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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ajicek (台灣是咱的寶貝)》之銘言: : ※ 引述《stantheman (甜心寶貝)》之銘言: : : 不過就算這個條款刪除 : : 愛滋病患的權益是否就不能保障? : :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 : 難道只因為沒有該條款 : : 愛滋病肺結核梅毒登革熱瘧疾病患的名字就可以隨意公布嗎? : : 難道我們現在可以歧視蔡花和肺癆患者嗎? : 憲法只是原則規定,你要適用到一般人民的話,必須透過法律來 : 予以規定。 : 且有鑑於AIDS這種疾病的特殊性而給予立特別法的保障,這是很 : 應該的。畢竟這項疾病一般人的認識是不是足夠?以及這群人在 : 社會地位上的弱勢地位來看,給予特別的保護就是符合憲法照顧 : 弱勢的社會正義要求。 : 也因為這個是特別法,所以如果在特別法還規範的那樣抽象,那 : 這個法律的可行程度就會喪失許多。 我想請問一下 目前的性病與肺結核患者 有沒有任何特別法保障他們的權益? 這些疾病所受到的污名化恐怕也不會比愛滋病少太多 我們現在可以隨便歧視這些患者的權益隨意公佈他們的姓名嗎? 如果不行的話 是什麼機制所造成的呢? 從另外醫療社會學的觀點出發 以特別法規範愛滋病 是否也會造成將愛滋病特殊化與邊緣化的效應 這種作法是否真能使社會早日接納愛滋病患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0 ※ 編輯: stantheman 來自: 140.112.214.200 (04/17 12:49)
krajicek:一般是要看傳染病防制法的規範218.164.187.177 04/17
krajicek:因為AIDS目前在醫學上的難度以及複雜性218.164.187.177 04/17
krajicek:所以予以特別立法規範這是必須的。218.164.187.177 04/17
stantheman:K大討論的是愛滋病的防制面 而不是保障面吧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保障面的部分可否回歸人權部分做討論呢?140.112.214.200 04/17
krajicek:法律是負責將這項疾病給予定義、防制和限制218.164.187.177 04/17
krajicek:這樣當然不夠,但這是至少必須做的218.164.187.177 04/17
krajicek:其他相關配套像教育、衛生宣導,這需要大家配合218.164.187.177 04/17
stantheman:但是以特別法來保障愛滋病友的權益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可能會產生所我懷疑的醫療社會學問題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我們能否制訂出一個更完整的傳染病防制法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與人權保障法呢?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這種作法更能保障社會所有成員的權益吧140.112.214.200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