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under (ﰠ)》之銘言:
◎320和平公投法理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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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三二0公投違法的最主要論點,就是認為當前沒有「緊急狀態」,所以不能根據公民
投票法第十七條交付公投,甚至認為人民若在三二0投下公投票,等於給政府隨時發布緊
急命令的空白支票。其實,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制度,不是國家緊急權,與緊
急命令、戒嚴等制度截然二事,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也根本沒有「緊急危難」或類似
文字,與憲法所規定緊急命令的要件並不一樣,不可混為一談。
國家緊急權是一種「憲政獨裁」,得以緊急命令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其要件自應嚴格解
釋,不得任意啟動。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則是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表達出人民的意
志,預防外力威脅的加劇,並提高人民的心防,這是一種「預防性的作為」,與國家緊急
權毫不相干。向來法政學界討論公民投票與國家緊急權的文獻,並未將這兩者混為一談。
批評公投的人士將「直接民主」與「憲政獨裁」兩個不相關的制度湊在一起,認為要件應
該相同,並主張支持公投等於支持獨裁。這是一種錯誤的說法。
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要件既稱「外力威脅」,而非「使用武力」或「侵略」,顯然不限
於「已發生使用武力或軍事侵略」的情形。而所謂「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即國家主
權存有因受外力威脅而遭強迫改變的「疑慮」、「顧慮」為已足,不以真正發生國家主權
被迫改變的緊急情事為必要。是否符合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要件,有高度的政治性,該條賦
予依憲法負責保障國家安全的總統來加以判斷。批評人士若認公投法第十七條授權範圍太
寬,或有值得討論的空間,但認總統交付三二0公投不符法律要件,顯然禁不起法學解釋
之基本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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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壓壓,文字排版太緊了,完全沒有空間,所以就這樣引用吧!
↑這算不算另一種的沒誠意︿( ̄︶ ̄)︿
先看熱情紅色與動情粉紅色部分,裡面提到緊急命令的啟動要件必須嚴格與
若認公投法第十七條授權範圍太寬,或有值得討論的空間,不知看到這樣的
文字,你會想到什麼?就我而言,他的意思是說,倘若問自定義的再嚴格些
,他才構成所謂的「緊急處置權」,換言之,這網站所依循的論點是,因為
這個法律對總統的制衡過少,所以不可稱為「緊急處置」。這很奇怪,因為
緊急處置最重要的現象就是權力的替代,換言之是在一個狀況下,政府得以
代行或是緊縮人民某些方面的權利,所以說,這網站所提的重點在於「因為
啟動寬鬆,所以不能稱為緊急處分權」,並沒有討論到說,是不是真的有所
謂代行或緊縮權力這一檔事。
順便提到清新綠色的部分,在這段文字中,一再強調法律原文是否有加註,
然而綠色部分卻也是法律中所看不見的,反而緊急這個觀念是無論立法院或
是行政院中一再提到,換言之,紅色部分雖然不見法律,卻是當初立法者討
論的重點,而綠色部分也是法律中所未見,但也狸貓換太子的成了政府在宣
傳中的「創見」,讓我懷疑的是,政府到底是因著法律的制訂而消極的守法
,還是因著法律的模糊而積極的玩法。相同的狀況也出現在網站中的另一處
,他明指第十七條不受第二條第二項(也是公投內容)的限制,這也屬於政
府的創見之一,換言之,我們當然可以用緊急公投來推動正名,陳水扁為什
麼不用(如果在這個大義下,我會去投贊成,因為相較之下,程序正義大薄
弱了)
現在的公投法是個爛法,這是連路邊的小黑小黃都知道的事,然而320的公投
有沒有比較好,我想真的是見仁見智,端乎你從哪一個角度去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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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兇烙kwi
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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