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認為有牴觸 而且這與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理由也無關
第一點是保障患者不受"不公平"的歧視
例如 : 早餐店老闆拒絕患者入店買蛋餅
因為早餐店老闆對愛滋病的不正確認知 造成歧視 認為愛滋病會飛沫傳染
第三點是保障未感染者的安全
得以拒絕患者從事有可能散播病毒的職業
如果患者從事的職業與傳染途徑無關
那第三點的限制對患者就無效
立法委員如果真的是要避免預防條例下 保護與預防的衝突
應該是先提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保護條例
否則就是讓患者喪失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即使有法律保護 患者都飽受歧視
一旦連法律都不罩了 患者要何去何從?
*
雖然法律上 並不討論立法者立法的用意(應該是吧@@?)
不過從這位立委過去的發言(亡國論-同志不下蛋)
這次的提案 是真的對於條例互相牴觸作修法 對於AIDS的防治作"加強"
還是利用修法對弱勢族群進行打擊?
我不是學法律的 有說錯的地方請多指教
※ 引述《BEASTKING (qq)》之銘言:
: 我覺得其實1跟3也不算是矛盾耶
: 因為一個說的是不能歧視
: 不可以因為歧視而不給予就業
: 另一個是為了預防傳染
: 這種限制就比較合理
: 不然假如愛滋病人去成為拳擊手
: 那跟他對戰的人不是隨時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了?
: ※ 引述《edwwu (Edward)》之銘言:
: : 原來的 6-1 條文似乎就很奇怪?
: : ==
: : (1)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
: : 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 (2)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 :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
: :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
: : ==
: : 我怎麼看都覺得(1) 和 (3) 有互相抵觸的地方
: : 依照(1) ,也就是說不得拒絕患者的就業,但是(3)又規定為了傳染,得有必要之限制?
: : 那麼如果患者想要當廚師或醫生被拒絕,這是違反(1)的部份還是符合(3)的規定?
: : (2)的部份我個人覺得是有必要保留, 但是 (1) 和(3) 的部份牽涉到防治和保護
: : 未感染者的權益,修改成民進黨立委提出的版本似乎會定義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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