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nuttin' but a dream)
看板a-bian
標題Re: [心得] 這樣的中研院研究員?
時間Fri Sep 17 17:44:22 2004
繼續。
今天的狀況是,《真相調查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全面排除
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如果照文義解釋,我想誰都得不出別的結論);
真調會在進行偵察程序時,刑事訴訟法對它而言變成訓示規定,心情
好就遵守,心情不好也可以把強制處分令狀主義踢到一邊,這種「守
不守法可以隨當事人高興」的現象,全世界那個法治國家可以接受?
當然你或許會說,《真相調查委員會》不至於白目到拿被告的人權在
腳底下踩,一些該有的規定還是會遵守;問題在於:刑事被告能擁有
哪些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程序保障,將完全無法確定。這樣講好了,
被抓到真調會面前的人,有沒有緘默權?他是自始擁有緘默權,還是
在真調會授與他緘默權以後,他才可以閉嘴不提?如果他堅持從頭到
尾都不說話,儘管沒有事證顯示他會逃亡,可不可以羈押?請捫心想
想,「制訂憲法」最原初的動機,就是讓憲法作為人民對抗國家機器
的後盾,然而臺灣人民在面對真調會的時候,卻會有動輒得咎的陰影
,這樣的真調會跟警總有什麼分別?臺灣回到了戒嚴時期嗎?
再,您前文又提到,即使真調會侵犯人權,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人
民還是可以提起救濟,您這段主張根本就是邏輯錯置:(一)本討論
串,是順著陳新民的文章脈絡下來的,而照陳氏的看法,真調會是合
憲的,大法官不應該宣告違憲,那麼人民受到的任何基本權侵犯,都
沒有得到救濟的可能,人民除了回家抱棉被哭,只能怨自己為什麼要
生在台灣;(二)即使跳脫陳文的主張,在人民權利保護的架構下,
第一次權利救濟(阻止侵害)總是比第二次權利救濟(損害賠償、損
失補償)要來的好,如果照您的說法,就變成「唉呀,反正還有第二
次權利救濟嘛,人民的基本權侵害也沒關係啦」,這算什麼?反正我
會賠你錢,所以把你的手打斷也沒關係?
以上。
※ 引述《hsuans (白之奇海姆)》之銘言:
: 2、「也使調查的手段絕對合法及符合比例原則」
: 疑? 如果這邊的「合法」指的是真調會的「法」,那麼豈不是廢言,
: 因此這邊看上下文所指的法,當然是「刑事訴訟法」,符合比例原則,
: 所以如果真調會使調查的手段「絕對合法及符合比例原則」,就不可能
: 會有你上面那一段「準備刑具,無律師等第三人在場」的情形。
: 最後,陳新民提及如果要求大法官急速處分會成為傷害大法官公信力及
: 法安定性的砒霜,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因為相較之下真調會條例只是
: 頭痛而已。
: 什麼叫「頭痛」? 一個對真調會沒有反感的人,會說真調會令人頭痛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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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examines the
nightingale's code
still written on the fish truck that loads
my conscience explodes
the harmonicas play the
skeleton keys in the rain
and these
visions of Johanna are all that remain...
-- Seems Like a Freeze-Out / Dy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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