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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yotard (painful)》之銘言: : 1. 有人若要去檢署按鈴控告連戰一行人違反了刑法 113 條,也不是 : 阿扁可以阻止的;檢調方面的動作,也不是阿扁可以介入的。 所 : 以? 本案(私與外國訂約罪)沒有直接被害人,所以那些「按鈴控告」都只是 告發而已;目前據報載,臺北地檢署僅分「他字案」辦理,如果行政要介 入,只要「暗示」地檢署以「簽結」的方式即可,甚至連個不起訴處分都 不用。 我上一篇文章的意思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開始偵查」的偵察法定 主義,是不是至少進入「偵字案」辦理,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例如不認為 對岸是「外國」),也給國民黨一個不起訴處分做交代?(想知道不起訴 處分有多棒嗎?去問宋楚瑜拿到興票案不起訴處分書後的心情吧。) 簡之,該跑的法律程序就是要跑,不能用「政治解決」為理由打迷糊仗。 : 2. 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 別忘了,臺灣地區與大 :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行政法規」。 阿扁與謝院長管不管得到 : 陸委會呢?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所 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折不扣的法律,不是阿扁與謝院長想不用就 可以不用的。 -- 其實就算是行政命令,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也不應該個案性的恣意不 用,不過與題旨無關就是了。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7.248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20.135.177.248 (05/06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