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ipy (@(‧●‧)@)
看板a-bian
標題Re: 我覺得如果2008以前沒正名的話 就永遠沒辦法ꔠ…
時間Wed Mar 2 13:50:05 2005
剛好有版友提到75趴論,我就多提一下
修憲和制憲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修憲是一種法律上的權限,
是在現存法秩序上對憲法本文的補充。制憲是一種政治上的
力,你可以說是power直接的展現,展現在創制一個新的法秩
序。修憲權屬於修憲機關,可是制憲權卻是直接屬於人民而且
不可讓渡,因為那是人民所締結的基本權契約。
照H. Kelsen的講法,國家和憲法本身就是同一的,沒有誰高誰
低的問題。制訂一個新憲法,也等於創造一個新的國家,所以中
國很緊張,我們這邊卻反而馬馬虎虎,反正台灣是移民社會,
什麼事都堪用就好,反正好用最重要,怎麼來不重要,是不是篡奪
了人家最基本、不可讓渡的權力,也不重要,反正就是馬馬虎虎
、只要能賺大錢、能用就好啦
不過站在理論的立場,我還是要說,長仔、阿扁還是阿輝的3/4論,
都是站不住腳的。如果要制訂新憲法,那根本不用鳥舊憲法的規定
如何,憲法的效力直接訴諸於全民,是最高的,如果還要援引舊憲
法的修憲3/4規定,那表示舊憲法還在新憲法之上,比新憲的位階更
高、名副其實的根本大法啊~~反之,如果是依循修憲程序,就算3/4,
把國號國旗都改了,那表示我們還是中華民國二代目,還是那個內戰
體制,還是交戰團體或內亂團體,你聽過改名就可以免掉一屁股債
這種事嗎?
另外那個選票等值的問題,不是我提出的,是法學家C. Schmitt
在1929年提出的著名辯論:表面上看起來說要凝聚共識,實際上
卻使的1/4的人,可以否決3/4人的意志,那不就表示,違反最基本
「人在法律前皆平等」、票票等值這些最基本的預設?表示某些人
就是比其他人更平等?
所以那個3/4論,用阿扁的話來說,不要在騙人騙自己,要選票就大
方講,以前是說選票過半如何如何,現在選票過半,標準變成席次過
半、3/4都出來了,萬一真的台灣出現3/4,到時候會不會又變成
九十趴模範生高標準啊?這種完全違反公法學理的東西,我再怎麼挺綠,
還是要出來說,這跟詐騙集團的宣傳沒什麼兩樣,基本上都是永遠吃不到
的蘿蔔。鄉親啊~千萬不要被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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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曾攻經史,長成亦有權謀,恰如猛虎臥荒丘,潛伏爪牙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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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7.226.220.173
推 IEhacker:別的國家修憲也是有3/4高門檻的... 140.124.90.183 03/02
推 IEhacker:美國總統可以有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案 140.124.90.183 03/02
→ IEhacker:而國會要封殺總統的否決案要2/3多數 140.124.90.183 03/02
→ IEhacker:當然比數字2/3是小於3/4啦 但都是過半的 140.124.90.183 03/02
推 leespeng:台灣也可用2/3的啊!1/2都讓泛藍抗爭了。 219.68.146.6 03/02
推 tenchai:第n推~~ XP 61.228.173.130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