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oip (...........)》之銘言:
: 我想知道一下
: 如果作票的選務
: 會有怎樣的刑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 94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
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99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
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
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146 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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