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ffyLiaw (ain't no disguise)》之銘言:
: 我上一篇文章的意思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
: 、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的偵察法定
: 主義,是不是至少進入「偵字案」辦理,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例如不認為
: 對岸是「外國」),也給國民黨一個不起訴處分做交代?
回到你的根本問題。現在檢調單位的偵察程序,不管是林案還是連案,
是不是需要阿扁遞個小條子去說:「嘿!你們至少進入『偵字案』辦
理吧」呢?
而該跑的法律程序要跑,不管怎麼跑,跑完以後?問題解決了?交代
了「不起訴處分」就天下太平(你的意思是阿扁要管到這個地步嗎)?
沒有吧?政治問題還是得要有個處理吧?最重要的是,對阿扁來說,
關注偵察程序比較重要呢?還是處理政治問題比較重要呢?
: : 2. 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 別忘了,臺灣地區與大
: :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行政法規」。 阿扁與謝院長管不管得到
: : 陸委會呢?
: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所
: 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不折不扣的法律,不是阿扁與謝院長想不用就
: 可以不用的。
那,阿扁的發言能在「司法」層面上影響什麼呢?違不違反 33-1 是
由誰決定呢?
所以我說算了吧,這東西與其給行政院「某主管機關」在那邊靠著一
部爛法,假研究之名頻放話,還不如回頭來正式面對其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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