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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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女F4被退通告 氣憤要索國賠
時間Sat Sep 17 12:34:16 2005
※ 引述《olenew (亞德特拉星人)》之銘言:
: 他表示,很有可能,一些「親綠」的企業,自動揣摩上意,以後也不會找
: 女F4代言,「因為她的一句話,影響生存,再有因為她退通告,我們一定
: 要求國賠。」這筆帳會算在吳淑珍頭上。
一堆人動不動就說什麼國賠國賠,他們能不能先搞清楚國賠的定義啊?
憲法 第 24 條
凡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吳女士是有執行什麼公權力嗎? 還是提供什麼公共設施??
看來不加強法律教育真的是不行,很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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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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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香港~中國(廣州~北京)~蒙古~莫斯科~聖彼得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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