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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講的事當然都是指檯面上的,檯面下的....我也不知道) 一個多月之後就是立法委員選舉了,所以電視新聞、街上開始出現許多造勢活動 有的可能是靜態發傳單廣告,有的是動態搞抗爭、開記者會等搶鏡頭 也許你認為「選立委嘛,就是要選會幫我服務的」 或「立法委員?還不都是政客,選誰不都一樣?」 或「那個○○○看起來不錯,選他好了」 不管選、不選或是選誰,都是法律給你的權力,你可以自由行使 但希望在你投票之前,能先瞭解選出立法委員後,他們都在幹些什麼事 (如果覺得文章太長,就挑著看有上色的部分吧) 要說立法委員的職權之前,要先講「權力分立」的觀念 在外國,通常是「三權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互相制衡 行政權執行政務、立法權負責監督行政權與制訂法律、司法負責依法審判 在我國則另外加入「考試」「監察」兩權, 但其實考試權可併入行政內、監察權則根本沒啥實際上作用 (因此未來修憲可能朝向改為「三權分立」體制進行,這不多談...) 在目前憲法增修條文下,唯一的實質立法機關就是「立法院」 一、立法委員人數、任期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1、2 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 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 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 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目前立法委員總數共有 225 人, 1.一般選民依地區共選出 168 人,原住民選出 8 人 2.外僑選出 8 人 (按照政黨得票比例) 3.不分區選出 41 人 (政黨先提出有排名的名單,之後按照政黨得票率分配席次 排名在該黨分配到的席次內的人就可以當選) [因為如此,不分區立委若被開除黨籍,即失去立委身份,由原名單中遞補] 憲法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每任三年 二、立法委員的職務 憲法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開宗明義說出立法委員的職責 憲法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這是立法委員最重要的職務了:訂定法律、審核預算....等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第 1 項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 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 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提出修憲、變更領土案 (實際修憲仍然由「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負責)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第 2 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質詢行政院各部會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已決定法案的覆議與否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憲法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 第 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除了行政院,還可要求其他人接受質詢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3 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7 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 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彈劾總統、副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第 1 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對總統要任命的大法官的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第 2 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對總統要任命的考試委員的同意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 2 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對總統要任命的監察委員的同意權 憲法 第 68 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 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每年有兩次會期,其餘時間除了特別召開臨時會外,都放假 第 73 條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目前國會亂象的來源,被濫用過度但又不能沒有的「言論免責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第 8 項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在會期中不能逮捕 權力實在很多,自己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20306 三、立法委員的責任 憲法 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11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要當政務官或董事長,就得辭職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3~7 條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 民之最高福祉。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 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 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 立法委員對院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 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 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 攜入危險物品。 九 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一○ 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9、10 條 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 何方式,對外洩漏。 看看就好... 也沒啥約束力...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16~18 條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 接受。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同上....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20~22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 者,應行迴避。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 對待。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還是同上.... 四、立法委員的待遇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13 條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薪水比照部長 立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六人至十人,由委員任免;立法院應每年編列 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 ,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 算支應之。 公費助理六至十人 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561 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562 立法院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標準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563 目前只找到這幾條規定..詳細費用應該有更多 立法院卸任院長禮遇辦法 第 2 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 一 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 方式代之。 二 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 隨扈一名。 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 對卸任立法院長的禮遇 五、對立法委員的處分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28 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 口頭道歉。 二 書面道歉。 三 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 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 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 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 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除非選民罷免,不然頂多只能由紀律委員會通過停權 六、立法委員罷免程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9 條 第 1 項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 第 1、2 項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 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罷免第一步:原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二提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4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罷免第二步:原選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三連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3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 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罷免第三步:罷免投票。要投票人數超過原選區選舉人數一半, 且有效票中有一半以上同意,才可通過罷免 正如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而且請來的不一定是仙,搞不好是魑魅魍魎 所以... 最後,引用 PTT 的 zhilone 文章: 這可以查詢立委們提了哪些法律提案 http://0rz.net/4402e 這可以查詢立委們的質詢情形 http://0rz.net/1f02i *補充: 第五屆立法委員問政統計資料 (立法院資料庫)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pw?lycdlistout 要投下立委選票之前,先看看你們選區的各個候選人 先看看那些現任立委,這三年來作了什麼事情 其實有一些不受媒體矚目的立委 他們還是很兢兢業業的做好立委的工作 若你們選區有這樣子的立委,我們應該支持他 再看看新參選的參選者,他們的政見跟之前的經歷 拜託各位選民,想選誰都行,但是請你看清楚 有關立委選舉的,拜託投這一票之前,先想清楚,是選人來做事,不是選人來鬧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東西走透透 鐵路與雪景 一萬三千公里之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8.3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8.3 (11/22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