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ffyLiaw (傑飛)》之銘言:
: 不過由於孫中山的憲政設計是「七個憲政機關」(總統+五院+國大
: ),所以這次廢國大,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拋棄了老孫的五權憲法
: ,而往台灣人民自己的憲法邁進。
以下引在別板發的舊文...
依據孫文的學說與憲法本文,國家各級政府分為「政權機關」與「治權機關」
但是因為「動員戡亂」及後來的凍省,設立的政權機關僅有中央政府級的國民大會
(記得三民主義課本中的「全國半數以上之縣均行使政權……」語句嗎?)
中央 政權機關 國民代表大會 ====>>> 制訂「憲法」
↓
治權機關 行政院 ↓
立法院 ==========>>> 制訂法律
司法院 制訂「省縣自治通則」
考試院 ↘
監察院 地方自治的依據
地方 省(市) 政權機關 省(市)民代表大會 ==>> 制訂「省(市)自治法」
↓ ( ≒ 省(市)憲法 )
治權機關 行政 省(市)政府 ↓
立法 省(市)議會 ==>> 制訂「省(市)法規」
( ≒ 省(市)法律 )
縣(市) 政權機關 縣(市)民代表大會 ==>> 制訂「縣(市)自治法」
↓ ( ≒ 縣(市)憲法 )
治權機關 行政 縣(市)政府 ↓
立法 縣(市)議會 ==>> 制訂「縣(市)規章」
( ≒ 縣(市)法律 )
PS. 關於「省縣自治通則」:
原先制訂有「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現已改為「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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