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舉 》 國親聯盟今再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
法源編輯室 / 2004-03-29
陳水扁總統27日晚間表示,只要連宋提出選舉或當選
無效之訴,他將馬上遞出同意書,進行全面驗票。國親
委任律團表示,今天(29日)連宋將再向法院提起本
次選舉「當選無效」和「選舉無效」的訴訟,在雙方同
意下,先就驗票問題進行協商,委任律師黃珊珊強調,
起訴內容包括票數不實、公投綁大選和槍擊案疑雲、啟
動國安機制剝奪軍警憲投票權等,控告的對象除陳總統
外,還包括呂副總統、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因此除取
得陳總統的同意書外,尚須得到其餘同意書,才能儘快
驗票。
中選會官員表示,當選無效訴訟是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104條,被告是選舉當選人(此次為陳呂)
,如果法院重新驗票後,發現連宋得票數超過陳呂,可
判陳呂當選無效,並將選舉結果改為連宋當選,中選會
也會依據法院判決重新公告連宋為當選人。不過,選舉
無效訴訟是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被
告是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判決成立不必然等於連宋當
選,如果法院證明選務機關在選舉過程有違法(如作票
),則只能宣判扁呂當選無效,舉行局部或全面重新選
舉,不能宣判連宋當選。
中選會主委黃石城昨天指出,是否簽署同意書需經委員
會決議,但他相信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中選會都會盡
力配合,以求化解爭議。陳總統宣示立即展開司法驗票
是描述「大方向」,但實際的法律程序怎麼走,要看法
院的態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但書)。
法界人士指出,法院受理今天國親的兩項訴訟,可能採
取「訴之合併」,同時受理兩項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
05條);也可能採取「先位、備位訴訟」,先就其中
一項訴之聲明進行審理,敗訴後再審理另一項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法官如何受理訴訟,將牽
動後續司法驗票的方式、速度,法官可以決定單純由司
法人員來勘驗選票,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下,讓中
選會協助驗票(民事訴訟法第3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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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第 102-112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1,42,45 條
‧民事訴訟法第 204,205,248,388 條
http://law.moj.gov.tw/ 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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