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yotard (painful)》之銘言:
: 1. 有人若要去檢署按鈴控告連戰一行人違反了刑法 113 條,也不是
: 阿扁可以阻止的;檢調方面的動作,也不是阿扁可以介入的。 所
: 以?
本案(私與外國訂約罪)沒有直接被害人,所以那些「按鈴控告」都只是
告發而已;目前據報載,臺北地檢署僅分「他字案」辦理,如果行政要介
入,只要「暗示」地檢署以「簽結」的方式即可,甚至連個不起訴處分都
不用。
我上一篇文章的意思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的偵察法定
主義,是不是至少進入「偵字案」辦理,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例如不認為
對岸是「外國」),也給國民黨一個不起訴處分做交代?(想知道不起訴
處分有多棒嗎?去問宋楚瑜拿到興票案不起訴處分書後的心情吧。)
簡之,該跑的法律程序就是要跑,不能用「政治解決」為理由打迷糊仗。
: 2. 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 別忘了,臺灣地區與大
: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行政法規」。 阿扁與謝院長管不管得到
: 陸委會呢?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所
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折不扣的法律,不是阿扁與謝院長想不用就
可以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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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算是行政命令,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也不應該個案性的恣意不
用,不過與題旨無關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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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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