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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88A013XX 看板] 作者: chunghan (無名天地之始) 看板: B88A013XX 標題: [轉錄][轉錄]東亞新未定論 時間: Sat Apr 9 01:04:15 2005 ※ [本文轉錄自 B873013XX 看板] 作者: Wirklichkeit (fragile) 看板: B873013XX 標題: [轉錄]東亞新未定論 時間: Sat Mar 19 11:39:21 2005 2005.03.19  中國時報 東亞新未定論 顏厥安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局與 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法律的部分。這一 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呢?而台 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窘境。因為討論這 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而很不幸的是,沒有。中國 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這個現 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未定論。 卡爾.施密特所著的《大地法》中提到的「範域」以及國際法作為「空間秩序」等一 系列概念極具參考性。施密特指出,範域雖是規範、法則、法律等語的希臘字源,但卻正 好不是純粹應然,而是結合了設立秩序與確立於「特定土地空間」處所兩個層面的意義。 而近代以歐洲為發源的國際法,乃建立在以列強共識區分全球土地「空間」的概念之上。 由此出發來考察規範實存,我們將很驚訝地發現,「台灣」在我國國內法中根本不是 個法概念。反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在第十五條以四個要點界定「台灣」:「台灣與澎湖 島嶼」,「島上的人們」,「統治當局」,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實體」。順著施密特的 理論來解讀,台灣關係法就是在東亞國際空間秩序的背景思維下,一方面將中華民國去政 府化,另一方面把台灣「土地空間」化,把台灣人民「居民化」(people'on'而非 'of'Taiwan)。更精簡地說,台灣關係法成功地將台灣空間與台灣居民化為受規範的客體 ,且其「未來」仍是有待「決定」的。 所以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可視為是「新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鼻祖,抗拒此一未定論最力 的法律文件,反而是中國的憲法,明確將台灣界定為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憲法與中國憲法 在此一問題上殊途同歸,自不在話下。 反分裂法對「台灣」的法律定位,雖與台灣關係法不同,但卻有著理路的一貫性。恐 怕也正是這種一貫性,方使得東亞國際空間秩序的均衡得以維持。這兩部國內法所要共同 夾殺的,是台灣政治體與台灣人民在政治上的自我構成性,要壓抑台灣永遠只能是一片土 地空間;台灣人民,永遠僅是「一群」居民。說的具象一點,是一群工商游牧民族。而中 國要透過此法,與美國爭奪對這一游牧民族的「保護義務」行使權。因此反分裂的重點不 是非和平,而是和平。這點中國領導人說的明白。沒有說的是,和平的內國法權前提以及 蘊含的慢煮青蛙策略。 抓此要點即可看出,台灣的國際法權地位已由國際法上「前途未定」空間,往中國國 內法下「尚未平定」空間滑了一步。拉丁法諺有謂:「不否認者便為肯認」,因此如果台 灣沒有法權反制,無異承認此一滑動。糟糕的是,不但中國吃定台灣現在不敢採取最明確 的制憲正名行動;泛藍的中華民國「法統」法權論述(而非策略法權)與敵友區分(此一 區分已經清楚地出現在其政治領袖的言論中),幾乎是明確地在與反分裂唱和,因此恐怕 連較溫和的法權反制行動也不願配合。 目前除了高度回應的制憲正名或公投外;中度回應的方式可考慮修改憲法前言,制定 專法,修改相關法律等;低度回應,則可以考慮全面修改國內法用語,把台灣/大陸地區 都改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我認為中度反應是較佳或必要方案,其重點是將阿扁總統的主權三段論透過某種法權 表述的方式「法律化」。放入憲法前言或國安專法皆可。法律化不但可向中國法權體系宣 示區隔,也一樣可拘束我國不分藍綠的政治領袖。在此點上要思考的還有,台灣是要循主 權國爭戰舊例,將自己組成一個民族軍事戰鬥體,還是要較為前瞻地團結為民主生活社群 ,面對中國侵略,組成民主保護團?如果是後者,則專法可以考慮定名為「台灣民主保護 法」。 針對中國反分裂法以及其後一系列法律戰,政府實應成立某種法律因應小組,深入研 究回應之道,千萬不要低估其威力,因為法律戰將會是未來兩岸重要的角力場域。下一個 觀察點可能是中國如何用反分裂法來抵銷台灣關係法的作用。 身為和平原則與法治正義的支持者,筆者深不願見到法律竟然是用來對戰。可惜施密 特也已經明確地點出,法律當中本就不絕對排除戰爭。也許這是因為近代的主權法僅維繫 停火,不追求和平。然而事在人為,只要以民主與和平為念,康德永久和平的理想並非虛 妄。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按:顏老師的文章 大家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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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n die Philosophie ihr Grau in Grau malt, dann ist eine Gestalt des Lebens alt geworden, und mit Grau ist Grau laesst sie sich nicht verjuengen, sondern nur erkennen; die Eule der Minerva beginnt erst mit der einbrechenden Daemmerung ihres Flu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34.1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82.16 ※ 編輯: mysam 來自: 61.220.182.16 (04/09 10:19)