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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這次新聞局的決策,還是有點疑慮。 1. 緩衝期過短,會在「事實上」剝奪受處分電視台的救濟機會;這樣講.. 假設訴願、一審行政訴訟要花上一年的時間(應該還要更長),則不論 是否能夠撤銷新聞局的決定,電視台都要投下一年的資金(至少員工的 薪水)去做這個不確定能否成功的反抗,我是覺得在程序上不太妥當。 2. 姚局長說「不排除公布評議內容」,我也覺得不妥,因為如果我們承認 「公正行政程序」的內涵應該包括「適時、適當地揭露決策理由」,而 且這次不予換照的決定,影響被處分人(電視台)的權益又相當深遠, 我認為「公布評議內容」應該是新聞局的義務,講明白一點就是,即使 要判人家死刑,也要讓人家(表面上)死的心服口服才對嘛。 3. 我一點都不認為「淘汰劣質的新聞媒體」(專以東森S為例)稱的上是 「箝制新聞自由」;不過為了避免這種批評,「是否換照」應該要訂立 一套可以客觀驗證的標準,讓任何理智的正常人套公式下去,某家媒體 就是應該掰掰,這樣應該可以增加「換照」的可預測性,並將不必要的 爭執減到最低。 (也就是說,儘管「依法行政」上,新聞局的確有決定是否給予換照的 裁量自由,但不管是現在的新聞局、還是以後的NCC,都應該盡量降低 「裁量」的程度,而以明確標準代之,才是比較妥當的作法。)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7.248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20.135.177.248 (08/03 01:57)
thurston:這並非〔新聞局〕的決策,他只是在執行廣電法 59.121.129.130 08/03
thurston:而已,判人生死的不是新聞局,是評審 59.121.129.130 08/03
forhealth:推緩衝期過短及減低裁量的程度 61.223.225.88 08/03
bluewaterr:緩衝期常,那就沒立竿見影的效果了.. 61.222.30.141 08/03
bluewaterr: 長 61.222.30.141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