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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lubor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之銘言: : 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 第17條所規定不適用的著重目標應該在於遇到外力威脅的急迫性,也就是說可以 : 不經由公套一個月後再投票,也可以不用舉辦辯論會,也可以不需要完整的公告 : 。無奈在野黨始終把17條一直綁在24條後面所寫的“全國性選舉”。 : 再回過頭來說,就算當時立法精神並非我所推測一般....總統在這些法律規定當 : 中也無違法。法律本來就有很多可以解釋的層面....一條法律當中....更可以選 : 對自己有利的來解釋....常常在法庭上不就是這樣嗎?? 沒錯,正想說是不是該提出來講,你已經補上了 不過,話說回來,其實不只全國性大選這一點選擇性不被排除 其餘所有在「一般性公投」裡面要作的,這次公投都作了 換言之,緊急公投的發動,其結果不見的比連署公投快多少 結論就是,其實這樣的緊急公投,一點都不緊急 (不是指問題不嚴重,而是可以討論是否需要動用到總統的緊急處置權) 立法的原意,正如你講的,這樣的公投可以作一個不差的緊急應變 但是我們這次的用法,其實只是不經過連署的一般性政策公投 現在就要看,一般民眾在「程序正義」與「國家大義」兩者要作什麼選擇了 像我這個小鼻子小眼睛的,就會選擇前者而不去領票 -- 吼兇烙kwi 求進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