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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d (kaod)》之銘言: : ※ 引述《chouhen (成大事,不拘小節)》之銘言: : A段 : "中國法律"中的「中國」, : 跟"與中國完全應該區隔"中的「中國」, : 不是同一個「中國」? : 您說"文字的內容有多義,要選擇最能達成法律目的的解釋", : 隱含著"中國"一詞同時具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 : (2)中華民國 : 兩個含意 : B段 : 請問"『中華民國』(即:臺灣)"在中華民國法律上的根據, : 上文說半天只說"不必明定"。 : "最簡單的目的解釋"說 「中華民國是台灣」, : 在法律上該不會連一字半語都沒有吧! : 不妨po出來讓大家聞香一下。 這是透過「法條文字」與「法律現實」所得出的當然解釋。原po似乎不懂法解釋學, 很多學理上承認的解釋方法,原理原則,本來就不需要規定在法律裡面,更有甚者, 立法者「為了好意」,「把學說『明白訂在法條裡面』」,還會被學者譏評說 「不懂法律」,別的不說,請你參閱林東茂,「刑法總則修正評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特刊(2005年4月),頁2: 「...這是刑法常識,...修正案改寫了幾個字...我認為,這無必要」。 進一步的論述,自己去看法學方法論,市面上唾手可得。不懂法律,別大放厥詞。 : C段 : 這段說到「中國」是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是政府, : 實乃怪論.... : 國家原來可以與政府各自獨立存在啊? : 這段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 : 「中華民國」則是失去「中國」代表權的政府。 : 那請問: 好,既然這位K,如此執迷不悟,請參閱以下文獻: 一、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第六冊,頁125,「國家」(State)詞目。 二、Leon P. Baradat著,陳坤森/廖揆祥翻譯,「政治意識型態與近代思潮」(第六版) 三、Andrew Heywood著,楊日清等譯,政治學新論(重譯本)。 你的錯誤,在認為「政府」跟「國家」是同一的東西,以上文獻會告訴你: 一、「國家」:「...範圍較政府寬廣...」(前揭Andrew著,頁153),「...『國家』, 是政治術語,包括人民、領土、主權與『政府』」(前揭Leon,頁373)。 二、「政府」:國家是持續性,甚至是永久性的整體;但「政府是『暫時性』的,它來來 去去,且體系也可以被修改或重新塑造」(前揭Andrew,頁153)。 三、政府代表國家:除以上文獻外,你說這是「獨派」的法律論述,好,找篇中國的文 章,來證明你的謬誤: 以下摘錄自網址: http://blog.bcchinese.net/sltao/archive/2004/11/01/3692.aspx 這篇由中國人討論中華民國被逐出聯合國始末的文章中,有這麼一段話: 國際承認一般涉及"承認國家"和"承認政府"。 作為一個國家﹐中國已存在了上下五千年 ^^^^^^^^^^^^^^^^^^^^^^^^^^^^^^^^^^^^ ﹐無需重複經過國際社會的承認...1949年中共佔據大陸之後﹐出現的問題是﹐國際社會究 ^^^^^^^^^^^^^^^^^^^^^^^^^^^^^^^^^^^^^^^^^^^^^^^ 竟承認哪一個交戰政府為合理代表全中國的中央政府...據國際慣例﹐一般是承認實際 ^^^^^^^^^^^^^^^^^^^^^^^^^^^^^^^^^^^^ 有效統治大部份領土的交戰方為中央政府... 看懂了嗎?連國家學ABC都不懂的人,還有心情大放厥詞? : 你怎麼知道「台灣」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份? : 「中國」的範圍如何?包不包括「台灣島」? 看過以上的文獻後,這段更是不值一駁了。 臺灣屬於誰?這跟以上的問題又是「八竿子打不著」,念在你不懂尋找文獻的情況下, 只請你參看一篇:「臺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收錄於臺灣法制一百年論文集,頁13~23。 裡面提到「臺灣地位未定論」。西元1941年舊金山合約,日本宣佈放棄臺灣等主權,並未 言明「向誰放棄」,而由當時參與舊金山合約的代表,決定將臺灣歸屬地位「懸而未定」 ,在適當時機,依「人民自決」與「聯合國宗旨」決定其歸屬。這在陳隆志與Harold Laswell合著的「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有清楚提到。 如果你要問結論,那就是「臺灣主權未定論」,是否屬於中國?還是另建新國家(法理上 ),要由人民經過「自決原則」決定。 不過你顯然混淆「領土歸屬」與「事實統治」。中華民國政府的「事實統治權」不及於 中國,法權當然亦不及於。請用膝蓋想想,如果臺灣的法律有「中國」或「中華民國」 字樣,都要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那法官判案所依據,或律師 辯論所憑恃的,還是現在在臺灣地境施行的法律嗎?現在中、臺兩邊是「一邊一國」的 「分裂國家」狀態,已為前述,請自行參閱,在此不贅。(並參閱蘇俊雄,「刑法總論」 第一冊,頁318以下) : D段 : 誰說不能正名,《國籍法》通過是假的嗎? : 明明是「中國→中華民國」就ok的問題, : 非要靠曲解法律自爽, : 獨派法律人的心態真是難以理解。 以上引的文獻,哪本是獨派的論述了?自己不懂,又不承認,幫你找了一堆文獻, 一句話,作點功課,再來發言。對於本問題(法適用論),我的文獻就提出如上, 你要發言,也請提出文獻依據,不要只憑自己「百發百不中」的錯誤直覺。 -- 當你真心珍惜一個人的時候 朋友,也許會是最好的距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47.146
ayabbe:氾籃的就是這樣,從以前來台灣到現在都如此,爛!! 219.84.57.238 07/15
Jetty:強 Orz 218.166.43.226 07/15
greatmovie:還能開書單出來 太猛了 61.230.209.94 07/15
funfunchen:好文章一定要推一下 :) 218.169.236.72 07/15
burgess9:大推阿 218.161.53.174 07/15
entau:法律人幫推 59.105.55.9 07/15
eunacat:推.但很懷疑K會不會真的去照書單唸.還是.....140.113.196.198 07/15
eunacat:對了 林東茂老師的好像是今年二月號?140.113.196.198 07/15
eslite12:祝他出事時能找到"推事"來審判吧= = 59.117.2.20 07/15
jamexz:不懂法律的來推一下 219.68.243.109 07/15
eslite12:為什麼大家都那麼推林東茂XD 59.117.2.20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