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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 》 國親聯盟今再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 法源編輯室 / 2004-03-29 陳水扁總統27日晚間表示,只要連宋提出選舉或當選 無效之訴,他將馬上遞出同意書,進行全面驗票。國親 委任律團表示,今天(29日)連宋將再向法院提起本 次選舉「當選無效」和「選舉無效」的訴訟,在雙方同 意下,先就驗票問題進行協商,委任律師黃珊珊強調, 起訴內容包括票數不實、公投綁大選和槍擊案疑雲、啟 動國安機制剝奪軍警憲投票權等,控告的對象除陳總統 外,還包括呂副總統、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因此除取 得陳總統的同意書外,尚須得到其餘同意書,才能儘快 驗票。 中選會官員表示,當選無效訴訟是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104條,被告是選舉當選人(此次為陳呂) ,如果法院重新驗票後,發現連宋得票數超過陳呂,可 判陳呂當選無效,並將選舉結果改為連宋當選,中選會 也會依據法院判決重新公告連宋為當選人。不過,選舉 無效訴訟是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被 告是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判決成立不必然等於連宋當 選,如果法院證明選務機關在選舉過程有違法(如作票 ),則只能宣判扁呂當選無效,舉行局部或全面重新選 舉,不能宣判連宋當選。 中選會主委黃石城昨天指出,是否簽署同意書需經委員 會決議,但他相信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中選會都會盡 力配合,以求化解爭議。陳總統宣示立即展開司法驗票 是描述「大方向」,但實際的法律程序怎麼走,要看法 院的態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但書)。 法界人士指出,法院受理今天國親的兩項訴訟,可能採 取「訴之合併」,同時受理兩項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 05條);也可能採取「先位、備位訴訟」,先就其中 一項訴之聲明進行審理,敗訴後再審理另一項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法官如何受理訴訟,將牽 動後續司法驗票的方式、速度,法官可以決定單純由司 法人員來勘驗選票,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下,讓中 選會協助驗票(民事訴訟法第365條)。 -- 參照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第 102-112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1,42,45 條 ‧民事訴訟法第 204,205,248,388 條 http://law.moj.gov.tw/ 法規會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