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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算這個條款刪除 愛滋病患的權益是否就不能保障?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難道只因為沒有該條款 愛滋病肺結核梅毒登革熱瘧疾病患的名字就可以隨意公布嗎? 難道我們現在可以歧視蔡花和肺癆患者嗎? ※ 引述《allure1 (自由和平拒絕脅迫)》之銘言: : 我也不認為有牴觸 而且這與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理由也無關 : 第一點是保障患者不受"不公平"的歧視 : 例如 : 早餐店老闆拒絕患者入店買蛋餅 : 因為早餐店老闆對愛滋病的不正確認知 造成歧視 認為愛滋病會飛沫傳染 : 第三點是保障未感染者的安全 : 得以拒絕患者從事有可能散播病毒的職業 : 如果患者從事的職業與傳染途徑無關 : 那第三點的限制對患者就無效 : 立法委員如果真的是要避免預防條例下 保護與預防的衝突 : 應該是先提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保護條例 : 否則就是讓患者喪失法律上的保護 : 目前即使有法律保護 患者都飽受歧視 : 一旦連法律都不罩了 患者要何去何從? : * : 雖然法律上 並不討論立法者立法的用意(應該是吧@@?) : 不過從這位立委過去的發言(亡國論-同志不下蛋) : 這次的提案 是真的對於條例互相牴觸作修法 對於AIDS的防治作"加強" : 還是利用修法對弱勢族群進行打擊? : 我不是學法律的 有說錯的地方請多指教 : ※ 引述《BEASTKING (qq)》之銘言: : : 我覺得其實1跟3也不算是矛盾耶 : : 因為一個說的是不能歧視 : : 不可以因為歧視而不給予就業 : : 另一個是為了預防傳染 : : 這種限制就比較合理 : : 不然假如愛滋病人去成為拳擊手 : : 那跟他對戰的人不是隨時都有被傳染的可能性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0
allure1:憲法規定的是原則 法律規定的是做法吧 61.62.33.190 04/17
allure1:而且憲法是很抽象的 所以才需要釋憲吧? 61.62.33.190 04/17
allure1:其實我不是很懂...多說多錯...Orz 61.62.33.190 04/17
stantheman:我想一般的患者都有不被公布隱私的權利140.112.214.200 04/17
stantheman:愛滋病患也不例外吧140.112.214.200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