六十年的演進,台灣的國際法律
地位已定,台灣今日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雖然還不是一個正常化的國家。此演進
的歷程及所牽涉的條約、文件,有必要由國際法的觀點加以闡明釐清。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界定戰敗國日本領土範圍最權威性的國際條
約,其國際法的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有關聲明。一九四三年的開
羅宣言中,美英中三國元首提到第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願望;
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則在第八條提到「開羅宣言的協議必將實施 」。一九五一
年九月八日締結、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明白規定日本放棄
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規定歸屬於任何國家。日本放棄後,
台灣既未歸屬中華民國,也未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此暫時懸而
未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對日和約締約國的共識是此未定的地位應在
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決定,尤其是人民自決的原則及不使用武力的原則。
例如,當美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五四年締結雙邊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國務卿就強
調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但應在適當的時機決定。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
政治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既沒有國際法的拘束力,更不發生領土轉
移的法律效果。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
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領土所有國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唯有在此和約中,才能
充分考慮軍事需要以外種種為保持長期和平新秩序的因素。國際法上,戰爭後敵對狀態
的正式結束需要締結和約。領土的放棄或轉移,必須以和約為法律根據。舊金山對日和
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與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難怪中國政府主張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向強調開羅宣言的重要性,但對舊金山對日和約則略而不提。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也沒有改變
台灣的地位。在締約過程中,中華民國雖然再三要求日本將歸屬國訂明為「中華民國」,
但是日本並沒有同意,而完全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領土條款處理。因此,「中日和約」
第二條僅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與主張,同樣,
也沒有規定歸屬國家—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其他任何國家。
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是直到一九五二年四月才正式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
在此之前,任何其他國家,包括中國,自不可能合法取得台灣、澎湖的主權。反之,日
本既然已經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在此之後日
本當然無權再處分台灣、澎湖。因此,無論是日本在一九五二年與中華民國政府締結的
和約,或一九七二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的建交聲明,或一九七八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結的友好條約,都沒有規定台灣、澎湖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本依對日和約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後,台灣的主權既不屬於「中華民
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屬於台灣全體住民,這是人民自決、主權在民
的真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立的人民自決原則強調領土的歸屬牽涉到所有住民的生存、
人權及福祉,而不是財產的處分移轉。中國政府所主張的絕對主權觀,認為「過去曾是
中國的領土,永遠是中國的領土」,是君主專制時代的主權觀,視人民為君主或統治者
的財產,是過時落伍的觀念,完全違反當代國際法的思潮與原則。
台灣人民雖然擁有對台灣的主權,但是台灣由戰後的盟軍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
權獨立的國家,是一個持續發展演進的過程。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自一八九五年以來,
台灣一直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是歷經持續的演進過程而成為國家。在此一演進過程中,
有幾個重要的階段與日期:日本的殖民地(一八九五—一九四五);由日本領土變為盟
軍軍事佔領地(一九四五—一九五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一九五二),日本放棄
對台灣、澎湖的主權之後,台灣歸屬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聯大第二七五八號決議
(一九七一)未解決台灣未定的法律地位問題;中國國民黨流亡政權以非法的戒嚴威權
統治,延續非法軍事佔領(一九四九—一九八七);解嚴後,台灣開始政治轉型,開始
本土化、民主化,發展台灣自主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落實台灣人民的
有效自決(一九八八—二○○四)。
台灣在過去曾經懸而未決的國際法律地位如今已經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獨
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家。這是台灣民主化,中華民國台灣化,台灣發展獨特的
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落實台灣人民有效自決的結果。李登輝前總統於一九九九
年所發表的「兩國論」以及陳水扁總統於二○○三年所發表的「一邊一國論」就是台灣
演進為主權獨立國家的重要見證。
台灣是當代世界的一個國家,符合國際法上國家所應具備的條件:台灣有二千三百萬
的人民,對於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這些領土行使國際法有效控制與正當權力,具有
有效決策能力的政府,也有與世界其他國家負責進行互動的權能(主權)。
今日所有紛爭的問題癥結是:台灣雖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
的國家。台灣要成為正常化的國家,有三項大事要去努力:一、去掉「中華民國」的招
牌,正名為台灣國;二、制定台灣憲法;三、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做為名實合一
的正常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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