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des (不會這麼剛好吧...)》之銘言:
: 脆弱過半還是過半
: 倒閣還是會過
: 什麼叫威脅性不夠?XD
我想您可能誤會了我的定義 脆弱過半就是類似1995年的立委選舉
雖然國民黨過半 但是有運作的空間讓其不過半
所以在2001年情況類似 泛藍僅比過半多了一兩席
而倒閣是要以全體立委過半數通過為前提
在這當中行政機關有很大的運作空間
如果泛藍陣營的黨紀能像泛綠那麼好 那就比較沒有「脆弱過半」的問題
重點在於黨紀的不彰及出席率的不振 導致不能牢牢控制過半席位
不在於剛好過半
: 席次超過三分之二你有話講
: 脆弱過半你也可以體諒
: 閣下把可不可以做跟敢不敢做混在一起
: 事實上根本不需要您來替泛藍體恤苦衷:P
就像前面有板友提到 敢不敢是要看政治考量而定
過去泛藍在考量下不敢 但這一次是有可能衝的(當然前提是他們居然過半的)
所以討論的是他們在這次過半後倒閣的發展性
泛藍苦衷 與我何干?
: 前文本人已經說明 這要看你的定義是真的提出還是以不信任案做威脅
: 有沒有對總統具有挑戰?
: 當然有 只是程度大小而已
一個是喊喊不做 不會發生倒閣結果 在憲政上爭議也不大
一個是真的做了 而且還通過 它發生的效果是現在的內閣要總辭
以及總統要如何對應這樣的政治情勢
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而在憲政層次而言 陳總統有閣揆提名任命權
若立法院不以不信任挑戰 那可以解釋成立法院的默示同意
等同於這樣的行政院仍能受立法院信任而存續
現在的問題在於若是真的通過不信任案 等同於行政院不受到信任而無法負責
這個時候雖然總統有閣揆提名任命權 但也要考量在這樣的政治情勢下
若是堅持提自己要的人選是否能通過被倒閣的考驗
而在此同時發生的問題是行政院無法依憲法向立院負責的狀況
依照現行憲政體制來看 陳總統堅持提自己人到底絕對是存有爭議的
: 以爭憲法所沒有訂定的組閣權為出發點的不信任案本來就是師出無名
: 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力要自己創設 不也怪哉?
: 總統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
: 泛藍為了分享總統的權力而提不信任案
: 責任當然在提出的人的身上
憲法是具有高度抽象性的 這是要讓政治運作上有迴旋空間
泛藍如果真的過半要搶組閣權是否是法律創設?
依目前的憲法看起來並不能這樣說
不信任案沒有所謂師出無名的問題 在憲政運作中它追求的是行政院能對立院負責
今天提出不信任案並能通過 在憲政意義上就是這個行政院無能負責
中央民意代表機關的立法院 有權要求一個能對其負責的行政院
若總統認為這個立法院不足以代表現在的民意 他有權解散立法院重選探求真實民意
所以倒閣在憲政上沒所謂師出無名 只有行政院能否確實對立法院負責的問題
至於責任誰屬?
依憲法規範原本行政院就要對立法院負責
不信任案的通過代表這個行政院無能負責 總統不是承認這個行政院無法負責
因此換一個閣揆且不解散國會 要嘛就是總統認為這國會不能代表最新民意
所以解散它重選
問題是在前者的狀況 以政黨政治的今天 在國會席次不變的情況下
若是泛藍真的硬起來了 可以讓自己的過半牢牢控制
民進黨政府註定無法對泛藍多數的國會負責(面臨不信任案威脅)
那總統這時一定要提不能對立法院負責的行政院長本身就有憲政爭議
如果是後者解散國會 假如泛藍再過半
無異最新民意連兩次的肯定泛藍過半的正當性
這時又要繼續提民進黨人任閣揆 難道陳總統對此會無責任嗎?
這是憲政原理的根本問題
: 還是老話一句 解釋文中如果沒有 或者尚未做出解釋 就不要自己創設組閣權
這裡討論的是不信任案的接連運用遇到爭議而無法解決時
若送大法官解釋可能的結果
: 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做出的時間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號
: 立法院同意權拿掉是在民國八十六年修憲
: 閣下把當時立法院還有同意權時的解釋拿來類比現在沒同意權的憲政架構
: 閣下如果有看清楚理由書
: 就會瞭解三八七的解釋是在當時立院還有同意權的架構下推演出來
: 時空背景早已不同 不是不倫不類嗎?
?
您可能弄錯了我的概念
舉釋字三八七號的用意在於說明若憲法沒明文規範時
大法官在作解釋仍然可能以憲法脈絡作體系解釋
不是拿來證明現在的憲政架構是這樣
當年有閣揆同意權 所以做出了這樣的解釋
現在有不信任案的設計 所以可能做出我前文所說的解釋
不是說前者的解釋拘束後者 請您可以再看一次我的原意
: 另一方面
: 看到閣下把三八七大做文章卻把四一九輕輕放下不禁令我啞然失笑
: 四一九也是在立院還有同意權時做出
: 在解釋文中已說明連諮請的拘束力都沒有
: 更遑論現在同意權都沒有了 國會多數黨何來分享總統的權利
釋字四一九號解釋文所說的是「諮請」總統重新提名 屬建議性質
但這裡討論的是立法院以「不信任案」為手段
讓總統所提名的行政院長被迫要去職
這時的問題是總統在面臨這樣的情況下 是否有權再繼續堅持同黨人選任閣揆
一個是無法效力的「諮請」 一個是透過憲法明文的「不信任案」
兩者間的差異比釋字三八七號大得多
: 從倒閣來迫使總統分享 這叫政治操作
: 憲法規定有倒閣權仍然並不表示有組閣權
當年九七修憲主要是模仿法式雙首長制
原本如此設計就是留下一個「換軌」的可能性
若是總統不願意換軌 國會多數黨就是透過憲法賦與的不信任機制來強制總統
從這個角度來看 本來立法院多數就有權要求組閣
只是當你這樣做時 就必須要和總統硬幹 要有被解散再獲勝的決心
: 雙首長制? 您說了算嗎?
: 現在到底是什麼制度大家都莫衷一是
: 您卻一步到位搶先定調了
依政治學理來看我國的確算是雙首長制 這也不是我定調
以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 雙首長制主要有三點特徵:
1.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
2.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3.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向國會負責 (Duverger, 1980:166)
而以Sartori的定義來說有兩個主要的屬性:
1.總統是國家元首 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有固定的任期
2.國家元首與內閣總理共同享有行政權 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其判準是:
1.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 無權直接單獨治理
2.內閣總統及其內閣獨立於總統之外 卻須仰賴國會的支持
視國會的信任與否決定去留 (Sartori, 1994:132)
從這兩位政治大師(政治系相關的人應該對這兩個學者完全不陌生才是)的標準來看
我國在歸類上不歸為雙首長制 完全說不過去
這和我的定調無關
: 很抱歉 我沒說這是總統制 閣下不要隨便把我定位了XD
: 另外 我強調的是閣揆的提名不需國會的民意支持
: 沒說閣揆的政策不需國會的支持 你不要混為一談
閣揆不只政策需要國會支持 存續也需要國會的支持
這也是論述的重點
: 就如同部會首長的政策需要國會的支持 但並不表示閣員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 國會認為院長不適任所以提不信任案 理由是不適任
: 請閣下不要解讀成國會多數認為誰適任所以可以提名誰
: 這是兩碼子事
在政黨政治的現狀 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長不適任
相當程度就是認為這個政黨的政府不信任
它在運作上很難只單獨解讀為對某個閣揆不信任
所以主要的爭點在於這個政黨已經無法得到立法院信任時
總統要如何選擇?
以及當總統及立院皆不退讓 形成政治僵局時要怎麼解釋比較合理
當然我認為您的講法也不是沒道理
但是在解釋上不盡然如同您所認定的一樣
這也是為什麼在前文曾說過 最後可能要交由大法官來認定的緣故
因為唯有大法官作出的解釋才具有憲法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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