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rbin (larbin)》之銘言:
: 公投法第三十條
: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 這二個概念在公投法中是等價的,既然要用公投法去辦,就代表承認其法制基礎
: (不論是如何的鳥籠,其仍舊是從立法院三讀而出)
: 沒有什麼非「肯定」亦非「否定」,從公投法來看,他就是被否決了,
: 被否決了,提出公投的人難道不需負一部份的責任?
嗯嗯,這在規定時沒想到,其實應該有的
因為十七條不是一個常態性的公投
所以當初制法者誰也沒料到會這樣使用
不過以後假若行政機歸有權力辦公投
那應該要增列制衡機制
: 如公投法中規定的公共設施複決,否決後至少八年不能再提出
: 提出人就必須負擔責任,別賴到公投法太爛,太爛也是自己人參與修出來的,
: 至少按現在公投法的規定是如此,要改是以後的事
這倒沒有,因為八年條款指的是「公共建設」,一般的政策應該是三年
不過這次公投是由總統提出的緊急公投,與常態提案不同
該不該列入三年,這應該還有的吵
話說回來,現在執政的還是民進黨
像這種政策,當初根本不需要經過創制就可以頒佈了
現在因為還是執政,所以大可以放膽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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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you can see the coming battle
You pray the drums will never cease
And you may win this war that’s coming
But would you tolerate the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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