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lubor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之銘言:
: 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 第17條所規定不適用的著重目標應該在於遇到外力威脅的急迫性,也就是說可以
: 不經由公套一個月後再投票,也可以不用舉辦辯論會,也可以不需要完整的公告
: 。無奈在野黨始終把17條一直綁在24條後面所寫的“全國性選舉”。
: 再回過頭來說,就算當時立法精神並非我所推測一般....總統在這些法律規定當
: 中也無違法。法律本來就有很多可以解釋的層面....一條法律當中....更可以選
: 對自己有利的來解釋....常常在法庭上不就是這樣嗎??
沒錯,正想說是不是該提出來講,你已經補上了
不過,話說回來,其實不只全國性大選這一點選擇性不被排除
其餘所有在「一般性公投」裡面要作的,這次公投都作了
換言之,緊急公投的發動,其結果不見的比連署公投快多少
結論就是,其實這樣的緊急公投,一點都不緊急
(不是指問題不嚴重,而是可以討論是否需要動用到總統的緊急處置權)
立法的原意,正如你講的,這樣的公投可以作一個不差的緊急應變
但是我們這次的用法,其實只是不經過連署的一般性政策公投
現在就要看,一般民眾在「程序正義」與「國家大義」兩者要作什麼選擇了
像我這個小鼻子小眼睛的,就會選擇前者而不去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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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兇烙kwi
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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