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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Liaw (ain't no disguise)》之銘言: : 我上一篇文章的意思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 :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的偵察法定 : 主義,是不是至少進入「偵字案」辦理,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例如不認為 : 對岸是「外國」),也給國民黨一個不起訴處分做交代? 回到你的根本問題。現在檢調單位的偵察程序,不管是林案還是連案, 是不是需要阿扁遞個小條子去說:「嘿!你們至少進入『偵字案』辦 理吧」呢? 而該跑的法律程序要跑,不管怎麼跑,跑完以後?問題解決了?交代 了「不起訴處分」就天下太平(你的意思是阿扁要管到這個地步嗎)? 沒有吧?政治問題還是得要有個處理吧?最重要的是,對阿扁來說, 關注偵察程序比較重要呢?還是處理政治問題比較重要呢? : : 2. 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 別忘了,臺灣地區與大 : :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行政法規」。 阿扁與謝院長管不管得到 : : 陸委會呢? :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所 : 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折不扣的法律,不是阿扁與謝院長想不用就 : 可以不用的。 那,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違不違反 33-1 是 由誰決定呢? 所以我說算了吧,這東西與其給行政院「某主管機關」在那邊靠著一 部爛法,假研究之名頻放話,還不如回頭來正式面對其中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