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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ajicek (台灣是咱的寶貝)》之銘言: : ※ 引述《stantheman (甜心寶貝)》之銘言: : : 那麼請您回到愛滋病的例子中去討論 : : 如果願意的話 : : 請您幫我解答我的疑惑 : : 目前為數更多的肺結核與其他性病患者的人格權有沒有受到侵犯? : : 如果沒有的話 : : 其保障機制為何? : : 如果被侵犯的話 : : 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制訂「肺結核防制法」與「各種性病防治條例」來保障他們的人權呢? : 上述文章已經說過,要看原先的傳染病防制法能否解決遇到的問題。 : 依目前的醫學來說,肺結核以及B 型肝炎這些疾病的防制比較有解決 : 之道,那似乎在一般法(包括民法)已經可以解決目前遇到的問題了 : 。 : 至於人權方面,還是那句老話,這類法律都不能違反基本人權。我認 : 為特別法的目的主要不是在此,但法律一定會有達到其保障的效果。 : : 就算要保障愛滋病友的權益 : : 那也應該是制訂「愛滋病患權益保障法」啊 : : 或者是「各種病患權益保障法」等「特別法」中 : : 而不是把一個規定的也沒多清楚的保護條款暗渡陳倉地塞進防制條例中 : : 不過照您最後一句的說法 : : 台灣似乎也不必再費心制訂「人權基本法」了 : 確實不需要,現行憲法在這方面已經蠻詳細了,再訂個總綱法律似乎 : 沒有必要,就依照憲法制訂法律時將人權概念列入即可。 你仍舊把「防制面」和「保障面」混為一談 疾病的防制與病患權益的保障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我們不能因為看到兩者皆有「愛滋病」就便宜行事地把它們摻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 如果說今天愛滋病患需要特別法律來保障其權益 是因為他在社會中所遭受到嚴厲的污名化 那麼同樣遭受污名化的肺結核與其他性病病患不也應該有同等待遇? 如果今天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誕生是因為其防制的特殊性 那麼對於愛滋病患權益的保障恐怕就不是其立法的真正理由 如果今天肺結核與其他性病病患的權益受到傷害 他們該以什麼樣的法律條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那種法律真的存在 為什麼不把這種人權法條也適用到愛滋病友身上呢? 如果憲法真的這麼猛的話 那麼我們又何必需要特別制訂愛滋病患的保障條款呢? 如果這個條款是需要的話 它又應該被置於何處呢? 我不想在他們兩者之間選擇立場 這些假設語氣的疑問 他們恐怕都得先克服之後再來宣稱自己的道德卓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00 ※ 編輯: stantheman 來自: 140.112.214.200 (04/17 15:12)
jealousguy:我認同凱蒂 59.104.184.190 04/17
stantheman:呵呵 為何你知道我是凱弟?140.112.214.200 04/17
TMWSTW:這已經是公知的事實啦140.112.214.136 04/17
Pissaro:stan開頭都是吧...這很出名的 220.134.24.8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